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138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拱商外初字第50号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徐敏,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

原告曾某与被告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85%自2015年5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为2015年7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经营小吃店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4月30日,以小吃店6个月盈利20%作为利息,原告同日汇款75000元至被告账户。后被告陆续归还共20000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确认其尚欠原告55000元,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出具的欠条、打款凭证为据。现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4.85%自2015年7月25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准年利率4.85%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6元,由被告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田 恬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