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银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9阅读量:(103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海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银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民安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胜平,被告银某某、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银某某驾驶豫KCR***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徐西311国道双庙乡郝庄村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调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0元(该金额系按事故比例计算后的数额)、营养费810元(30元×27)、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27)、残疾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误工费18450元(90元×205天)、护理费1890元(70元×27天)、被抚养人生活费6190.5元(其中女儿11岁、儿子3岁,共22年×5627.73元×0.1÷2人)、交通费540元,等共计53391.8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银某某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审查认定,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在事故发生后我在事故科缴纳了20000元,通过交警部门转到医院用于原告治疗的费用为17357.6元。

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予以理赔。对于原告诉请过高、不合理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案所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依法不予承担。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告的各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意见能否成立。3、被告银某某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原告家庭户口本、被告银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信息查询单。证明本案诉讼参与人主体身份、护理人员身份及被抚养人身份。

第二组,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费用明细单、车辆行驶证、车辆交强抄件。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被告承担责任依据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第三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住院预交费收据(1000元)、自费用药票据(39元)、鉴定费票据,原告伤残鉴定书两份。证明原告因事故受损情况、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和后续治疗费。

被告银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由法院依法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无异议。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我公司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被告银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事故科押金复印件一份以及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向事故科缴纳20000元,后通过事故科转入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17357.6元。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7357.6元的确系原告垫付,事故科押金与我们无关。

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应当提供医疗费原件,事故科押金与我们无关,不予质证。

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出险抄单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向我公司报案。

原告、被告银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后认为: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的鉴定报告内容客观真实,鉴定费系确定损失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理由和证据,也未在指定的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其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银某某、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的认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银某某驾驶豫KCR***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徐西311国道双庙乡郝庄村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银某某、原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杨某某当日被送至襄城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左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侧内裸骨折。2013年10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18357.6元、门诊费39元。原告支付1039元、被告银某某垫付医疗费17357.6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经原告委托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分别作出两份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继续休息治疗9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手术需6000元的费用。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其与妻子耿瑞娟生育有一女一子,女儿杨梦雪于2002年12月15日出生,儿子杨家旺于2010年6月2日出生。

豫KCR***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银某某系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金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条款。

本院认为:被告银某某驾驶豫KCR***号小型轿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银某某、原告杨某某负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银某某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豫KPU277号轿车在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所受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银某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本院依法审核,原告的医疗费24396.6元(18357.6元+39元+6000元),营养费810元(30元×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27天),依据相关规定,上述医疗费部分包括有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为26016.6元(24396.6元+810元+81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的部分即16016.6元,原告、被告银某某各负担一半的份额即8008.3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三责险限额内共赔偿18008.3元,鉴于被告银某某实际垫付17357.6元,该费用由其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对于多余的650.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误工费7706元(24457元÷365天×定残日前一天即115天),护理费2148.2元(29041元÷365天×27天)、以原告请求的1890元为准,依据相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总额,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计23141.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8475.34元×20年×10%=16950.68元,儿子的生活费为5627.73元×15年÷2×10%=4221元;女儿的生活费5627.73元×7年÷2×10%=1969.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19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损失共计40888.1元。由被告民安财险许昌公司予以赔偿。被告银某某不再赔偿原告。原告的其他过高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40888.1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杨某某负担249元,被告银某某负担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喜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程莲枝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