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31阅读量:(1621)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苏某某,女,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某源量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珲春某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某诉称: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因资金短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其借款50万元、于2014年12月4日再次向其借款30万元,共计80万元,但实际支付借款本金742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如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借款额的日1%违约罚金;还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调整为借款额的20%。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珲春某源量子公司未偿还借款,故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偿还借款742000元、违约金148400元(742000元×20%)及律师费30000元,共计920400元。

珲春某源量子公司逾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苏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甲方(放贷款人):苏某某乙方(借款人):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三、借款期限本笔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十、违约责任……2.借款合同到期时,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滞纳金)。如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偿还给甲方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乙方还应承担起其借款额的日1%违约罚金;5.如本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方的责任及义务无法完成,甲方将按照乙方(或担保人)的借款承诺和授权,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委托拍卖公司对(抵押/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拍卖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珲春某源量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苏某某出具《借据》,载明:“2014年11月24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整上款系今收到苏某某人民币借款还款日期:2015.5.23日借款单位曲某某(捺印)”。苏某某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75000元。

2014年12月4日,曲某某向苏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2014年12月4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上款系今收到苏某某人民币借款还款日期:2015.3.3日借款单位曲某某(捺印)”,苏某某实际支付借款本金2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苏某某与珲春某源量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二份。

本院认为:珲春某源量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借款合同》及《借据》(收取50万元)的质证权利,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珲春某源量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苏某某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苏某某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偿还借款267000元的主张,苏某某虽然提供了曲某某书写的借款300000元和借款214000元的《借据》及《证明》,但《借据》中所体现的借款人系曲某某,《证明》中只有机打内容无任何人签字确认,亦无法证明曲某某向苏某某借款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苏某某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偿还借款2670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苏某某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支付违约金148400元(475000元×20%+267000元×20%)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的主张,因苏某某要求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偿还借款26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基于该笔借款产生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本院亦不支持。根据苏某某与珲春某源量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珲春某源量子公司应当支付47500元借款的违约金,苏某某主张的20%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该笔借款及违约金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应按《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吉省价收(2013)5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苏某某借款本金475000元并给付原告苏某某违约金95000元;

二、被告珲春某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苏某某律师代理费22600元;

三、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负担2466元、被告负担4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敏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