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7阅读量:(125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沙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刘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克良,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婷,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武克良、朱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2日17时03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宁E52***号两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沿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常乐镇卫生院北门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范某某驾驶的宁E53***号轻型普通货车向西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提取刘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经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刘某甲、范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卫公交(二)认字(2015)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刑)鉴(血醇)字(2015)005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说明及照片,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结合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梁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婷

危险驾驶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