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0阅读量:(1335)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52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兵,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华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树生、李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某诉称:2013年5月15日,吴某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6.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并约定于2014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2013年11月15日,其找吴某某催要借款,吴某某无力还款,但为让其放心,吴某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利息为9000元。借款到期后其又多次催要,吴某某仍未归还借款。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1月15日的利息9000元,另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

丁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身份;

2、借条复印件,证明吴某某向其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的事实;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以吴某某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的事实。

叶来宝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到庭质证。

本院审查认为,丁某某所提交的借条内容载明借款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且吴某某签字确认“利息9000元,11月15日”,视为双方对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的结算,对借条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丁某某提交的三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均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该三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5日,吴某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丁某某借款6.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丁某某人民币陆万贰仟整《62000》元,如到期不还以房产证作担保,房落地在沈村镇某某村某某组。借款日期2013年5月15号还款日期2014年1元1号,如到期不还到法院有效。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借款人吴某某证明人孙某某”。2013年11月15日,丁某某向吴某某催要借款时,双方对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的利息进行结算,并由吴某某在借条右下方签字确认:“利息:9000元11月15号吴某某”。2014年2月8日,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本院根据丁某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吴某某在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某向丁某某出具借条借款6.2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某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双方结算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9000元,故丁某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本院予以认定,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65.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华贵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玲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