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3阅读量:(978)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1303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何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12日22时许,鲁某、汪某乙、汪某甲、叶随四人到张某的出租屋借伞,与屋内的被告人赵某及金某发生口角,后鲁某等人离开。同月14日晚,赵某通过张某与鲁某等人约定在随州市城区“楚醇酒店”门口见面。鲁某、汪某乙、江某、乔某随即赶至该酒店门前,赵某与金某随后赶到,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打了江某一巴掌,又从袖口抽出一把菜刀砍向江某的头部,江某用手抵挡时,左手食指被砍断、中指被砍伤,右前臂被砍伤。后赵某逃离现场。

经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6年2月2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城区烈山大道“2008时尚旅店”内将赵某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江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共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书面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某的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赵某经过的说明、辨认笔录;2、证人金某、倪某、乔某、鲁某、汪某甲、汪某乙、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4、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赵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代光念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殷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