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5阅读量:(1378)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零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告龙某某,男,1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告唐某某,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日追加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梅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再永、人民陪审员何云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玉玲担任记录。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先军、被告刘某某、高某甲、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1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代表的永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建材家具城管理处签订《永州市建材家具城户外广告位使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永州建材家具城第***栋(西面,***路农业银行楼)第大号户外广告位从事产品广告宣传,租赁期为4年,每年租金18,000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刘某某缴纳了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租金18,000元。2014年6月10日,零陵区人民政府因开展门牌整治活动,将原告的广告牌拆除,因被告无法向原告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广告位,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而被告却拒绝退还收取的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处理,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广告位租金18,000元给原告。

原告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

2、永州市建材市场家具城户外广告位使用合同书,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合同的信息,这个广告架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3、收据三份,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刘某某交纳了1.8万元的广告费;

4、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七里店执法大队证明,用以证实:广告位于2014年6月10日已被拆除;

5、永州市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用以证实:***物业已被吊销;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刘某某的质证意见是:1-3号证据、无异议;

4号证据、有异议,因为6月10日并没有拆,而我是6月15日接到的通知;

5号证据、无异议;

被告高某甲的质证意见是与其无关。

被告龙某某的质证意见是与其无关。

被告唐某某未到庭未质证。

被告刘某某口头辩称:原告姐夫(姓周)在2012年找到我,当时他跟我说要一个大门口的广告位,当时我就找到业委会的主任,想办法帮原告找到一个广告位,但当时业委会的主任说要出广告费,每户还要补贴2,000元给他们的住房遮阳费,具体的广告费是每年18,000元,我当时是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2013年***公司就迁走了,后来又来了一个公司,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又找到了原告,跟原告说***公司已经搬走了,你可以将广告位出让给别人,别人愿意租22,000元,补原告4,000元每年,原告当时不同意,原告当时跟我说要我负责一切的事项,找城管局、工商等部门把所有的事情全部办好,另一个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广告位是因为什么原因拆除的,还有就是什么时间拆的,这个需要原告提交证据来证明,我们认为广告位只用了6个月,而原告只承认是3个月的时间,这个合同是高某甲与郑某某签订的,我听郑某某说每年交城管要3,000元,交了城管及工商、税务的钱根本是不能退回来,是的,原公司已经走了,今年我是收到了原告2,000元,有1万元是交给制作方的,还有6,000元是交给住户用于遮阳费,现在整个零陵区的广告全部拆除了,这个是政府要求拆除的,因此别人都没有要求退款。

被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通知一份,用以证实:城管是2014年6月15日才通知我们将广告位自行拆除,6月10日根本就没有拆除。

对被告刘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高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6月10日广告位已经拆除了。

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对被告刘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高某甲口头辩称:这个是因为政府行为不准打广告,这个不是我们的原因,与我们没有关系,这个钱我们肯定不会退,关于起诉中所说的拆除的广告具体是那个时间我们根本就不清楚,再个就是原告每年所交的1.8万元,其实我们只收到了每年2,000元,如果我知道原告每年交了那么多钱的话,那交给我们那2,000元就是太少了,而且现在我房子的墙壁也被打烂了,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希望法院能够帮我们解决。

被告龙某某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根本就没有关系,我只与刘某某有关系,按道理说三户应该要三个人签字的,但只有二个人签了字,我当时根本就没有签字,是叫我儿子去签的字,我们每年只收到了2,000元,这个数额实在是太少了,打了广告之后我们家的房子里面确实是太黑了。

被告唐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均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确认如下:对证据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因是城管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确认如下:被告提供了的通知系相关执法部门下发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9日,被告刘某某代表永州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被工商部门登记吊销)作为甲方与原告高某某经营的浪度家居作为乙方签订了《永州市建材家具城户外广告位使用合同书》,双方约定永州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原告租用永州建材家具城第***栋(西面)第大号户外广告位从事产品广告宣传,租赁期为4年,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租金为7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使用上述广告位张贴产品广告,2012年、2013年均缴纳了每年的广告租赁费18,000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又将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租赁费18,000元交给了被告刘某某。2014年6月10日,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永州市零陵区政府的要求拆除了原告的产品广告牌,为此,原告遂找被告要求其退广告租赁费,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处理。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收取原告高某某广告租赁费18,000元后,付给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各2,000元作为遮阳补偿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代表永州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013年12月16日,永州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部门登记吊销,但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又收取了原告缴纳的广告租赁费18,000元,该费用的收取系被告刘某某的个人行为,现原告租赁的广告位只使用了3个月即因政府开展门牌整治活动被拆除,虽然被告刘某某、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对此并无过错,但原告已无法使用该广告位,其遭受了租金损失也是事实,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被告刘某某、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应适当退还租金及遮阳补偿费给原告以减少其损失,但应扣除原告已使用3个月的租金。综合本案酌情考虑,由被告刘某某退还给原告租金4,500元、由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各退还600元遮阳补偿费共1,800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给原告高某某租金4,500元;

二、由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各退还给原告高某某

遮阳补偿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45元,由被告高某甲、龙某某、唐某某各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唐梅玲

审 判 员 魏再永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玲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