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甲、黎某与某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2阅读量:(1130)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590号

原告黎某甲。

原告黎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肖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某某公司财务总监,住宜昌市某某区夷兴大道**号。

原告黎某甲、黎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仁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4月3日,被告肖某向原告黎某甲借款30万元,同年7月16日,被告肖某再次向二原告借款60万元,借条上由被告肖某签名并加盖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印章。2014年9月3日,二原告向被告肖某和某某公司追索欠款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定于同年9月10日前付清。逾期后二被告未付款,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肖某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原告黎某甲、黎某借款90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黎某甲、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易仁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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