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5阅读量:(1723)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望民初字第01600号

原告长沙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峰,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正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庆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至6月签订三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石墨粉,双方对供货、验收、结算、付款等内容做了详细约定。之后,原告依约供应了货物,但时至今日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欠原告144000元货款并迟迟不予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某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2013年3月27日产品销售合同,证据二、2013年4月15日产品销售合同,证据三、2013年6月5日产品销售合同,三份合同共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买卖关系,以及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产品价格、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证据四、产品发货单四张,拟证明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货物数量、金额等;证据五、物流公司证明2份,拟证明物流公司作为运输方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数量、时间。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能够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3月27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传真《销售合同》一份,3月30日,某某公司在《销售合同》上盖章后传真给某某公司,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采购G330-8B的石墨粉1000KG,总计金额为24000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交货地点为深圳市龙华三联河背工业园区振潆泰工业园;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方式为供方承担;交货验收为供方产品送达约定地点后,需方应在当日内根据本合同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并办理收货验收确认手续;提出异议期限为需方发现产品的名称、型号和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应自交货后1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不提出或逾期提出的,产品视为符合合同约定。需方认定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结算时间为每批次产品交付后60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其他约定事项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月28日,某某公司通过长沙县湘龙首选货运站将1000KG的石墨粉运送至某某公司,并由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上签收。之后,原、被告又分别于4月15日、6月5日签订两份《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在4月18日、4月20日通过长沙一诺千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价款总额为48000元的2000KG的石墨粉送至被告公司,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6月8日,某某公司通过长沙县湘龙首选货运站将价款为72000元的3000KG的石墨粉送至被告公司,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上述货款共计14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2013年10月21日,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间为每批次产品交付后60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同时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故某某公司请求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自违约之日计算至2014年5月6日共计432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3月28日交货的24000元的违约金为8256元(24000元×0.001×344天);2、4月18日交货的24000元的违约金为7752元(24000元×0.001×323天);3、4月20日交货的24000元的违约金为7704元(24000元×0.001×321天);4、6月8日交货的72000元的违约金为19584元(72000元×0.001×272天);共计违约金432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某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43296元,2014年5月7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144000元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受理费4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正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佩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