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459)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8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谦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号某花苑*幢***房,合同签订建筑面积为64.3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52.4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11.93平方米,当时按4058.99元/平方米购买。经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对该房进行测绘,套内面积实为45.76平方米,与合同签订套内面积差异为-6.64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实为11.74平方米。与合同签订面积差异为-0.19平方米,这样,导致该套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为57.5平方米,与合同签订面积差异为-6.83平方米,占整套房屋面积为10.62%的差异,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为4058.99元/平方米进行多退少补的原则,被告应退回原告房屋差异款27722.9元。因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8日和2013年11月25日各退回10000元,共退回20000元。而剩余7722.9元至今仍未退回。经双方多次协商也无结果,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甚至有时连电话也不接。这样,导致原告身心疲惫,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在此,恳请法院维护法律正义,依法判决被告支付:1、商品房买卖面积差异款7722元;2、因面积差异导致多交的税款831.91元;3、因面积差异导致多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30.4元;4、交易平台服务费和手续费323.55元;5、配电房电箱费575元;6、交通、通讯、误工费2000元;7精神损失及延误银行还贷利息费15000元,共计应赔偿原告26882.86元。

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认可房屋差价款7722元。但是公司停业两年,公司没有任何收入,欠地税局税款100万,无法支付差异款。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应向我方主张,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退款,我方给予配合。对第四项诉讼请求,如付款方是我方,我方对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第五项诉讼请求中的配电房电箱费当时由于配电房要维修是需要全体业主承担,是不退还的。对第六项诉讼请求,是不会产生交通费,原告也没有提供有相关证据。对第七项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让我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号某花苑*幢***房一套。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64.3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2.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93平方米。”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059元,总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第五条约定:“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面积差异百分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61115元,被告则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之后经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测绘该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57.5㎡,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45.76元。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13年1月19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退回房屋面积差额款27722元,退回房屋面积差额款后总房款变更为233393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2月1日按照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被告于2013年7月8日、2013年11月25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10000元共计20000元房屋面积差额款给原告,尚欠7722元未支付。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原告提交《收据》一张,载明C807何某某配电房业主平摊费575元,收据中注明“业主承担无退还”,据此要求被告支付配电房电箱费575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退回多交的购房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手续。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面积差额款等款项,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面积差额款7722元、交易信息平台服务费130.56元、交易手续费192.99元,并协助原告办理退回多交纳的购房税款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手续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配电房电箱费。原告陈述房屋交付时配电房电箱是完好的,系因遭雷击损坏而产生维修费。但因遭雷击损坏并非属于电箱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且原告提交的电箱费收据中亦已注明“业主承担无退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四、关于延误银行还贷利息费。原告主张因房屋面积存在差异,导致其向银行多贷了贷款并多支付了利息,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其多支付的利息。本院认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面积是否会存在差异是不可预见的,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此后双方亦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该问题进行了协商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面积差额款7722元、交易信息平台服务费130.56元、交易手续费192.99元,共计8045.55元给原告何某某。

二、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退回多交纳的购房契税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手续。

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211元,被告韶关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丘凯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