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30阅读量:(1904)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邓德锴、连万山,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西界》、《天黑》、《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桂林美》、《擦肩而过》、《等爱的玫瑰》、《全是爱》、《康定情缘》、《月亮之上》、《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吉祥如意》、《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的著作权人。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光芒》、《画心》、《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倾城》、《信以为真》、《一大片天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在梵高的星空下》、《寻找李慧珍》、《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的著作权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和寂寞说分手》的著作权人。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音乐电视作品《那片海》、《家乡》的著作权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1日、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7月1日、2009年6月29日将其享有著作权之音乐电视作品(含涉讼的音乐电视作品)独家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取费用等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缴纳使用费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界》、《天黑》、《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桂林美》、《擦肩而过》、《等爱的玫瑰》、《全是爱》、《康定情缘》、《月亮之上》、《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吉祥如意》、《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光芒》、《画心》、《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倾城》、《信以为真》、《一大片天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在梵高的星空下》、《寻找李慧珍》、《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和寂寞说分手》、《那片海》、《家乡》共三十五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点歌歌库中删除侵权歌曲;2、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7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侵犯其获权管理作品的放映权,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音集协管理的正版DVD封面及内页,证明涉案诉歌曲属于著作权人。

2、音乐著作权合同公证书,证明著作权人将享有的作品著作权授权原告管理。

3、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5、民事判决书,证明公证费、其他差旅费的事实在第一次诉讼经法庭认可,但未全部支持,故本次提出要求法庭按取证歌曲比例对剩余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上述证据4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6、《声明》、《声明公证书》、《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证明原告有继续管理涉案歌曲的权利。

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7月1日、2009年6月29日,原告(甲方)分别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乙方)签订《某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某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某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某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某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1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其于2008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某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某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一致。2013年6月6日,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确认其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某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

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7张,歌曲清单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75-00/V.J6等。其中第二张光碟第5、7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家乡》、《那片海》,播放画面的歌曲目录及歌曲清单上均载明上述2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第五张光碟第6、7、12、14、15、16、17、18、19首分别为涉案歌曲《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播放画面的歌曲目录及歌曲清单上均载明上述9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其中第六张光碟第11、12、14、15、16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光芒》、《画心》、《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播放画面的歌曲目录及歌曲清单上均载明上述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其中第八张光碟第2、5、6、8、17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西界》,播放画面的歌曲目录及歌曲清单上均载明上述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其中第十五张光碟第2首为涉案歌曲《和寂寞说分手》,播放画面的歌曲目录及歌曲清单上均载明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凤凰传奇MTV卡拉OK》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歌曲清单,以及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内有光碟1张。光碟上印有如下内容:《凤凰传奇MTV卡拉ok》,广东某像出版社出版,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等。其中歌曲清单第1、2、4、6、7、8、9、10、13首分别为涉案歌曲《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擦肩而过》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歌曲清单,以及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注明“原装卡拉OKDVD精选”字样。内有光碟1张。光碟上印有如下内容: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孔雀唱片原创金曲MTV卡拉OK(一)、广东某像出版社出版、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其中歌曲清单第2、15、22、23首分别为涉案歌曲《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723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0月21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德锴、陆天继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西村75号店面名称为“金爵俱乐部”的场所,邓德锴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二楼名称为“V23”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一起进入该房间。公证人员首先对邓德锴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陆天继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操作,点播了四十五首歌曲:《桂林美》、《擦肩而过》……,邓德锴操作摄像机对上述四十五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录像,还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二张。消费结束后,邓德锴当场向该场所索取了票面印章为:广州市番禺某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为:00536584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及名片一张。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德锴将录像设备与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二张交由原告保存,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公证书》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一张、名片一张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二张为邓德锴现场拍照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证物袋中刻录光盘的内容为现场录像后刻录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发票上显示的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发票号码00536584,金额为386元,该发票加盖有“广州市番禺某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庭审中,同时播放原告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凤凰传奇MTV卡拉OK》、《擦肩而过》)与(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723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对涉案三十五首歌曲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经比对,《等爱的玫瑰》、《光芒》这两首歌曲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等方面内容不一致,其他《西界》、《天黑》等三十三首歌曲录制部分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均一致。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用360元、其他必要费用1000元,在本案中原告只主张10000元。

另查,原告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

被告广州市番禺某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4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傍西村口,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等。

本院认为:被告广州市番禺某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经庭审比对,(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723号《公证书》记载的被告经营场所放映的歌曲《光芒》、《等爱的玫瑰》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并不一致,不构成对原告管理的作品《光芒》、《等爱的玫瑰》放映权的侵犯,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断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遵循以下方法进行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一般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凤凰传奇MTV卡拉OK》、《擦肩而过》中涉案的《家乡》、《那片海》、《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画心》、《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西界》、《和寂寞说分手》、《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共三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比较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电影作品的认定标准,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均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凤凰传奇MTV卡拉OK》、《擦肩而过》对于涉案三十三首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家乡》、《那片海》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画心》、《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认定《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西界》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认定《和寂寞说分手》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认定《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因原告分别与著作权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某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某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某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效期尚未届满,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经庭审比对,公证证据保全光盘中对上述三十三首被控侵权歌曲录制部分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内容一致。由于被告并未提交其合法使用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亦未尽到全部的举证责任,故本院只对公证证据保全中已录制部分进行侵权认定及赔偿考量。原告进行公证取证的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发票》上加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被告亦未提交其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证据,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管理的《家乡》、《那片海》等三十三首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应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等,本院根据系列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费用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家乡》、《那片海》、《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画心》、《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西界》、《和寂寞说分手》、《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共三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9元,由原告中国某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93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放映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