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0阅读量:(177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7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德申、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德申、徐冰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由于需补充证据,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国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为“商丘市国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杨某某的哥哥)提供帮助,杨某某以其名下由杨某某出资购买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香江明珠的门面房做抵押,向储户吸收存款,其中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张冰人民币3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杨某某没有收到王某某50万元,张某某30万元,上述款均由国丰公司收取。2、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借款到期后没有及时兑现又续签合同造成的,而续签合同时杨某某并未参与,不应对二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3、杨某某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行为属民间借贷且抵押物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国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为“商丘市国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杨某某的哥哥)提供帮助,杨某某以其名下由杨某某出资购买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香江明珠的门面房做抵押,向储户吸收存款,其中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张冰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3年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其哥杨文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分别向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共计8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文峰还供述了自己为杨文峰提供了由自己签名留指纹的20张收款凭证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分别陈述了2013年12月通过高某某介绍认识杨某某,杨以香江明珠门面房作抵押分别向二人借款共计80万元的事实。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介绍储户王某某、张某某以杨某某的门面房作抵押二人与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共借款80万元的事实。4、证人杨文峰证实:2009年5月成立国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某某系本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储户,香江明珠门面房系用非法吸收储款购买,是在其弟杨某某的名下,杨某某曾向公司提供签名的空白收款收据的事实。5、有关书证: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房地产情况说明、抵押估价报告、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杨某某没有收款,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续签合同造成的及杨某某的行为属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向其哥杨文峰提供空白收款收据并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帮助杨文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并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晏玉君

审判员  周献忠

审判员  蒋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晓静

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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