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1748)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0374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个体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乃久,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李乃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取得位于连云港市港城大道以西、振云小区以南、肉联厂东北侧的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乡新村三组的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向时任新村党支部副书记卢某乙、村委会主任姚某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0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取得该土地并建设生态园,向时任新村党支部副书记卢某乙行贿人民币15万元。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取得位于连云港市港城大道以西、振云小区以南、肉联厂东北侧的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乡新村三组的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向时任新村党支部副书记卢某乙、村委会主任姚某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0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取得该土地并建设生态园,向时任新村党支部副书记卢某乙行贿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马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09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花果山乡新村党支部副书记卢某乙,新村村在猴嘴振云小区边上有一块120亩的土地,要对外承包,承包金每亩一年400元,他想承包,问卢某乙多少钱能做好,卢某乙说给20万就行了。后来卢某乙把合同给他看,合同内容是种植项目,他要求加个养殖,并给了卢某乙3000元去乡里协调。后来他在合同上签了字,在签合同前,卢某乙说还要赔偿农民的复耕费,让他再给一万元。他第一次一共给了卢某乙6万元。三、四天后,卢某乙说合同签好了,让他把余款带过去,他拿了15万元给了卢某乙。他给卢某乙的21万元,其中1万元是补偿农民的复耕费,另外20万元是卢某乙要的。他承包土地后打擦边球,将承包的土地搞了生态园。他送钱给卢某乙是因为卢某乙是村支书,不给钱也承包不了这块地,而且以后有些事情也需要卢某乙协调。在第二次庭审前,被告人马某向本院出具书面认罪书,承认送给卢某乙共计23.3万元,其中3万元是补偿给村民的补偿款,20万元是给卢某乙的好处费,3000元是给卢某乙修改合同的活动费。

(2)受贿人姚某甲的供述,证明2009年,他负责村里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他让卢某乙把被三组村民抢种的大概百十亩村集体土地收回来,找人承包搞产业结构调整。后来经卢某乙介绍,他认识了马某,马某提出要承包这块土地。大约过了5、6天,卢某乙对他说:“马某想承包,干脆包给他算了,马老板说了,把合同签了就给我们5万好处费”。第二天,卢某乙把马某签上名字的合同拿到他办公室,他就签字了。过了两三天,卢某乙在他办公室给他2.5万元。

(3)受贿人卢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秋天,乡里要求他们村将集体土地集中起来搞高效农业,他们村准备将被三组人抢种的盐坨火车站以东,肉联厂以北的120亩集体土地收回来,找人承包。后来他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马某,马某表示愿意承包,并表示承包以后给他20万元好处费,回到村里,他跟姚某某说马某要承包,并愿意给5万元好处费,姚某某同意了。后来他和姚某某到马某的办公室谈土地承包合同,马某要求把合同中的种植,变成种、养殖,并且给他3000元,让他和乡里经管站协调一下。后来姚某某与马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金是400元一亩。马某签完合同之后,给了他5万元,另外给了3万元补偿村民翻耕费用。第二天,他将2.5万元给了姚某某,并告诉姚某某是马某给的好处费。2010年过年前一个月左右,他让马某来拿签好的合同,马某看完合同后,给了他15万元,一捆是10万元,另外五沓是5万元,他坐马某的车把钱拿回家了。他收到钱后,因他们村村民卢某甲和马某有亲戚关系,知道他收马某好处费的事情,被卢某甲以买四不像农用车为由敲去7700元,剩下的钱,他让他儿子卢某乙以他妻子的名义存了5万元,他儿子卢某乙存了5万元,结婚的时候花了,还有6万元,在2011年3月借给他表妹武传丽了。马某承包土地后,改变了土地用途,将农用地改成了生态园,并挖了鱼塘,在改建时有村民阻拦,他还帮助马某向老百姓调解的。

(4)证人卢某甲的书面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卢某乙把新村村的一块地包给别人,村里老百姓闹事想自己种,他后来知道是他亲戚马某包的,他就劝阻老百姓不要闹。后来有一天,马某打电话给他,说在新村大队部北侧十字路口等他,马某对工地受到老百姓闹事很生气,说给卢某乙钱了,如果包不到地,会让卢某乙死得很难看。后来还给了他两斤虾皮和两斤乌干。过了几天,他找到卢某乙,说要买四不像农用机,向卢某乙借10000元钱,他把马某当时说的话背给卢某乙听并说:“你不借给我,我就把你受贿的事情到处说”。卢某乙答应给他8000元,一个星期后,卢某乙和他一起到灌云县中正乡,他花18000元买了四不像,卢某乙给了7700元。

(5)证人郁某的书面证言,证明某乙是她丈夫,卢某乙曾给她5万元叫她存起来,说是工资奖金。2013年4月7日,卢某乙打电话给她叫她筹25万5千元,送到了新浦区纪委。

(6)证人卢某乙的书面证言,证明他是卢某乙的儿子,他父亲曾给他5万元,让他存起来,后来这5万元被他筹备结婚用掉了。

(7)证人武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10年年初,她因为承包土地缺钱,就打电话给卢某乙大哥借钱,卢某乙借给她6万元,她一年后已还给了卢某乙。

(8)证人范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10年,卢某乙打电话给她,说承包地的老板钱已经补偿到位了,让她和卢某丙过去拿钱,当天晚上,她和卢某丙到卢某乙家,卢某乙从屋里拿了钱给卢某丙,多少钱她不清楚,后来她和卢某丙挨家挨户去送钱,一共给了40户左右,发了一半户数,她腰受伤就不参加了,后来卢某丙一人发的。并证明马某承包土地后,在这块地上建生态园,但当时合同约定,不给挖鱼塘,不给盖屋,后来马某挖鱼塘,盖屋,乡里城管去阻止,三组村民也去闹的,但村里帮平息下去了。

(9)证人卢某丙的书面证言,证明2010年的一天,他和范某到卢某乙家,卢某乙拿出2万元和三队两年粮食差价及耕地费给他,之后他和范某挨家挨户送钱,一共给了40多户,每口人130元,发到一半,范某腰受伤了,他就一个人发的,当时发给村民接近2万元,余下一些钱和三组老百姓领钱签字的单子他给了卢某乙。

(10)证人詹某甲的书面证言,证明他在2007年10月到2010年10月担任花果山乡新村村委会书记。他当时虽然是书记,但是只有待遇,因为乡里把签字权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在村里做什么决定都不告诉他,马某能承包这块地只有卢某乙能办到,这也是马某给卢某某行贿的主要原因,卢某某和姚某甲一起就能直接完成这块土地的承包。马某承包这块地后,在地里搞施工,新村村民到乡里闹,当时乡里让停止施工,后来不知怎么这块地又继续施工下去了。当时这块土地正常承包应当是每年500元一亩,如果用作商业用地要到2000元一亩也会有人承包。并证明村里正常承包土地,应当是提前三天公示,公示通过后要对外招标,竞标要缴纳保证金,需要乡纪委监察室、经管站、乡财政、分管领导和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中标后还要对村民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才能签合同。

(11)证人姚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09年他们村的一块地包给马某了,这块地没有招投标,没有举行村民代表会,村委、支委也没有开会,就是卢某乙和姚某某两人拍板的。正常村里土地承包要提前三天公示,公示通过后要对外招标,竞标要缴纳保证金,需要乡纪委监察室、经管站、乡财政、分管领导和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中标后还要对村民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才能签合同。这块地是新村的集体土地,原则上承包后不能改变耕地性质。马某承包后搞生态园,当时新村的村民去闹,后来不知道卢某甲用了什么方法把事情压下去了。马某搞的这个生态园,一直是卢某甲在村里协调,应该是收了马某的好处,要不不可能这么帮马某。并证明当时花果山乡党委书记郭宝光把詹恒军在村里的签字权拿走了,什么事都让姚某甲和卢某甲处理。

(12)证人赵某甲的书面证言,证明她是新村村委会的报账员。到2010年9月20日,马某交了第一年承包金4.8万,到现在交了4年承包金19.2万元。并证明新村租赁土地应该写招投标公告,按照规定事先经村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

(13)证人李某的书面证言,证明2009年1月他到花果山乡任党委副书记、乡长。2009年,新村村委会主任姚某甲到乡里汇报,说马某想承包村里土地种苗圃,经开会研究、汇报后,就让卢某甲和姚某甲去做了。其实卢某甲一开始就在欺骗乡里,协议签订的是种植苗圃,但实际搞成了生态园。乡里派城管,国土联合执法,去了十几次,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后来区域规划改变,科教园区城管大队罚点款,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当时马某承包土地搞生态园,他听说新村的村民去生态园闹事,后来具体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应该是卢某乙从中协调的。这件中,卢某乙帮了马某不少忙,无论是发包土地还是后期协调村民闹事都是卢某乙在帮忙。

(14)证人赵某乙、卢某丁、詹某的书面证言,证明他们是新村村三组村民,2010年春天,马某承包土地后,村里曾发给他们补偿情况。

(15)书证:A.连云港国土资源局花果山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位于港城大道以西、振云小区以南、肉联厂东北侧土地为新村村集体所有土地。

B.新村村与马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马某承包的土地租金400元/亩/年,共120亩,年租金48000元,使用该土地进行高效种殖项目。

C.《花果山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第九条载明,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实现必须经过村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备案。

D.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证明马某从2010年至2013年已向花果山乡新村村缴纳了四年土地承包费共计192000元。

E.蟠桃盛会生态园照片,证明马某承包了涉案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将该土地改建成生态园。

F.卢某乙出具的3万元收条及农民补偿明细,证明被告人卢某乙于2010年2月9日收到马某现金三万元,用于处理新村三组村民粮食差价及耕地费,发放共计20930元。

G.户口证明、新浦区纪委移交函、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情况,新浦区纪委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H.新浦区花果山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卢某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08年3月7日卢某乙任新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正职待遇)。

I.新浦区花果山街道工作委员会证明,证明姚某某2007年12月经选举当选为新村村委会主任。

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利东

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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