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1阅读量:(1207)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贵刑初字第00060号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暂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在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值班室值班时,发现柯某出厂门时未出示厂牌接受检查,遂将柯某拦停。双方在厂门口发生口角,余某并殴打柯某,致柯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柯某因外伤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指控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姚志军辩称,被告人余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柯某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余某、柯某均为安徽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务工人员,分别从事内保及车间工作。2014年6月18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害人柯某下班出厂区大门时未出示厂牌接受检查,被值班内保人员余某发现。余某随即追出厂门将柯某截住,要求其出示厂牌方能离开。因柯某称未携带厂牌,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余某电话通知同事陈某、李某到场协助。陈某、李某到达纠纷现场后,余某伙同陈某、李某将柯某打倒在地。柯某倒地后,余某又用脚跺踩柯某面颊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柯某因外伤致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余某与柯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余某除支付柯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柯某其他各项损失及后续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柯某书面表示对余某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余某供述,被害人柯某陈述,证人陈某、李某、郑某甲、郑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余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其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小娟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