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7阅读量:(1320)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丰顺民初字第0308号

原告龚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甲,农民。

原告龚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太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巧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4、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且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夏某甲未到庭应诉,但在与法院联系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且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年*月*日生一子夏某乙。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丰县顺河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婚生子夏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与被告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已分居,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