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70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仓刑初字第512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邵武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聂莉、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聂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黄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刚路原恒一广告公司内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喝茶聊天时,谎称其能够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劳动局工作的关系,代他人办理”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业务,同时需要收取一定办理费用。被害人张某、颜某等人信以为真,先后委托黄某代为办理贷款事项并支付”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380元。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办理贷款事项,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2、2013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初某天,黄某谎称其能够帮助王某以低价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资格,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作为报名费。王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用于办理相关事项。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代王某办理报名事项,而是谎称已经代为报名、正在排队等候中,同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3、2014年2、3月间,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其在邵武市经营玉米生意,但项目缺钱,需要王某给其人民币3,000元作为周转资金。王某信以为真,便在黄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的住处内交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4、2014年4月年底,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黄某谎称其投资承包”北京30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干洗业务,需要杨某某给其人民币5万元作为投资资金。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先锋路*号*景顺(福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内,使用手机银行向黄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黄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生意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5、2014年6月初某天,被告人黄某谎称其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培训,需要被害人杨某某给其人民币1.3万元作为考试培训班报名经费。杨某某信以为真,先在黄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住处内交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再于2014年6月5日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黄某让黄某自行取出人民币1万元。黄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考试培训报名,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王某所述的驾校报名的事情,只是说可以帮忙报名,没有说已经报名,王某的款项事后已经偿还。杨某某的5万元不是说做医院的项目,是其从公司辞职,向她借用还给公司的差旅费,其中2.8万元确实用于还公司。最后一起是被害人杨某某叫其去报公务员培训班的。

辩护人聂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一、本案中指控黄某诈骗金额达81,480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笔,即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恋爱期间,杨某某向黄某转账的5万元。是黄某向杨某某的借款,并非诈骗款项。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以占有为目的”,2014年5月6日黄某虽以虚构事实向杨某某借款5万元,但黄某是真真切切想日后归还的,在杨某某催促其归还5万元时,黄某为拖延还款时间,于2014年5月底自编了一份合同通过邮箱发给杨某某,该行为并非是为了骗取杨某某钱财,仅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并且黄某在笔录中多次提到曾向杨某某写过借条,黄某从来没有想将杨某某的借款占有己有。②杨某某在其笔录中也陈述”要我帮他出这笔钱,等他发工资之后,再把这笔钱还给我”;”关于还钱的事情,我已经几次叫黄某还了,但是黄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欠到现在”,这也足以说明黄某当初只是向杨某某借款,等经济能力好转后,再归还杨某某。③在杨某某与黄某闹分手时,杨某某发送给黄某的短信中也称”借你50,000元,15号转账给我”,黄某回复”你的钱你放心””请来把钱拿走”,最后杨某某又回复”请不要再来找我,钱不用还了”。所以自始至终该笔5万元的款项双方都明知是借款,而且黄某也多次称会还,从未有过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的念头。况且在双方正式分手前,杨某某短信中已回复”钱不用还了”,这也应视为其已做出了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但黄某表示仍然愿意偿还杨某某5万元借款。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笔,杨某某给黄某13,000元作为考试培训班报名经费,并非是黄某向杨某某诈骗所得。杨某某自称”因为考虑到我们还是男女朋友,以后有可能结婚的,所以他要进步了,对我们两个人都是好的”,这说明杨某某内心希望黄某报名公务员培训,也是对黄某的支持,在杨某某当时看来,黄某进步了,对杨某某来讲也是好的,所以杨某某从心理上不仅希望黄某去参加公务员培训,甚至积极鼓动黄某报名,两个人对此意见统一后,两人共同商量报13,000元的培训班,同时杨某某主动把报名费给了黄某,只是最后黄某没有将该笔款项用于报名培训,而是用于日常开销了。所以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诈骗所得,但黄某表示愿意将该笔款项偿还给杨某某。二、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恋爱期间,黄某虽然以谎言骗取了王某5,800元的驾照报名费,及以经营玉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3,000元,两笔款项实际上已经偿还给了王某。王某自称”在同时期,黄某也有陆陆续续的还钱给我,有一次他往我的账户上面汇款9,000元,还有一次黄某拿着6,000元到我公司楼下,还有他零零碎碎一点一点给我的钱…,折抵后,大约黄某还了我约1万2千元”。另外还有2014年4月份的时候,黄某借的杨某某5万元后,拿了其中9,000元现金给王某,大约共还了20,000余元(详见黄某第三次笔录)。因黄某和王某交往期间,两人住在一起的日常开支、房租或应酬、玩网络游戏等开销,王某都有给黄某钱花,而黄某也陆陆续续把一部分现金还给王某,所以两人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混同,无法具体区分哪笔钱归谁出,哪笔钱谁出了之后要归还给对方,当时黄某和王某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双方已见彼此家长,甚至黄某的父母还给了王某金戒指作为见面礼,在这种感情关系下,黄某撒谎骗了王某5,800元报名费和经营玉米生意3,000元,该行为是触犯了法律。但两人分手后,黄某和杨某某在一起时,黄某将向杨某某借款5万元中的9,000元还给了王某,这同时也说明虽然黄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分手后,黄某已然将欠该两笔款项还给王某了。三、2012年8月黄某以代他人办理”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业主为由,向被害人张某、颜某等人骗取共计12,380元,该笔款项已由黄某父亲黄某某代其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所以对该起诈骗行为,黄某具有量刑从轻、减轻情节。综上,本案中黄某与杨某某交往期间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在与王某交往期间的诈骗所得也已偿还予王某,以办理”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为由骗取张某等人12,380元已由其父亲代为退赃并得到谅解,具有量刑从轻、减轻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基准刑考虑在二年以内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黄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刚路原恒一广告公司内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喝茶聊天时,谎称其能够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劳动局工作的关系,代他人办理”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业务,同时需要收取一定办理费用。被害人张某、颜某等人信以为真,先后委托黄某代为办理贷款事项并支付”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380元。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办理贷款事项,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2、2013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初某天,黄某谎称其能够帮助王某以低价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资格,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作为报名费。王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用于办理相关事项。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代王某办理报名事项,而是谎称已经代为报名、正在排队等候中,同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3、2014年2、3月间,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其在邵武市经营玉米生意,但项目缺钱,需要王某给其人民币3,000元作为周转资金。王某信以为真,便在黄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的住处内交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4、2014年4月年底,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黄某谎称其投资承包”北京30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干洗业务,需要杨某某给其人民币50,000元作为投资资金。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先锋路58号13-06景顺(福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内,使用手机银行向黄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黄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生意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5、2014年6月初某天,被告人黄某谎称其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培训,需要被害人杨某某给其人民币13,000元作为考试培训班报名经费。杨某某信以为真,先在黄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住处内交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再于2014年6月5日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黄某让黄某自行取出人民币10,000元。黄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考试培训报名,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0日杨某某通过朋友林某某(福州市景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老板)介绍认识黄某,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确定恋爱关系。大约2014年5月3日左右,黄某跟杨某某说他工作的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负责位于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的干洗项目,公司已经给了他50,000元钱作为启动资金。黄某认为这个项目利润很大,想自己做,对杨某某说要5万元钱还给公司,然后该项目就是他的份额了,但他没钱。杨某某以为真的有这项目,出于双方男女朋友关系,杨某某就说这笔钱帮他出。杨某某就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先锋路福州市景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向黄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大约是世界杯那段期间,黄某跟杨某某说他七月份要军转干,需要报名公务员培训,但是他没有钱,需要杨某某给人民币13,000元作为考试培训班报名经费。杨某某信以为真,就先交给黄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黄某让其自行取出人民币10,000元。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2月王某通过朋友认识黄某,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大约2014年4月份的时候,双方开始少联系了,6月份的时候双方还在网络上面有联系一两次,那个时候还叫对方”亲爱的”,没有明确提出分手,到了6月份知道他同时跟杨某某谈恋爱,王某才跟黄某说两个人算了。2013年12月份间黄某说他有熟人在驾校去报考车辆培训会便宜,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作为报名费。王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人民币5,800元用于办理相关事项。后王某问黄某事情进展,黄某说已经报名了,正在等排队的名额,让王某再等等。2014年2月份,黄某对王某称其有玉米生意正在做,但手上没有周转金,叫王某先给人民币3,000元作为周转资金,王某信以为真,便将现金人民币3,000元交给黄某。在此期间黄某多次以没有钱花,需要应酬、付房租、网络游戏充值、出差缺钱等等,总共从王某处拿走了60,000元左右。

3、被害人张某、颜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某天黄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刚路原恒一广告公司内与张某等人喝茶聊天时,谎称其能够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劳动局工作的关系,代他人办理”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业务,同时需要收取一定办理费用。后张某、颜某等人信以为真,先后委托黄某代为办理贷款事项并支付办理费用的事实。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儿子黄某曾问过关于”失业下岗妇女创业免息贷款”这项业务,当时他告诉黄某国家确有这项政策,需要办理贷款的话可以到就业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主要的条件限制,需要有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话这贷款是办理不下来的。黄某听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不清楚黄某之后干了什么。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11月份间,他与福清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矿业投资的生意在合作,其在振通公司是挂名的副董事长。期间的一天,黄某到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景顺矿业有限公司内找他,正好杨某某也在场,其就介绍两人认识。2014年夏天的某天,杨某某打电话给他,说黄某在跟她谈恋爱期间向其拿了很多的钱,麻烦他给黄某打一个电话,想要黄某把钱还给她。杨某某说黄某拿她的钱,都没有出示凭据。黄某在振通公司上班期间声称其在北京有良好的关系网,能够为公司拉到”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干洗业务,并且告诉医院的新院长秘书是他念研究生的同班同学,想要拿下来,前期要花点小钱。公司考虑到项目要是真的,肯定是有利可图,就让黄某先向公司借款28,000元,一个人去北京出差,黄某从北京回来后,这个项目一直没有回话,公司就放弃黄某这个项目了。大约2014年4月间,黄某到景顺矿业有限公司找到他,说”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干洗业务想要给他做。他就跟黄某说,要他出钱可以,必须看见之前与”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他才确定有这个项目,他才会考虑出钱做”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干洗业务。黄某说有一份空白的”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干洗业务合同,可以给他看,他说空白的合同上网下载几百份都有,他需要看到的是原来的合同,并且是盖有公章的,复印件也可以。当时黄某就没有话说了,这个事情后就没有跟他提过了。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与黄某是朋友关系,因酒后驾驶,黄某找到他问是否认识驾校的人,想要重新再弄一本驾驶证。因为他认识一名外号”猴子”的驾校教练,所以他就把猴子的电话号码给了黄某。

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是他(外号”猴子”)的一名朋友唐某某介绍认识,但是双方从来没有见过面,只是一次电话联系。2014年过年的那段时间,黄某打电话给他,问他学车多少钱,并说是因为朋友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他就对黄某说只要到黄山驾管所重新报名科目一就好了,没有必要再重新报名,黄某当时听他这样说,随口说了几句话后,就挂断电话了。

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4月底他与杨某某开始,6月中旬结束恋爱关系。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虚构了一个事实告诉杨某某,他原来工作的振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他负责北京301解放军总医院干洗业务,并且公司给了他50,000元作为前期的投资款,这个项目目前已经在做了,现在他认为这个项目利润很高,想要自己做,但是他自己没有钱,不能做。当时杨某某听完他的讲话,问他要多少钱,她能给他,他当时说可能要50,000元左右吧。接着杨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就给他的工商银行卡上转了50,0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跟他去了一趟北京,原本她是想要看看这个项目的,但当时他心里清楚,并没有这么一个事情,就没有带她去301解放军总院,只是带着她跟朋友吃吃饭,聊聊天就回福州了。在北京的过程中,他担心杨某某可能对他说的话产生怀疑,就自己制造了一份WORD文档,标题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承包合同”的合同书,合同书没有加盖公章,通过邮箱发给了她。后来他又没钱花了,他就找借口向杨某某说要去考公务员,需要15000元钱报名培训班及考试,她听完后就说让他去报名,他说费用比较高,并且打开了一个公务员培训报名的页面给她看,她看完之后,就说报13,000元的培训班。过了两天杨某某给了他建设银行储蓄卡,并且当面给了他现金3,000元,后他于2014年6月5日在交通路的建设银行用她的储蓄卡分四次每次2,500元,共取现10,000元。因为没钱花才借口报名考公务员骗她一点钱,也没有打算报名公务员考试。骗取杨某某这两笔钱时没有考虑过还钱的,只是眼下没有钱了,就虚构了一个事情出来,知道她会基于男女关系主动给他钱。他与王某于2013年12月份开始交往,因王某母亲的介入,双方大约从2014年4月份开始少联系,但没有明确提出分手。他与王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他跟王某说,他认识一个驾校的朋友,通过他学车的费用可以便宜,她听完后问他要多少钱,他说只要5,800元钱,之后她同意了,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了5,800元钱到他的工商银行上了。王某问过是否为她报名,但他向她隐瞒了,跟她说已经报名了,正在排队。2014年2、3月份左右,又虚构他有一个种植玉米的工程,没有流动资金,让王某借3,000元给他,当时王某就钱借给了他。2012年6、7月份的时候,他在邵武市第四中学斜对面的一家广告公司内喝茶,喝茶聊天地过程中有人讲到贷款的事情,他当时就跟张某等人说他父亲在劳动局上班,可以帮助下岗的妇女办理免息贷款,贷款的额度是80,000元,当时因为张某他们也缺钱,所以就托他看看能不能把贷款的事情办理下来,他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大概半个月他就打电话给张某,叫张某通知要办理贷款的人到广告公司那边填申请表和照片,以及1,400元左右的关系费,总共收了6,000元左右。等到2012年10月份张某打电话给他说还有几个人要办理,于是他又用同样的方式收取了5,000元至6,000元的现金用于找关系的费用。他骗张某等人说他父亲在劳动局上班,劳动局那边有认识领导,可以托他们找点关系帮忙办理下岗妇女免息贷款,骗到钱后都被他消费掉了。

9、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子邮箱内提取到一份标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承包合同”邮件。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政治部保卫处证明,内容:1、黄某合同书中表述的”北京301解放军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和我院后勤社会化保障中心的名称不一致。准确的名称是:”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后勤社会化保障中心”。2、我院后勤社会化保障中心没有对外干洗业务。3、黄某(身份证号350781198410170014)不是我院工作人员。

1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的家属退还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案被害人赃款12380元。

12、谅解书,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第一起诈骗案的被害人张某、颜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吴某领取退赃款,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银行卡照片、银行转账明细、景顺(福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黄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杨某某50,000元不是说做医院的项目,是说从公司辞职向她借还给公司的差旅费,第五起是被害人自己叫其去报公务员培训班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聂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五笔发生在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恋爱期间,杨某某向黄某转账的50,000元是黄某向杨某某的借款,并非诈骗款项;杨某某给黄某13,000元作为考试培训班报名经费,并非是黄某向杨某某诈骗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骗取杨某某这两笔钱时没有考虑过还钱的,只是眼下没有钱了,就虚构了事情出来,他知道被害人杨某某会基于男女关系主动给他钱。内容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银行转账明细、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政治部保卫处证明以及提取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其庭前所作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人黄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王某驾校报名一节其只是说可以帮忙报名,没有说已经报名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骗取王某该笔钱后,并没有为王某报名,事后王某问过,但其跟王某说已经报名,正在排队。内容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其庭前所作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人黄某提出王某的款项事后已返还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聂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发生在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恋爱期间,黄某以谎言骗取王某5,800元驾照报名费、以经营玉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3,000元,但该两笔款项实际上已经偿还给了王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多次从王某处拿走了共计60,000元左右的钱款,事后仅返还部分钱款。被告人黄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由其父亲代为退还第一起诈骗的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多次实施诈骗,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已进行综合评判,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已由被告人的父亲代为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已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王某、杨某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珲

人民陪审员  吴建英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薇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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