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7阅读量:(2259)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济民三初字第921号

原告山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波,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燕燕,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峰,系济南某数控设备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控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波、孙燕燕,被告某数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俊杰、杨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原告某科技公司首创了“豪×能”技术,成功研发了一系列的“豪×能”金属表面加工装置及“豪×能”超级机床,“豪×能”金属表面加工装置被列入首批《山东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同时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鉴定,“豪×能”超级机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13年济南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华云“豪×能”机床等企业。原告是“豪×能”技术的发明人和唯一持有者,“豪×能”技术在金属表面加工领域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豪×能”商标是原告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的商标,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原告是注册商标“豪×能”的专有权人。

近期,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豪×能”关键词,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置顶第二条标题为“金属表面加工设备-山科纳米磨床世界顶尖纳米技术,轻松抛光www.jnsksk.com”的推广链接,点击后即进入被告的公司宣传网站。此外,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被告名称“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会出现“金属表面加工/应力消除/表面处理/豪×能-济南山科数控设备”的页面,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豪×能”作为本公司的网络推广关键词并在网站上使用,利用原告“豪×能”技术在金属表面加工领域的巨大影响力,给公众及相关用户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数控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将原告的商标作为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上使用的行为,也没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二、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没有使用与原告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和装潢,没有造成与原告商品的混淆。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使用“豪×能”是因为产品中应用本行业通称的“豪×能”这种能量和技术,被告也没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1、第5131997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豪×能”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2、第513199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豪×能”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权利合法有效,享有诉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3、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证明www.jnsksk.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证据4、(2013)济槐荫证经字第14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擅自将注册商标“豪×能”在网站上使用。证据5、(2013)济槐荫证经字第15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擅自将注册商标“豪×能”用作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证据6、百度推广简介、操作步骤、展现形式,证明百度推广属于竞价排名服务,且需要企业自主选择推广关键词,会显示在左侧推广链接位置,并标注底纹。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证据6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7、山东省经信委发布的《山东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证明原告的“豪×能”金属表面加工装置属于山东省高端技术装备。证据8、山东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鲁科成鉴字(2012)第1181号),证明原告的“豪×能”数控表面加工机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证据9、山东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鲁科成鉴字(2013)第271号),证明原告的“豪×能”复合数控机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证据10、2013年济南市政府工作报告,证明原告在行业和社会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述证据证明豪×能是原告公司的特有名称,原告也是唯一持有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8、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7、10,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第四组证据包括:证据11、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600元。证据12、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7400元。证明合理支出。证据13、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销售的豪×能金属表面加工设备价格较高,原告损失数额较大。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某数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3)济历城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百度百科关于豪×能、超声冲击、滚压技术的描述。证明豪×能是一种能量,一种技术的名称。证据2、3、4,2012年第10期的《工具技术》(2012年10月20日出版)杂志中文章:《豪×能技术在汽轮转子加工中的应用》;2008年第1期的《中国重型装备》(2008年3月25日出版)中的文章:《豪×能技术在水电镜板加工中的应用》;2009年第9期的《钢结构》(2009年9月22日出版)杂志的文章:《豪×能消除焊接应力设备的研究及应用》,上述证据证明豪×能在本行业中是一种能量,一种技术的名称,相关公众将这种技术称之为豪×能技术。证据5、专利号:201310297545.9,专利名称为“浅海风电设施吸力桩”的专利文件。该专利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第1页中记载消除焊缝应力使用豪×能。证据6、专利号:200810045372.0,专利名称为“电站大型镜板镜面豪×能加工工艺”的专利文件。证据7、专利号:201210578733.4,专利名称为“高速列车铝合金焊接结构的处理方法”的专利文件,权利要求2中使用“豪×能”超声冲击设备。上述证据证明“豪×能”是相关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关领域人员将相关能量和技术称之为“豪×能”。在该领域“豪×能”是作为一种技术名称的,不是作为区分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使用。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关于证据5、6、7,经本院核实,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某科技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磁致伸缩材料及器件、超声加工设备、热处理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机械加工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008年12月28日,某科技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5131999号“豪×能”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声波定位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弧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接器具;遥控仪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2009年1月14日,某科技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5131997号“豪×能”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全自动振动应力消除装置;车床;金属加工机械;磨床;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精加工机器;机床;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

2011年10月,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豪×能金属表面精密加工装置列入山东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豪×能数控表面加工机床通过山东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并获得鲁科成鉴字(2012)第1181号证书。

2013年5月,原告华云机电科技公司的HYCMH-200×2000豪×能复合数控机床通过山东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并获得鲁科成鉴字(2013)第271号证书。

2013年1月,济南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华云豪×能机床列为加快发展的成长型企业。

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槐荫公证处依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申请在其公证处微机上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刻制光盘两张,并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济槐荫证经字第149、150号公证书。从(2013)济槐荫证经字第149号公证书的记载内容可确认如下事实:在百度中输入“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出现在搜索页面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是“…应力消除︱表面处理︱豪×能—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图标,点击该图标后进入www.jnsksk.com山科数控网站,在该网站多处网页上方出现“振动时效|振动时效设备|外圆磨床|超声冲击|振动时效装置|内圆磨床|金属表面处理|金属表面加工|应力消除|表面处理|豪×能--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蓝色图标。从(2013)济槐荫证经字第150号公证书的记载内容可确认如下事实:在百度中输入“豪×能”进行搜索,出现在搜索页面的第二个搜索结果是“金属表面加工设备-山科纳米磨床世界顶尖纳米技术轻松抛光”图标,点击该图标后进入www.jnsksk.com山科数控网站;出现在搜索页面右侧“推广链接”栏第二个搜索结果是“金属表面加工设备首选雷克能”图标,点击该图标后进入www.leikeneng.com河北雷克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2013年12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公证处依某数控公司的申请在其公证处微机上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刻制光盘一张,并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济历城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从该公证书的记载内容可确认如下事实:在百度中分别输入“豪×能”、“超声冲击”、“滚压加工”,点击进入,分别点击“豪×能”、“超声冲击”、“滚压加工”的百度百科,进入相关页面,百度百科分别描述为,“豪×能是利用超声波能和冲击能的复合能量对金属零件进行加工,一次加工即可使零件表面达到镜面并实现改性的创新性能量加工技术”、“超声冲击技术是一种高效的消除部件表面或焊缝区有害残余拉应力、引进有益压应力的方法”、“滚压加工是一种无切屑加工,通过一定形式的滚压工具向工件表面施加一定压力。在常温下利用金属的塑性变形,使工件表面的微观不平度辗平从而达到改变表层结构、机械特性、形状和尺寸的目的”。

2008年3月25日出版的《中国重型装备》第1期刊登了题目为《豪×能技术在水电镜板加工中的应用》的文章,该文主要介绍了豪×能金属表面加工技术的原理、特点及豪×能加工技术在水电镜板加工中的应用。

2009年9月22日出版的《钢结构》第9期刊登了题目为《豪×能消除焊接应力设备的研究与应用》的文章,该文主要介绍了豪×能消除应力设备是国外较为广泛使用的提高焊接接头疲劳寿命、消除焊接残余应力和进行局部强化处理的焊后处理设备。其工作原理是向被处理的金属部位输入大能量的豪×能并使工具头以每秒几万次的频率冲击金属表面,从而达到消除残余应力提高疲劳寿命的目的。通过对试验和实际应用证明,豪×能焊接应力消除设备在改善焊接接头疲劳性能、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面有明显效果。

2012年10月20日出版的《工具技术》第10期刊登了题目为《豪×能技术在汽轮机转子加工中的应用》的文章,该文主要介绍了传统的轴颈表面加工方法、豪×能表面加工技术的原理特点及豪×能表面加工技术在汽轮机转子轴颈中的应用。

2008年2月15日,四川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就“电站大型镜板镜面豪×能加工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09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45372.0。该专利说明书摘要描述为,“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电站大型镜板镜面豪×能加工工艺,它包括以下步骤:(1)采用合适的刀具制作出符合图纸要求的基本尺寸及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达2.3m~2.8m的镜板;(2)调整切削参数:豪×能刀具加工的线速度调整为39mmin,走刀速度调整为0.3mmr;(3)使用豪×能刀具对步骤(1)加工形成的镜板镜面实施加工”。

2012年12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学就“高速列车铝合金焊接结构的处理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8733.4。该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2描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列车铝合金焊接结构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冲击设备为豪×能超声冲击处理设备”。

2013年7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巨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浅海风电设施吸力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3年10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297545.9。该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4描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浅海风电设施吸力桩,其特征是:所述内筒体(3)内焊接的上供体(6)和下供体(7)均通过豪×能进行焊缝应力消除”。该权利说明书中描述为,“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浅海风电设施吸力桩,包括外筒体、注浆管、内筒体、真空泵、单向阀、上供体、下供体和塞子,外筒体和内筒体之间安装注浆管,三者通过直线激光焊固定呈一体,并通过豪×能进行焊接处应力消除;内筒体内焊接有上供体和下供体,上供体上安装有真空泵,下供体上安装有单向阀,注浆管下端安装有塞子”。

另查明,被告某数控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及电子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又查明,某科技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律师代理费7400元。

根据以上确认和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某数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二、某数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一、关于某数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豪×能”已经在2008年第1期的《中国重型装备》、2009年第9期的《钢结构》、2012年第10期的《工具技术》等各类专业期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中作为一种技术名称广泛使用,而被告某数控公司在其网站上标注“振动时效|振动时效设备|外圆磨床|超声冲击|振动时效装置|内圆磨床|金属表面处理|金属表面加工|应力消除|表面处理|豪×能--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蓝色图标,系描述性介绍公司具有豪×能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某数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明确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性状特征的词语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于“豪×能”作为技术名称不具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属性,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豪×能”构成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侵害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山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