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拓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16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拓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迪,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天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拓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拓某科技公司和天某通信公司有买卖PECVD设备的业务往来。2013年12月5日,经拓某科技公司和天某通信公司对账,天某通信公司确认2011年1月28日签署的TYHP2011001的PECVD采购合同,合同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天某通信公司应当支付货款3300000元,其中第三期货款330000元,到期未付;2012年2月27日签署的TYHP2012001的PECVD采购合同,合同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天某通信公司应当支付货款3300000元,其中第三期部分款项620000元和第四期330000元,到期未付。天某通信公司共计尚欠拓某科技公司借款1280000元,天某通信公司承诺于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27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160000元;于2014年2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600000元。还款对账协议签署后,天某通信公司共支付360000元,剩余货款920000元至今未付,故拓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某通信公司向拓某科技公司购买价值6600000元PECVD设备的事实,有拓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为凭,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拓某科技公司和天某通信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对于尚欠货款1280000元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约定了支付日期,但是天某通信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部分货款360000元,剩余款项920000元至今未付,显属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拓某科技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系按照年利率5.60%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照尚欠的货款计算,经核算,拓某科技公司主张自该日至起诉之日(2015年4月7日)止的52370元,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拓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天某通信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合法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某通信公司支付拓某科技公司货款9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天某通信公司支付拓某科技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2370元(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此后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5.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4元,减半收取67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2元,由天某通信公司负担。

宣判后,天某通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并未明确约定,根据交易惯例,设备交付后,应当给买方一定期限的调试期限,在调试期内,卖方不能向买方主张付款利息损失。故拓某科技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523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拓某科技公司承担。

拓某科技公司答辩称:双方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约定,合同第17页第10.2条,即“对于违约金的付款因买方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即法律规定比双方合同约定还要高,一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某通信公司对于自己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在还款计划书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约定天某通信公司若不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天某通信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拓某科技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按照年利率5.60%,自违约之日起计算天某通信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正确。天某通信公司在一、二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有违诉讼诚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天某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杭州天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