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白银市白银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3阅读量:(1461)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白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岁,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委托代理人吕银斌,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岁,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白银市白银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乾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第五调解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吕银斌、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12月,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共同承包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建的居民安居工程住宅楼。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所用钢材,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6921.25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246921.25元,利息2万元,共计266921.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属实,被告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某某村安置小区后面的5栋楼被告高某某不想继续承建,2012年8月8日原告给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书记顾某某、主任吴某某承诺供应钢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承诺货款由某某村民委员会直接给付原告,第一笔钢材款42万元是某某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原告支付的,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只是签字确认了钢材的数字和价款,其他与二被告无关,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只能证明原告给被告工地上供应的钢材数量,被告杨某某是工地的工作人员,安居工程由被告高某某承包,且被告高某某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剩余货款应为236921.25元。

被告杨某某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高某某。

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委会监理施工方会议,顾某某(村书记)、吴某某(村主任)、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参加会议,通过会议讨论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作出《协议书》一份,注明:“通过会议,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解决,目前由于资金缺(短)缺,钢筋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村委会决定这批钢筋由村委会担保,一个月内付清钢筋款,由杨某某去设(赊),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如果一个月内不能付清所设(赊)钢筋款,责任由村委会承担。”并载明所需钢筋型号、数量,价格约为600581元,“以上所需钢材由施工队协调分批购进,资金由某某村委会负责支付(但必须由施工队签字检收)”,《协议书》上加盖了某某村民委员会印章,并有村主任吴某某的签字。之后原告向被告高某某、杨某某陆续供应钢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经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签字确认向原告支付了42万元的钢材款,剩余钢材款未予支付,2012年9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246921.25元,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2013年8月7日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某某签订《某某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经结算被告高某某在某某村建设工程中的总工程价款为14070673.47元,已付工程款1126余万元,尚欠约274万元。《决算协议书》后面注明甲方为某某村委会,乙方为白银区二建406项目部代理人高某某。被告高某某在庭审中陈述所欠原告的246921.25元钢材款包含在某某村民委员会未付的274万元工程款内,在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曾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材料款,原告对此事实认可,故原告未收回钢材款应为236921.25元。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2012年9月21日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欠条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由欠条和被告高某某向原告付款1万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高某某、杨某某提供了钢材,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应向原告全额支付钢材款,现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236921.25元未付,二被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杨某某支付钢材款246921.25元之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出具的《协议书》和2013年8月7日被告高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某某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协议书》证明某某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供给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的钢材承担担保责任,《某某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证明某某村民委员会欠被告高某某工程款274万元未付,故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高某某、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另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利息2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共同支付原告杨某某钢材款236921.2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高某某、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乾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