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县公安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0阅读量:(1289)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和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90119780215XXXX

委托代理人:王克春,系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XX,系某某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XX,系某某县公安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份,被告因办公楼无法供暖,与原告协商一致,从原告供暖管网入网,由原告为被告办公楼供暖,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入网费170350元,当时被告由于经费紧张,无力支付采暖入网费,于20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托。现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入网费170350元及逾期利息122607元,暖气费33188.24元,合计326145.24元。

被告辨称:2009年,公安局大楼完成后,周围没有供暖设施,当时与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暂时借用某和花苑住宅小区的供暖锅炉为公安局供暖,供暖费用按当时市场价格向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共供暖了一个供暖期,向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供暖费16万元。另外,根据《价格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入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精神,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入网费属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故其诉讼请求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局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2009年11月25日,根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的范畴。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一种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之债,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某某县公安局办公楼竣工后,与临夏州某某物业管理责任公司协商,某某物业管理责任公司从属于自己管理的某某某和花苑住宅小区为公安局办公楼供暖,双方于2009年11月25日签订了《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约定供热面积为6814.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6.3元,供热时间为2009年11月26至2010年4月15日,供暖费用共计为193188.24元,用热人在供热人的采暖管网的入网费每平方米25元,共计170350元。签订合同的当日某某县公安局向某某物业管理责任公司出具了欠条,写明欠某某公司采暖入网费170350元。2009年11月26日某某县公安局给某某公司交供暖费160000元,尚欠供暖费33188.2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方的证人证言,提交的《供热合同》,公安局欠费证明便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被告提交的供暖费交款收据复印件等诸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经协商签订了《供热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行了供暖,被告也给付了部分供暖费,该合同已实际部分履行。但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采暖管网上的入网费的收取,根据《价格法》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而用于供暖的管网应属供热成本,再收取显然属重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将供暖入网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明令取消,不得收取。另原被告约定的供暖期限为一个供暖周期,一次性收取供暖入网费,明显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入网费的条款属无效民事行为,而因此产生的债权也属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八十四条,八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四条一款(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供暖费33188.2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逾期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所欠采暖入网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7元,由原告承7123元,由被告承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夏回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贵明

审判员 刘德胜

审判员 杨秀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桂萍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