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7阅读量:(966)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贵民一初字第00420号

原告:刘某,女,19**年*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攀,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文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被告王某甲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攀、章强贵、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顾。2013年10月原、被告从外地打工归来至今,被告一直不愿参加工作,为此双方发生过多次争吵,被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打骂,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甲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为了家庭在外面创业,不是沉迷游戏。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因为原告有过错,原告应不分或少分财产,孩子应随被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应当认定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刘某与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志伟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