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06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1民初5275号

原告施某某。

原告林某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黄、余建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乙。

被告林某丙。

原告施某某、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海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林某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飞,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某、林某甲共同诉称,2014年上旬,温州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水利工程施工需要,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二被告施工。同年3月6日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二被告将工程的全部人工费发包给二原告,承包费为122000元。2016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余欠承包款50000元。嗣后,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施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二份,以证明二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身份证二份,以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3,协议书一份,以证明二被告将工程转包两原告。

证据4,欠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尚欠两原告5万元工程款。

被告林某乙辩称,被告林某乙还未和二原告结算清楚,想先打个欠条给原告施某某,然后大家一起去公司讨工钱。

被告林某丙辩称,二被告将工程转包给二原告,并向二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欠条属实,但该款项中尚有二被告的工资。二被告在某某公司尚有100000元未拿,林某乙说条子先打给原告,当时是想从公司拿了50000元后,双方再分的,但被告林某丙觉得不应该打欠条。

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5,协议书一份,以证明欠款金额核对不上。

经庭审质证,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1-4,二被告均无异议;对二被告提供的证据5,二原告认为应以证据4欠条中记载的为准,二被告提供的证据5系第一次所签,当时二原告经计算后认为不合算就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即二原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认为,证据1-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均应予以采信,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4欠条中记载的工程款数额为122000元与证据3协议中约定的数额相同,故应以证据3为准,对证据5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林某乙、林某丙与原告施某某、林某甲签订顺溪下顺村堰坝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二被告自温州某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处承包过来的堰坝工程的清工、堰坝和水力池钢筋混泥土及架子板转包给二原告,约定总工程款为122000元。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经结算,二被告尚欠二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施某某收执。嗣后,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林某丙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二被告尚欠二原告工程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辩称工程款尚未结算,欠条实为向温州某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催讨工程款方便而出具,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出具的欠条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二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二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在庭审中提到的二原告尚欠二被告劳务报酬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对劳务报酬数额亦存在争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双方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乙、林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某、林某甲工程款5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海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坚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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