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4阅读量:(1217)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0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涡阳县城西街道孙楼社区。身份证号342×××19××××××××××。

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镇马布口行政村郝桥自然村38号。身份证号341×××××××××××××××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

委托代理人:段宇、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勇,被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段宇、杨春风,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孙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皖SK××××车辆行驶至涡阳县S202线与西聃路交叉口处,与王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王某某颅脑严重受伤,在涡阳县人民医院做开颅手术,先后住院治疗39天。后转入合肥安化康复医院进行脑康复,住院治疗2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左右。原告颅脑严重受损,经依法评定为3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肇事车辆皖SK××××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经核实原告伤情、伤残后,也予以认可,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12万元已经赔付给了原告,其余损失驾驶人、车主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款1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驾驶证、皖SK××××车辆行驶证。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孙某某,驾驶员系被告孙某。

证据三、原告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经过及花费医疗费的情况。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王某某脑颅损伤,该损伤构成3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须一人护理。

证据五、居委会证明、工资本及单位证明。证明原告在涡阳县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存在误工费的事实,赔偿标准应按照安徽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孙某辩称:1、对本次事故的事实无异议。2、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3、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4、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垫付8000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孙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收款凭证。证明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垫付了8000元。

本院经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对以上证据作以下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因被告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三,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住院病历记载原告患有高血压,治疗高血压费用不应承担,认为第三次病历治疗中记载有原告锁骨骨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情,要综合原告住院治疗的所有病历和治疗经过,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他证据进行认定,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因未举出相反的证据,故其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四,被告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提出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在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五,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提供劳动合同予以佐证其收入情况,应由派出所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情况,该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仅认为应有劳务合同予以佐证,居住情况应有派出所证明,但对原告工资本、单位证明等证据本身并没提出异议,原告虽未提供劳务合同佐证,但不能否认原告提供该证据本身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被告孙某所举证据因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已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9月10日,孙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皖SK××××车辆行驶至涡阳县S202线与西聃路交叉口处,与王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0月10日出院,共住院30天,于2013年10月10日到安化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0月21日出院,共住院21天,于2013年12月18日到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2月27日出院,共住院9天,原告三次住院计60天,共花费医疗费126208.38元。王某某治疗期间,被告孙某支付医疗费8000元。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颅脑损伤为3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须一人护理。王某某事故发生前在涡阳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月工作1500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停发了原告的工资。

另查明:肇事车辆皖SK××××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12万元。肇事车辆皖SK××××的车主为孙某某,孙某系借用孙某某的车辆使用。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

1、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6208.38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其误工期为224天,其标准按原告受伤前工作单位工资标准50元/天计算,此项获赔11200元(50元/天×224天);

3、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予以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住院日期,其护理期为60天,此项获赔6096元(101.6元/天×60天);出院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司法鉴定结论,其为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须一人护理,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护理期为10年,共计3650天,此项应获赔370840元(101.6元/天×3650天);

4、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原告住院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此项获赔1800元(30元/天×60天);

5、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予以支持,原告住院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此项获赔1800元(30元/天×60天);

6、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司法鉴定结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按照安徽城镇居民计算,此项获赔332841.6元(23114元/年×18年×80%);

7、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构成三级伤残,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

8、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无票据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住院的时间、地点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600元。

综上,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891385.98元。

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致残,相应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告孙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肇事车辆所有人孙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结合被告孙某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孙某某对该其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份额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2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8000元,余款763385.98元,由被告孙某按照其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即610708.78元[(891385.98元-120000元-8000元)×8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计款人民币610708.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芳

审 判 员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交通事故责任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