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杜某、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1阅读量:(1226)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豫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被告詹某。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詹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计10011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诉前保险公司已经支付10000元医疗费。

被告杜某、詹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12时30分,在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号路灯杆南侧处,杜某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金沙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掉头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刘某驾驶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宿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右肩外伤,肺部感染。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出院,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继续患肢外固定保护,卧床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2年后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值5120元。

另查明,原告系从事生鲜猪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受伤后,由其女儿刘某某护理,刘某某在泰州你好美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工作。苏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诉讼中,被告杜某同意被告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部分的非医保用药按商业险部分的医疗费的20%予以扣除的方案。

诉前,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依法扣押登记在詹某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因杜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杜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关于营养期限,因医嘱不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结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营养期限酌情支持伤后100天。原告主张分别按550元/天和110元/天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分别参照上年度零售业和护工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明细附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9051元;

二、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等损失36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6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杜某于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园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