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甲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04阅读量:(1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甲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座第**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祝某某。

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江苏某甲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肉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产品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控股公司)、祝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孙祥壮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高晓力、李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陶峰军协助办案,书记员黄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25日,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9月3日,其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某某公司向某农产品公司发放了10亿元信托贷款。某乙控股公司、某乙肉类公司、祝某某及吴某某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现因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违约,请求:1、判令某农产品公司归还某某公司贷款本金10亿元及利息;2、判令某农产品公司赔偿某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80万元;3、判令某甲控股公司、某甲肉类公司、祝某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某以其与祝某某的共同财产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某某公司有权以某甲控股公司持有某农产品公司72%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形式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由某农产品公司、某甲控股公司、某甲肉类公司、祝某某、吴某某负担。

某甲肉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除祝某某外,其余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与原审法院相距较远,故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且更便捷审理本案,应当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9月3日,某某公司分别与某农产品公司、某甲控股公司、某甲肉类公司、祝某某签订《某信托•鼎盛57号某农产品集团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某信托•鼎盛57号某农产品集团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合同甲方是某某公司,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某某公司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于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某甲肉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某甲肉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甲肉类公司负担。

某甲肉类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除祝某某外,某甲肉类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更有助于查明案情、便捷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某公司答辩称:案涉贷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本案由某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某甲肉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请求依法审查,并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约定管辖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某信托•鼎盛57号某农产品集团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某信托•鼎盛57号某农产品集团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均约定协议管辖条款,由某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条款内容明确,应为合法有效。某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2亿元人民币,达到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的上述约定以及案涉标的金额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某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某甲肉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高晓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峰军

书记员 黄 琪

管辖权异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