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574)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04民初1904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2万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间,被告将其承包装修工程的水泥工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并支付部分款项。截止2016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12万元。此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承揽款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40元(由原告预交),合计33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

人民陪审员  翁瑞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叶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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