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178)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双民一初字第00468号

原告:房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张静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杨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出生。因双方婚姻均属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一直感情很好,没有吵闹,更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杨某乙于2008年4月27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续时间较长,彼此建立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在婚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房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大雷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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