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2阅读量:(161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市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政,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与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乙、被告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南、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政,被告赵某乙及被告李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诉称,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该仲裁委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4)27号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赵某忠于2013年8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其已由济南市历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由肇事方吴振清赔偿赵某忠亲属即三被告共计4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项目包括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同时,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43号)文件”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的规定,原告依法不应再负担该裁决书裁定的赔偿项目。原仲裁裁决在事实情况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做出的相应裁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更正。综上,特诉至贵院,判决原告不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费1000元,原告不支付被告赵某乙、赵宝美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3490元,原告不支付被告赵某乙生活困难补助1380元,原告不支付被告李某某生活困难补助1380元。

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乙、被告李某某共同辩称,赵某忠系原告单位职工,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系赵某忠的直系亲属,被告李某某、赵某乙与赵某忠一起生活,无劳动能力,需要赵某忠扶养,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忠非因工死亡,其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享受赵某忠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救济金及丧葬补助费。被告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吴振清于2013年11月29日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协议书的内容为肇事方赔偿被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损失共计40万元,肇事方仅包括该两项赔偿,因此单位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相关的其他赔偿。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的金额。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赵某忠生前系原告某某物业职工,赵某忠在原告某某物业工作期间,原告某某物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分别系赵某忠儿子、父亲、母亲。赵某忠于2007年离婚。赵某忠于2013年9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1月29日,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肇事方赔偿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务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死者赵某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21560元;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35697.5元,两项合计36697.5元;被申请人按照鲁人社(2009)57号文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赵某乙每月支付生活困难补助360元,并随当地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直至申请人赵某乙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被申请人按照鲁人社(2009)57号文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困难补助360元,并随当地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直至申请人赵某乙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该委于2014年3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赵某忠、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7日期间成立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赵某乙、李某某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349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赵某乙支付生活困难补助1380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生活困难补助138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某某物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原告某某物业对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无异议,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书均无异议。

另查明,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179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十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救济费。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济南市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因被告赵某忠在原告某某物业工作期间,原告某某物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忠及其亲属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应由原告某某物业支付。综上,原告某某物业应当支付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3482.5元(40179元÷12个月×10个月),支付被告赵某乙、李某某2013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困难补助各1360元(460元×3个月)。原告某某物业诉称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其不应再负担该裁决书裁定的赔偿项目,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要求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等是其依法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的有关待遇”,原告某某物业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及有关相关劳动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忠、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7日期间成立劳动关系。

二、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丧葬补助费1000元。

三、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一次性救济费33482.5元。

四、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某乙2013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困难补助1360元。

五、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2013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困难补助1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大为

审 判 员  吕铸荣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 靖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