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陈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19阅读量:(1129)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11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文捷,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斌,男,19**年**月**日出生,宣城市公安局**派出所科员。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刘文婕,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资格;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

4、银行卡交易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转账17.6万元,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前。

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两被告在2014年12月29日已经离婚,借款是被告陈某某的个人债务,与被告王某乙没有关系。

被告王某乙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借款与其无关。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陈某某、王某乙对原告提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且可以证明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后,与被告王某乙无关;证据3是复印件,由法庭核实;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

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所举的证据1、3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两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4真实、合法,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中的17.6万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15日,经王某甲与陈某某结算,陈某某向王某甲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某甲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陈某某2015.4.15”。其中一笔17.6万元的借款是在2014年4月15日由王某甲转入陈某某账户,对于其余借款陈某某均予以认可,但双方均未能明确借款实际产生时间。

另查明,2010年5月14日,两被告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9日,两被告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15年4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下贷款年利率为5.35%,月利率为0.445%。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王某甲申请,查封被告陈某某、王某乙名下的位于宣城市****的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陈某某经原告催要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中17.6万元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乙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约定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且被告已经给付利息至2015年4月15日,故原告要求给付利息应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地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王某乙对本判决第一款所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340元,由被告陈某某、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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