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5阅读量:(3652)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文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中共党员,柳林县孟门镇原党委书记。2015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决定逮捕,次日由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亚军,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吉森,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平、白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孟亚军、杜吉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7月,山西宏盛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山西柳林富安罗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依照协议,宏盛公司应继续履行富安公司每年给孟门镇政府1000吨福利煤的义务。宏盛公司在兼并该矿后,因对该矿进行改扩建,并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2012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任孟门镇党委书记,同年12月,贾向宏盛公司催要到该公司欠孟门镇政府福利煤款30万元(折合煤500吨),贾将该款直接侵吞,并用该款为自己购买斯巴鲁越野车一辆及支付该车的上户、装潢等费用。2、2012年初,因山西汾西矿务集团双某的采煤行为,引发孟门镇吉家塔隧道南侧发生山体滑坡,导致聚孟公路的部分路面被压。同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将该路段的安全隐患清理工程承包给了其朋友康某,工程完工后,孟门镇政府将9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康,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9月左右,经协商,汾西集团承诺该工程款全部由其支付,被告人贾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康某,让康与汾西集团结算工程款(2014年,汾西集团分三次付给康155万元工程款),同时将已给康的90万元要回,后将其中的59、77万元用于为镇里的公务支出,余款30、23万元被其侵吞,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所贪污公款及所购车辆被吕梁市纪检委暂扣并随案移送。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0、2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其中30万元购买的斯巴鲁越野车是公车,不是私家车;30、23万元中还有8万元付给了马某甲、马某乙,应予扣除。

辩护人孟亚军、杜吉森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1)、30万元购买斯巴鲁车不构成贪污犯罪,该车曾用于接访,说明车辆用于公事,只是因车辆超标不能上户选择其它方式进行上户,因此是违纪事件。

(2)、贪污302300元的数额需进一步核实。贾某某对其中马某甲、马某乙的询问笔录持有异议,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贾某某实际支付12万元,8万元应从302300元中核减,总额为222300元。

二、(1)就涉嫌贪污罪而言,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上缴车辆,可从轻处罚。

三、通过法定及酌定情节来看,可以对被告人贾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山西宏盛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山西柳林富安罗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依照协议,宏盛公司应继续履行富安公司每年给孟门镇政府1000吨福利煤的义务。宏盛公司在兼并该矿后,因对该矿进行改扩建,并未实际履行上述义务。2012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任孟门镇党委书记,同年12月,贾向宏盛公司催要到该公司欠孟门镇政府福利煤款30万元(折合煤500吨),贾将该款直接侵吞,并用该款为自己购买斯巴鲁越野车一辆及支付该车的上户、装潢等费用。

2、2012年初,因山西汾西矿务集团双某的采煤行为,引发孟门镇吉家塔隧道南侧发生山体滑坡,导致聚孟公路的部分路面被压。同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将该路段的安全隐患清理工程承包给了其朋友康某,工程完工后,孟门镇政府将9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康,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9月左右,经协商,汾西集团承诺该工程款全部由其支付,被告人贾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康某,让康与汾西集团结算工程款(2014年,汾西集团分三次付给康155万元工程款),同时将已给康的90万元要回,后将其中的59.77万元用于为镇里的公务支出,余款302300元被其侵吞,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所贪污公款被吕梁市纪检委暂扣并随案移送于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赃物斯巴鲁越野车一辆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实

(1)、2015年5月7日吕梁市纪检监察局谈话记录

主要内容,我原来交代的给款的那些不全是事实,现在向组织交待实际情况,我三次从康某手拿了90万元是事实,但不是我向康某借的。2012年我因康某做的吉家塔隧道安全隐患工程给付了他90万元承兑汇票,大概在2013年7、8月份我协调的由双某支付康某该项工程款,这样镇政府付给的那90万元承兑就多出来了,我就打算和康某往回要这90万元。2013年元旦前后我给康打电话让他准备30万元现金,当天中午过后他就把钱送到了办公室。我用这钱买了斯巴鲁越野车,当时考虑自己是公职人员,突然间有钱买车怕影响不好,就叫的康某让他和我去了太原,并把发票开到他的名下。2013年国庆前后我给康某打电话告诉他我有急用了,让他准备30万元现金,他给我送来钱后我跟他说双某给他工程款了,镇里给了的承兑他应该返还给我,我两次拿的60万元就从这90万元里边扣除,这样他还欠我30万元,我以后用了再问他要。这30万元我陆续支付了一些零星工程和群众的上访开支。第三次从康某手拿款是2013年腊月中上旬,这30万元其中2、5万元我在过年期间买了衣服,其他支付了群众地质灾害补偿、上访开支和高某乙的工程尾款了。

(2)、2015年5月12日吕梁市纪检监察局谈话记录

主要内容,我向组织坦白,2012年国庆以后,山西宏盛公司给过我30万元款,这款是宏盛公司整合罗家坡煤矿以后,按原罗家坡煤矿和我镇政府签订的合同,煤矿应该每年给我们镇政府1000吨煤。我当时找的总经理屈某,说我刚当了书记支持一下,煤也可以,钱也可以,他后来说煤没有,可以给镇政府30万元款。后来我就从宏盛公司拿了30万元现金,放到我办公室卫生间的铁皮柜子里,镇里其他人不知情,因为当时镇政府配给我的公车已经跑了28万多公里,我想换个车。这30万元款我于2013年1月3日购买了斯巴鲁越野车。那辆车实际上是宏盛公司给的30万元买的,我原来记得不准确。车上在康某名下,实际所有权属于我。康某给我的90万元中实际因公支付了53、97万元,其中支陈某己5000元,武奴生200元,陈记生500元,郭某130000元,郭根应2000元,高某乙337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柳林支公司60000元,车侯某5000元。其它的是我凑的。其余36、03万元给斯巴鲁车上户、装潢、上保险花了将近3万元,支付我现在住的中渊大厦房屋尾款17万元,2012年、2013年给我两个儿子买电脑、手机、交学费大约6、5万元,2013年底我自己买衣服花了2、5万元,其他的7万多元我2012年、2013年个人日常开支了。

(3)、2015年5月23日吕梁市纪检监察局谈话记录

主要内容,2012年国庆前我向宏盛公司拿过30万元是事实,当时煤的市场价是每吨600多元将近700元,是按500吨煤折算下来的,当时打的借款凭证上借款事由福利煤500吨,折款30万元,落款我签的是孟门镇政府张某甲。2014年6月中阳检察院调查我的有关问题期间,我担心事情暴露,主动联系屈某让他把原来打的借款凭证从账里抽掉,剩下的煤也不要了。我在要煤前就想的要给自己买个车,乡镇给我配的公车已跑了28万公里,档次也不高,如果以政府名义买越野车就超标了,县里也不批准,也上不了户,就想的给自己买了。

(4)、2015年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跟宏盛公司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买一辆车,因为单位上原来的车已经破旧不堪了我想换一辆车。2011年我是镇长知道他们欠镇里福利煤,钱是我一人保管的,别人一概不知,因为上单位户上不了,上到我自己名下或者家人名下也不合适,所以就借了康某的名字上到人家名下,实际上车是我自己的,我也没有跟镇班子成员说过车的具体情况。关于90万元的事情从2013年8、9月份就知道双柳煤矿要付全部工程款,我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想法,所以在第二次跟康某要30万元钱时,我就告诉他把90万元给我退回来。

(5)、2015年7月24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以前在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和纪委监察机关的交待都是真实的,2012年8月我在孟门镇提任党委书记后,心里就起意换辆车自己用,我以要福利煤的名义向宏盛公司拿了30万元,之后不久就用这钱买了辆斯巴鲁越野车,买回来后就我一人使用,镇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本不知道我用30万元买车的事情。我对90万元贪污部分如虚报工程情节没有异议,具体金额以你们最后调查查明的数额为准。

(6)、2015年9月7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

主要内容,在纪委调查期间我有些事情没有想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回忆,我想起来虚假的条子中一部分是我的真实开支,一部分是我虚假捏的开支,我现在说的是真实的。其中给马某甲4万元的情况是在2012年腊月的时候,因双柳煤矿采煤把马某甲等7户人家的房屋造成危房,他们上访时马某甲闹的最凶,在我给他4万元钱时,他们7户已跟双柳煤矿说好房屋补偿款的事情,并且我记得还签了协议,但他们还需要“三通一平”,我把钱给他时从笔记本上撕下一张纸让他给我打了这张条子。上面的“4+6+少军2”的字样是我自己写上去的,不是马某甲写的,钱我也没给过马某甲和马某乙。

(7)、2015年6月17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我是2012年8月才担任书记,时间很短就买车很显眼,在当时许多镇干部都是借用公司或个人的车,我也就用了康某的名字,买车的钱用的是福利煤的钱其他人不知道,包括镇长在内所有的人都是开的自己的车,所以就不告诉他们车的情况,车就是为我自己买的。

2、证人屈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叫屈某,2012年至今任山西宏盛公司党支部书记。我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兼并罗家坡煤矿,按照协议要每年付给孟门镇政府1000吨煤,但煤矿效益不好一直未履行。2012年秋以后贾某某多次打电话说我们公司欠孟门镇政府1000吨煤,最后商定先支付30万元,当时给的是现金,让贾某某添了我单位的借款凭证。2014年6月的一天,贾某某和我沟通抽了自己的手续,我给公司打了收条入了账。那时候他也没具体说要的是哪年的,给他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确实欠政府四年福利煤,二是我们需要得到镇政府的支持。其中第一个原因是主要的,当时要钱说的也是给政府要。

3、证人康某证人证言

主要内容,2012年国庆节的时侯,我接到贾某某的电话问我有无机械,可以马上做个工程。我记的10月20几号做的,做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完工了。是贾某某具体协商做的预算,预算合同价320多万元,最后说以县里审计结果为准。2013年7、8月份,贾某某让我跟双某配合一下完善工程手续,说双某能给点钱。2013年9月份,也就是第二次要30万元时,他告诉我最后工程款是要跟双某结算。2013年国庆前的时候,我才跟双某补签了合同,最后我得了155万元,这手续在汾西工程处能查到。2012年腊月27或28日,贾某某告我说镇里给不了那么多钱,先给我90万元承兑汇票。我第一次给贾某某30万元是2012年腊月22日,他说有急用问我借30万元,在办公室给的他现金。第二次是2013年9月23日,电话里也是说要借30万元,但见面后告我说工程款由双某出了,这样镇里给的90万元得退回来,以前借的加上这次的30万元合计60万元就算在退还的90万元里,剩余30万元他什么时候需要就跟我要。跟孟门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名称是1#安全隐患处理工程、2#安全隐患处理工程;跟双某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双柳煤矿吉家塔隧道南侧边坡处理;虚假合同名称是1、曹罗沟1#坝、2#坝工程,2、吉家塔沟道造地工程。这三个合同实际是同一个工程。2013年元旦,吉家塔工程已做完,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跟他到太原买一部车,还有他的司机贾某甲,路上贾某某问我拿的身份证没有,说要以我的名义购买,钱是贾某某付的,只是用我的身份证上了户,手续办到了我名下,留的电话是司机贾某甲的。

4、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是孟门镇镇政府的临时工,给书记贾某某开车,我开的斯巴鲁车不是孟门镇政府的,行车证上的户名是康某。这辆车是在2013年1月从太原购买的,当时康某从车里拿上他的身份证和一个黑包给了我,让我结算的。黑包是贾某某的,我俩从柳林到太原他就拿的了。行车证、保险是贾某某安排我办理的,费用也是他给我的。上户、缴税、装潢、交保险大概花了3万多不到4万,这些票据没计划报销,也就没有保存。车接回来后,由于贾某某夫妇不会开车,所以一直是我开,此车有时接访用过。

5、证人柳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叫柳某,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任柳林县孟门镇党委副书记兼政协联络组组长,2012年8月至今任柳林县孟门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2012年春季开始进行的五里后村的劈山改沟工程,我参与了这项工程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参与前期土地赔偿工作,定赔偿标准和镇里垫付赔偿款没经孟门镇两委会研究,是我和贾某某商量决定的。我记得是在2012年8、9月份镇里垫付的,共计371162元,后面占地的三户共补偿了20多万元,一共垫付了67万多元。就补偿问题和双某的协议上是884418元,因为还有一部分村集体的地和毁坏了镇通道绿化的树。这笔钱我后来才知道收回来了,但没有进孟门镇财务账。2012年10月份左右,康某给孟门镇做吉孟线的隐患排除工程,到腊月已完工,这工程我不清楚,是贾某某负责的。当时贾某某和我说从双某要了90万元承兑汇票,具体这钱是做什么、为什么给我都不知道,他也没和我说。2014年7、8月份中阳检察院查到双某付了康某100多万元工程款,贾某某才告我说90万元承兑汇票是双某给孟门镇的劈山改沟工程补偿款,并让我把和康某原来签的两份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个打坝造地的工程合同,我考虑各方面的原因就给他签了字,但我说90万元必须进账,走正规手续再付,但到现在也没进账。宏盛公司是否按合同供应孟门镇人民政府1000吨煤我不清楚,企业的事都是贾某某负责的。贾某某是否给过其他人钱我也不清楚。

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05年我到孟门镇工作,一直在办公室工作,2007年担任报账员至今。2012年农历腊月底,书记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拿上一万六七千元现金到双某取一张承兑汇票,金额90万元,当时双某给孟门镇出具了15582元的现金收据上的签字也是我签的。当时是煤矿上一个叫杨文山的人给我提供了一张二联收据,金额884418元,我在上面盖了乡政府的公章,但我没有拿存根联。是贾某某让我先拿着我就没交到镇财务。我拿回汇票后也没有告诉其他领导,过了两三天,有一个人到我办公室拿的书记、镇长签字的联签单和一张收据,金额90万元,我就给贾某某打电话问明情况后,就把承兑汇票给了他。市纪检委调查开这事后,贾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让我整理了他手中的一些开支票,并让我在一个单子上记载下了他说的没有票据的开支和有票据的开支。在市纪检委调查时我做了假证,后来又如实说清了。

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是2013年4月到孟门镇任武装部长的,到孟门镇以来,我没有见过贾某某乘坐过斯巴鲁越野车,也不知道他购买过斯巴鲁越野车。只见过他坐过“现代”小轿车和县里配的“长安”车。

8、证人任某证人证言

主要内容,我是2011年4月任孟门镇副镇长的,我没有见过贾某某乘坐过斯巴鲁越野车,也不知道他买车没买车的情况,原先他坐的一辆“现代”轿车,后来坐的县里配的“长安”轿车。

9、证人刘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是2013年5月任纪委书记的,贾某某没有开过镇两委会说他换车的事,我不知道贾某某购买过斯巴鲁越野车,也没有见他乘坐过。

10、证人冯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2005年至今一直任孟门镇副镇长,贾某某任镇长时坐过一辆现代伊兰特车,后来他又借的坐过一辆桑塔纳4000,我记得现代车也是借的,镇里没有给他派过专车。贾某某也没有跟我说过要买一辆越野车,我也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议。

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2011年4月任孟门镇副镇长,我任副镇长期间,书记贾某某没有开过两委会说他买车的事,我也不知道他购买过一辆斯巴鲁越野车,也没有见他乘坐过。

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在孟门镇参加工作,2013年4月任党委委员、组宣委员至今,我没有参加过贾某某书记因工作需要要买车的会议,也不知道他买过斯巴鲁车,也没见坐过,我见他平常坐的是县政府派的长安车。

1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在柳林县孟门镇任人大副主席,在这期间是贾某某任书记,他没有跟我说过要换车,我也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也没见过他坐斯巴鲁车。我刚去孟门镇时,他坐的一辆旧现代车,听说是借的,去年是县里统配的长安车。

14、证人贾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是贾某某的大儿子,1995年7月24日生,于2012年秋考入四川大学,大学的学费都是我爸爸给的,从2013年正月到2014年正月共给我4万元,在2013年年底时,又给了我1万元,我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戴尔外星人电脑,花费9800元。在考上大学前,我爸给我买过一个三星手机,价格800元,到学校后丢了,我妈去看我时又给我买了一个oppo手机。在寒暑假期间,我爸会给我几百元的零花钱。

15、证人贾某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1997年9月1日出生,是贾某某的儿子,2013年我上高一时,每个学期学费1千多元,都是我爸交,还有每月给我4、5百元的生活费,这样算下来一年给我1万元左右,具体的我也记不清,还有就是我找的补课老师补课费也是我爸交,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16、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和贾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俩是2003年结婚的,现在住的中渊大厦的房子是2011买的,最后一次交钱是在2013年,房子总价89万元。房款都是贾某某交的,交房子的钱没有从家里拿过一分钱,房子没有购买合同。最近几年我本人没有买过贵重衣服,贾某某买过两件,但具体花了多少钱,在什么地方买的我不知道。

17证人白亚利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从2010年12月至今一直任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纳,记得在2012年底给过屈总领的一个人30万元现金,那人我不认识,后来听说是孟门镇的书记,当时打的条子写的是“张某甲”,只是后来我们屈总把那张借条撤走,换成屈总的条子了。

1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叫王某,于2009年6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双柳煤矿基建科科长,在2011年秋到2012年秋我们做过吉家塔隧道维修加固工程。具体招投标手续是基建科跟我们汾西矿集团的工程处办理的,手续是在2013年9、10月补办的,意思是工程做完才补办的手续。当时的手续主要是孟门镇书记贾某某跑的让我们办理,不是康某办的,我们跟汾西矿集团工程处办理了招投标后,工程处又跟工队办理的分包手续,具体跟哪个单位分包的我不知道。因为工程款是矿上出,所以在维修前测量了土方,中标合同价也是根据我们测出的土方算出来的,中标价181、4325万元。

19、证人师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任汾西集团双柳煤矿矿长,2014年5月至今任汾西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在2012年10月份左右吉家塔隧道南边发生山体滑坡,孟门镇党委书记贾某某找到我们,要求矿上处理这件事,我当时答应镇政府搞个工程预算并施工,矿上负责结算。后来我就安排分管基建的副矿长张某乙具体负责,具体细节我就不清楚了,矿上支付多少以付款手续为准。

2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从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一直就在汾西集团工作,2010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汾西集团双某基建矿长,2014年5月后调到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任经理。我在双某任基建矿长期间,参与过吉家塔隧道南侧边坡处理工程,大致时间是在2012年3、4月份,双某运输专线上的吉家塔隧道南侧发生滑坡,经和矿长商量由矿上出钱镇政府组织治理。按集团内部程序报批工程计划、方案、审批等手续,进行招投标,然后由镇政府组织工队对吉家塔隧道南侧边坡进行治理,结算时我们按工程量付工程款。实事求是讲这个工程是完工后,计算出工程价格又补的相关报批手续和招投标手续,具体付款情况以财务上的数据为准。

21、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12年时孟门镇书记贾某某给过我打扫公路的卫生补助费6000元,每月500元。2013年领过4个月共2000元。钱不是一次性领的,刚开始还打个领条后来领条也不打了。(出示今领到监督卫生补助壹仟伍佰元,陈某丙、1、26领条)这张领条不是我打的,我也没有领取过这1500元。

22、证人郭跟应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双某修路占了我的地,堵了我去地里的路,我找他们要求补偿,后来贾某某答应我补偿的事他协调解决,大概是在去年春节前在他办公室给了我2000元。(出示郭跟应2014年1月27日领取2000元领条)时间是领条上的时间,条子也是我写的。我没有从镇政府领过危房补助款,(出示2013年2月2日郭跟应领取危房补助款3000元领条)肯定没有从贾某某手领取危房补助款,这张条子字不是我写的,章也不是我的。

23、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出示陈某丁领条及花名表)2012年贾某某书记安排我把吉孟线我村的那段路清理一下,当时开支人工费用2640元,附有具体的明细。做完后贾某某书记让我打张领条,由我负责给其他做工的人,条子我给了张某甲,后来我没有催要这钱,他也没有给我。

24、证人韩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12年7月到2014年6月这段时间,我在柳林县凌志集团做过保安人员。当时因为该集团不允许我们辞职,还拖欠半年的工资两万多元,我们就去找贾某某书记,他先给了我们每人1万元,说等他跟凌志集团要回工资后再给我们,我们就给他出了一张便条收据。

2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13年7月的时候,我村韩某介绍我去柳林柳家庄煤矿工作,因为总欠工资,我和韩某去孟门镇上访过,找了两三次才找到贾书记,他从包里拿出2万元分别给了我俩,我们还给他出了领条。他说剩下的他给我们要,但到现在也没再给过我一分钱。

26、证人陈某戊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出示领条“今领到救助款贰仟元。陈某戊、2013、2、7)这不是我写的领条,我也没领取过这2000元。

27、证人白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因为上访的事贾某某给过我1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不会写字,但我给他条子上签过字,并盖了我个人手章。贾某某就给过我这一次钱,其他都是从镇里财务上领的。

28、证人白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在2013年2月份从孟门镇书记贾某某手里领取过2000元的危房补助款。(出示领条“今领到危房补助款贰仟元。白某乙,2013年2月2日”)这就是我给贾某某出的领条,签字也是我签的。

29、证人穆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09年左右我在柳林县城住的,村干部给我打电话说要把我的4亩坡地推成平地,而且给三年青苗款。后来我回村一看,整个地都没了,土也拉走了。我就找孟门镇政府说这事,他们推脱不处理,后来我就去上访,到了2012年县委各部门开会解决我的事情,最后定下一共赔偿我17万元。孟门镇当时的镇长贾某某答应给我解决这事,然后从2012年陆续给了我11、6万元,我从镇里财务上张某甲手领过48640元,经贾某某手给过我67360元。(出示穆某领取11000元土地补偿款的条子)这张条子肯定是我本人打的,这钱不是一次性给的,是给了好几次钱后汇总出的条子。

30、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因双某采煤造成我们村几家住房损害,把我家的房子成了危房。后来孟门镇人民政府说他们协调处理这事,我记不清从书记贾某某还是镇长柳某手里领过4万元,后来我们七家就房屋补偿达成了协议,按协议赔偿我21万多元,给的是承兑汇票,我记不清当时扣了这4万元没有,如没扣就是等三通一平的事一起办,给我多退少补,除这21万多元和4万元的事,孟门镇再没有补偿我钱。

31、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因双某把我们的房屋震塌,我曾找过贾某某,但镇里没有给解决过补偿款,我和我哥就不在一块住的,我哥马某甲也没有给过我补偿款,条子上写的“4+6+少军2”的字样不是我出的,我也没有得过这钱。

3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在贾某某任书记以前,我承揽过镇里的一项修建工程,到贾某某任书记时还欠我32万多元工程款,他任书记后我多次找他,他当时答应每年给我2万元,但直到他被抓共给了我11000元,是分三次给的,一次4000元是在他办公室给的、一次5000元和一次2000元是他安排冯某乙给的,给4000元和2000元时我记得没有出过手续。

33、证人冯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2009年至今一直任办公室主任,我记不清是去年还是前年,我们贾某某书记让我给陈某某送过2000元钱,当时贾书记没有告我原因,我还是拿自己的钱垫的,后来贾书记把钱给了我,我确实记不起是否还给过他钱。

34、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在保险公司工作,业务压力重,所以就想让贾某某书记给全镇人民办点自然灾害责任险。我多次找他说,最后他同意办理8、1万元的保险,对象是全镇的老百姓,在2013年6月27日正式与人保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保费几个月也没有给。2013年12月20日在他办公室里先给了我6万元,说剩余的2、1万元以后给我,并让我出具了收条,我已经把发票给了他,但他要求我出,我就给他出了个收条。剩余的2、1万元至今未付。

35、、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13年夏天我维修过我们岭上村的三段路,做过三段路的水泥硬化工程。当时我跟孟门镇政府签订过三份维修工程协议,但这三份协议以及工程对应的验收单、结算书等手续,我都给了孟门镇贾某某书记了。工程总价为352690、51元,我陆续从从贾某某手里领过30多万元,准确数额我记不清了,反正我记得还欠我1万多元。(出示领条“今领到工程款叁拾叁万柒仟元正。高某乙、2014年1月27日)这张领条是我打的,手章也是我的。

36、证人陈某己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04年孟门镇政府对孟门镇旧街进行拆迁改道,当时政府和我们签了一个简单协议,但协议没有明确写赔偿金额。后来我多次找孟门镇政府交涉,贾某某只是在我们多次要求后,于2013年11月4日给了我伍仟元的建房补助。是贾某某签字后,让我找一个叫娥娥的领的,是取的现金。(出示领条“今领到建房补助伍仟元正。陈某己、2013年11月4日),这张领条是我本人书写。

37、证人车侯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2010年的时候,我县凌志集团采煤造成我原来的房屋那一片地面塌陷,我听说凌志集团补偿每户4万元,但名单上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开始上访,后来贾某某书记答应给我8万元,但到现在为止只给了我2、5万元。4000元是贾某某给的我现金,卡上打了1000元,到2014年腊月贾某某又安排财务给我打了2万元。其中5000千元给贾某某打了个领条,2万元给镇里财务出了领条。(出示车侯某领条一张)这是我给贾某某打的领条。

3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因为双某挖煤点炸药时把我家的四口窑洞给震塌了,而双某赔偿的我太少,我就上访,后来我从贾某某书记手中取过窑洞补偿款13万元,是分两次取得。他当时说是他个人先把这个补偿款给我,然后他再跟双某要,协商时在他办公室就我们两人。(出示两张收条复印件)这两张收条是我给贾某某出的。

39、证人陈某庚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于2004年至2014任孟门村的党支部书记,我认识贾某某书记,和他有经济上的往来,在2014年5、6月份借过我的钱,先后三次借过30万元。在此期间去北京接访我又垫支过2、5万元,贾某某答应给我处理。借我的钱没有给我出过手续,在2014年底给过我11万元,还有19万元的借款和2、5万元的垫支款没给我,实际上2、5万元也是借上我的钱,他拿的开支的。

40、证人成某证言证实

主要内容,我从1987年至今一直在农经站工作,2012年度五里后村7户补偿款是经过我们农经站支付的,有农经站2013年3月份第3、4号记账凭证,是支付给他们村的马某甲了,因为其他6户出了委托书,同意一并支付给马某甲。这是双柳煤矿和他们村里协商定的,当时都签有协议

41、户籍证明贾某某出生于1972年1月13日。

42、任职证明贾某某于2011年3月8日任孟门镇政府镇长,2012年任孟门镇党委书记。

43、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康某身份证等复印件说明森林人2498cc越野车(斯巴鲁)购买及上户、纳税情况。

44、联签单、承兑汇票、收条及部分虚列开支。

45、贾某某购房交款收据

46、吕梁市纪委调查组卢某某、成某某情况说明贾某某主动交代其向山西宏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索取贿赂30万元,用于个人购车。

47、山西宏盛公司现金凭证

48、柳林孟门镇政府函、柳林交通局便函、山西汾西矿业集团预算审批表、招标审批表。

49、孟门镇记账凭证、联签单、拆迁安置协议、吉孟线五里后段劈山改沟占地补偿费领取花名表、占地补偿协议。

50、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说明

51、孟门镇实际付征地款资料、双柳煤矿付征地款资料、虚假工程承包合同。

52、双柳煤矿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付款情况说明、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书。

53、岭上村段公路维修工程资料。

54、贾某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联办煤矿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55、康某证明材料及银行卡记录、森林人2498cc越野车的信息资料。

56、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照片、光盘、柳林县纪检委暂扣证及赃款收据。

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申请我院调取证据一份(市纪委调查组成某某、卢某某)

主要内容,柳林县孟门镇原党委书记贾某某在吕梁市纪检委调查组对其进行“双轨”期间,给其家属陈某乙写过一封要求上交调查组违纪资金36、03万元的家信,给车辆保管人康某写过一封将价值30万元的斯巴鲁越野车上交调查组的书信。

2、被告人贾某某写给妻子陈某乙、康某的书信各一份

3、康某当庭作证

主要内容,纪检委成某某给我看过贾某某写给我的信,没有给我原件,我用手机拍了一下和律师提供的一样。

经本院通知证人陈某戊当庭作证

主要内容,当时检察院向我调查时,我说没领过钱是因为我不知道情况,后来问我妈说她代我领过2000元,但不清楚是否打过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02300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辩护人主张的其中30万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贾某某付马某甲、马某乙补偿款数额应为12万元,其中8万元应从贪污数额中核减,因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赃物斯巴鲁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赃款3023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宗耀

审 判 员  王双巧

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茹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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