吴某与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6阅读量:(167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皇民三初字第501号

原告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全颖,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吴某诉被告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关然、人民陪审员刘凤霞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全颖,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损坏的二个角阀60元;依法判令被告修复主卧、次卧、书房三个房间的地板、地脚线;二个开裂的茶几;书房书柜的底部裂痕;主卧、卫生间开裂的房门;客厅局部发霉的壁纸;对不能维修的地板、家具按同品牌予以更换;如被告拒绝进行修复及更换,原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自行修复,修复和更换所需要费用暂定为1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对所有角阀进行拆卸检查,并按标准重新安装,损坏的角阀给予更换或赔偿;依法判令被告将安装反的冷热水管全部按照原设计重新安装;依法判令被告将未竣工工程完工,并组织工程验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未付工程尾款的情况下,与施工人员擅自完成了全部安装工程,随后自行入住装修房间的行为是违约在先;角阀是被告自己购买,根据角阀损坏的状况,我公司无过错,故对原告的维修、赔偿诉求,我公司不能接受。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规定:装饰施工地址为和平区某某国际花园*号楼**楼1*室(套内施工面积146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包工包料;工期自2012年9月20日开工,至2012年11月20日竣工;总价款为35000元;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本省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工程价款,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尾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款70%,即24500元,瓦工结束木工进场付款28%,即9800元,验收合格付款2%,即700元;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充协议约定:如甲方不付工程尾款,则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将拒绝进行洁具、灯具的安装,并拒绝签保修单。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饰。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12月9日分别给付被告工程款24500元、9800元,工程尾款7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1月原告陆续往装饰房屋进家具。

另查,2014年2月26日因上述房屋主卧卫生间洗手盆下面角阀爆裂,导致大量自来水流出,造成原告主卧、次卧、书房、客厅被水淹,楼下22层、21层、20层、19层、18层均不同程度损害。该角阀由原告自行购买,由被告安装。

再查,同年3月角阀销售商某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将原告家受损的角阀、内弯头拆下送至进行检测。分析结论为:此样品断裂原因属外力作用所致,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后原、被告因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

又查,经现场勘查,被告为原告安装的主卫洗面盆、浴缸;次卫洗面盆、淋浴;厨房洗菜盆冷、热水管均安反;主卧、次卧窗台板下未进行大白粉勾缝。原告主张重新安装冷热水管及窗台板大白粉勾缝的费用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材料、证明、合格证、材料单、样品分析报告、销售合同、收银单、销售明细、定/销货单、照片、视频、音频、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安装冷热水管、对窗台板进行大白勾缝,并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属违约行为,被告有义务依约为原告重新安装冷热水管、对窗台板进行大白粉勾缝,并组织工程验收。

关于金德管道研究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因该鉴定结论属于诉讼外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与销售商有利害关系,被告有异议,且鉴定结论:“角阀断裂原因属外力作用所致”的结果不能认定是被告所为,即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对角阀断裂是否为被告所致不主张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因角阀断裂造成损坏的角阀、主卧、次卧、书房三个房间的地板、地脚线损坏、二个开裂的茶几、书房书柜的底部裂痕、主卧、卫生间开裂的房门、客厅局部发霉的壁纸、对所有角阀进行拆卸检查,并按标准重新安装、损坏的角阀给予更换或赔偿等财产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吴某装饰的房屋重新安装冷热水管5对、对2个窗台板进行大白粉勾缝。

二、如逾期不作为,被告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吴某重新安装冷热水管及窗台板大白粉勾缝的费用共计2000元。

三、被告沈阳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原告吴某共同对装饰的房屋组织工程验收。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2元,由被告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红岩

代理审判员 关 然

人民陪审员 刘凤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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