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1184)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2民初224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保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溯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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