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7阅读量:(1765)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2089号

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文亮,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俊杰、宁召磊,均系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悦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春华、刘庆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文亮,被告某制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人才搜索及甄选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推荐候选人,每个推荐成功候选人的服务费为推荐成功候选人第一年总收入乘以22%的收费比例,候选人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原告最低服务费为2万元,首期服务费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服务费5000元,原告根据被告所需职位的关键要求经过大量甄选多次向被告推荐了共计十六名候选人。2013年12月份被告录取了原告推荐的候选人之一宁冠军,但被告一直对原告隐瞒,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又多次甄选出了很多优秀的企业人才,被告均未回复。2015年5月8日被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电话联系原告,称之前原告推荐的人才不错,希望原告再推荐一些人才,原告得知了被告录用了之前推荐的候选人宁冠军,且宁冠军在被告处工作一年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照协议支付剩余服务费,被告一直拖延,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5000元,违约金13687.5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0.25%/天的比例的违约金。

被告某制衣公司辩称,原告从未向被告成功推荐过任何与被告招聘职位相适应的人才,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0月15日,某制衣公司作为甲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人才搜索及甄选服务协议》,约定某制衣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搜索及甄选所需招聘职位的人选。其中主要有:二、推荐及反馈乙方在确认甲方的正式委托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供第一批合适的候选人。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候选人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反馈结果。若甲方选定合适候选人后,应尽快告知乙方,并发出录用通知书给乙方,由乙方通知候选人。除非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均不应与乙方推荐人员直接联络录取通知书事宜。所有与被推荐人员录取的联络均应通过乙方顾问进行。三、服务费用1、第一年总年收入总年收入是指甲方第一年支付给员工的税前年度收入总额(即不扣除个人部分社保、公积金和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包含所有确定的津贴(包括住房津贴、差旅/交通/着装/伙食补贴等)、佣金、奖金和福利。如果有分红(或浮动奖金)则年总收入还应包含按照候选人100%完成业绩目标时会得到的分红(或浮动奖金)的数额。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选择的候选人所接受的最终的薪资福利待遇聘用书。2、成功推荐候选人: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接到甲方的录取通知书并到甲方入职报到。3、服务费计算标准:……5、最低收费:若按上述标准计算出来的服务费高于人民币20000元,则按实际计算出来的服务费收取,否则乙方应按人民币20000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7、付款期限:首期服务费为甲乙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服务费的约定付款期为候选人入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如付款超过上述付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而未付的费用×0.25%×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止)。四、……。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推荐服务是保密的,并且甲方不应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与其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关联方”)再行推荐。乙方向甲方推荐该候选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非通过乙方推荐而聘用了上述候选人,或者甲方将上述候选人介绍或推荐给了上述关联方并导致关联方与候选人产生任何类型的劳动或服务关系,甲方应无条件并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计算的服务费。……。3、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甲方提供推荐服务期间,乙方推荐给甲方所有的候选人均被认定由乙方推荐,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候选人推荐报告中不包含候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候选人推荐报告后,甲方在索要乙方所推荐候选人的联系方式之前,若发现该候选人在乙方推荐之日前甲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简历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候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该候选人应被认定为由乙方推荐,并当甲方确认聘用该候选人后,应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计算的服务费。

上述协议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原被告签订后,某制衣公司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了首期服务费50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曾经一次性向某制衣公司推荐了包括宁冠军在内的四名候选人。根据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管理系统记载,推荐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某制衣公司在之后曾经录用宁冠军。

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某制衣公司对人才的具体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交流,千禧王朝要求的岗位人员是销售经理,按照协议中的服务费计算,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收取20000元服务费。某人力资源公司并主张其在收到首期服务费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制衣公司推荐了第一批共4名候选人,并着重推荐了宁冠军,后某制衣公司对候选人进行了初试,之后某制衣公司称此四人都不符合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又陆续推荐了其他候选人,直到得知某制衣公司录用了宁冠军。某制衣公司陈述没有收到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电子邮件,其只是口头推荐,人才也不符合本公司的需要,某制衣公司不只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人才,还有一些其他渠道,宁冠军未必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的。某制衣公司主张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的是销售总监一类的特定人才,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推荐成功,双方之后有些摩擦,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某制衣公司虽然后来录用了宁冠军,也只是作为普通的销售人员,与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的特定人员岗位是不同的。且宁冠军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在试用期发现不适合岗位要求,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包含有宁冠军信息的公司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及录音光盘,证明前述主张,某制衣公司均予以否认。某制衣公司不能说明通过何种方式与宁冠军建立用人关系,也不能说明宁冠军的入职时间、离开时间,也未依照本院要求提交向宁冠军发放工资的记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人才搜索及甄选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信息、本公司系统截图打印件与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能够证明某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某制衣公司推荐了宁冠军,宁冠军在之后也曾经被某制衣公司录用。某制衣公司主张宁冠军入职的岗位与双方约定不一,也不是因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推荐而被录用,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未举证证明,也不能说明宁冠军在本公司工作的具体情况,亦不能按照本院要求提交证据,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本院认定某制衣公司是因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推荐而录用宁冠军,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应当视为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成功,某制衣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用,本院对某人力资源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某制衣公司也提出了抗辩,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关于宁冠军的入职日期某制衣公司不能说明,本院对此采信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的2013年12月入职,对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根据合同约定的入职后7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5日起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约金1732.25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济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299元,被告济南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悦静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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