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2阅读量:(1231)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皮芳梅,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芳梅,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不久原告便怀孕,但是没有得到被告的关心照顾,反而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语相加,因无法忍受,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被告还威胁讲不会放过原告,万般无奈,原告便去医院做了人流。直到现在,原被告已经两年没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审查处理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这两年来不是将我电话设置了,就是改了联系方式,我联系不到她。现在我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我不愿意离婚。原告要是坚决离婚,我要求她退还我送的全部彩礼钱。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举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下列事实:

原被告于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独自离家外出打工直到现在,期间双方互无联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以被告做事缺乏主见,对妻子缺乏关怀理解,遇事不沟通交流,已无法忍受为由,要求离婚。被告承认自己的性格不善言谈,夫妻间有矛盾沟通交流不够,但表示会改正,不愿离婚。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表示改正。被告有和好的愿望,若能付诸行动,多关心理解原告,夫妻间多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学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向荣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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