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88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0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正刚、王楠楠,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正刚、王楠楠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邵某某向原告陆续借款累计127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16日、2014年6月29日。如不按时偿还借款,愿每日支付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承诺其所有的资产及债权任由原告处置用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告王某某为其中的110万元提供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邵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返还借款15万元外,余款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邵某某偿还本金112万元及利息;王某某对其中的9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3月29日被告邵某某分别借原告110万元、17万元,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借款期限分别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6月29日。还约定逾期不还愿支付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承诺其所有的资产及债权任由原告处置用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告邵某某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被告王某某作为保证人为第一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约定,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又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邵某某返还了第一笔借款本金15万元,并于2014年3月21日将还款情况书写于借款合同的下方的空白处。

还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3万元,但原告实际仅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27万元,有借款合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邵某某逾期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返还剩余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质系利息,但明显过高,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由于两笔借款期限不同,期间又返还部分款项,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邵某某应当对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承担返还的义务。

被告王某某为第一笔借款进行了担保,该款被告邵某某已付15万,尚欠95万,被告王某某仅需对该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关于担保范围,双方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实现债权费用,故对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本金11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2、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照本金95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3月29日;3、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照本金1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对上述邵某某还本付息中的95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本金95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邵某某的应当支付的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井西华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人民审判员 马长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霍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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