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41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82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昀轩(受陆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士俊(受陆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昀轩、杨士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诉称:其在洛社镇开设福利彩票销售店,自2012年起,宋某某多次上门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卡,共计结欠陆某某彩票价款30000元,2012年9月5日宋某某向陆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该结欠价款转化为借款,约定于月底归还,陆某某催讨不着该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宋某某向陆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陆某某三万元,刮刮乐,于月底结清。”关于借条的形成经过,陆某某陈述,2012年9月5日当天,宋某某不断地刮奖,一天之内刮了30000元金额的刮刮乐,宋某某当天未付款,向陆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彩票价款转化为借款。现陆某某催讨不着借款,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某某结欠陆某某的借款系宋某某结欠的陆某某彩票价款转化而成,宋某某未按约归还,致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某某结欠陆某某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因宋某某逾期未还款,陆某某要求宋某某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陆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6元,由宋某某负担。(该款已由陆某某预交,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陆某某,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孙耀龙

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少云

书 记 员  刘 琳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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