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5阅读量:(1515)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终字第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鹰,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担任喷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车间。2013年11月30日,被告车间主任杨某某安排同是喷漆工的赵某、王某二人装料,二人未服从工作安排。原告说:“我们就是喷漆工,没有喷漆的活我们就待着”。车间主任将此事报告给经理,后被告决定让原告待岗,并于2013年12月1日以原告不服从当班领导正常工作调动,带头散布不和谐言论、聚众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作出对原告除名的处理决定。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11月30日,被告车间主任安排赵某、王某二人工作,二人不服从管理,原告的言行虽然不当,但其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以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工作5年零11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6个月的工资,即25200元(4200元×6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252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秦皇岛某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改判不支持给付被上诉人王某经济补偿金25200元。主要理由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言行虽然不当,但其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以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第一,上诉人因生产任务比较紧,周六安排员工赶工,并没有强迫工人加班,职工加班是自愿的行为。既然已经上岗,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正常进行工作调动也是合情合理的。当天车间调配另两名工人去从事临时性工作,被上诉人在自己岗位从事正常工作。如有意见完全可以工后反映情况,协商解决,但被上诉人不仅不认真工作,还借机煽动其他人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并擅自停止本职岗位工作,使生产骤然停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第二,被上诉人曾因打架斗殴,于2013年8月15日被公司决定留厂查看一年,这是双方认可的事情,上诉人之所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是考虑了这个情况。被上诉人刚刚被决定的处分还没解除,又犯新的错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不当。第三,上诉人原审所提供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正常程序做过公示等,原审法院以规章制度没有公司章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对其认定表示不合情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法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是被上诉人认可并依程序公示的。被上诉人一贯表现不良,上诉人曾给过其改正的机会,但其仍然不思悔改,故意扰乱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上诉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如果一个企业连这样的用工自主权都要承担责任,那么企业将不仅不敢用人组织正常的生产,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是不公平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现依法提出如上上诉请求,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陈述的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一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已经明确是基于2013年12月1日对被上诉人之前打架斗殴的行为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是被上诉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已经受到上诉人留厂查看的处罚,上诉人不应再以这一事实为根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中有不当言论的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是被上诉人王某在留厂察看期间又出现不当言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上诉人主张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对这一行为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作为审理劳动争议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罚当其行,没有相关规定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欠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劳动争议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