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30阅读量:(1449)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21号

原告: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邓德锴、许浣玲,均系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浣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2号美墅苑**幢**房,购房价款711048元,交付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之前。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产权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即7110.48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7110.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程某某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如下证据: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2.购房发票;3.房产证。

被告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

原告程某某所举书证及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某公司(出卖人)与程某某(买受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程某某向某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振兴中路2号美墅苑**幢**房;房屋总价款为711048元;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程某某确认某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交付涉案商品房,并于2011年10月23日开具了711048元的购房发票。2014年1月15日,程某某取得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其认为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遂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程某某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公司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某公司无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上述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程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才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属证书,故某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程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程某某要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110.48元(711048元×1%)的诉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程某某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711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程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燕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