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某某、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2阅读量:(1537)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898号

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xx城xx幢。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金烨,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

被告:金某某。

被告: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顾某甲。

被告:詹某甲。

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金烨、被告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詹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顾某某拟向原告借款2010年8月18日,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2012年10月31日止2013年5月31日期间为被告顾某某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00元的借款,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最后一期利随本清,逾期还贷的(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逾期付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时被告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1月14日,被告顾某某为用于代为归还被告顾某甲贷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14日止2013年1月14日,月利率为18.66‰,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顾某某账户内。但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2013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顾某某归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并由被告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詹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顾某甲辩称: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但一时经济困难,要求自2014年9月份之后逐步归还。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付款通知)、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原件各一份、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2、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诸暨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变更为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詹某甲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被告顾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某、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詹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某应归还原告诸暨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8,306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并由被告金某某、诸暨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顾某甲、詹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迪光

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

人民陪审员  谢 环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楼 榕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