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苏某某、苏某甲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420)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3928号

原告厦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平、刘加桓,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苏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苏某甲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刘加桓,被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永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中某某银行厦门市杏林支行(下称“某某杏林支行”)与厦门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厦门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关于1000000元借款保证纠纷一案,经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某杏林支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其中截至1999年6月20日利息为303544.35元);2、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某杏林支行向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均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一直无法执行。2000年7月20日,中某某银行厦门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2007年3月16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某某公司。原告某某公司现为该债权的权利人。某某公司于1997年1月31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厦门市杏林杏北路*号,注册资本2000000元,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股东为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二人分别持有某某公司75%和25%的股权。2003年2月18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之后,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被告苏某某、苏某甲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事隔多年,某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已灭失,现已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法释(200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作为某某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某某公司拖欠原告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157321.85元(合计2157321.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某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对厦门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某某公司的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157321.85元(合计2157321.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苏某某、苏某甲辩称,本案所涉债务系某某公司所欠债务,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2012)海恢执字第5-1号案件尚在执行阶段,没有终结,原告某某公司不能再次起诉。并且,某某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是在2003年2月,依照1999年或2008年《公司法》之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发生后15日内进行清算,但现已2013年,原告某某公司的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加之,原告某某公司的起诉依据是2008年《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然本案清算事由发生在2003年,因此本案不适用2008年《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另,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对借款本金1000000元没有异议,相应的利息由法院酌情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1999年,某某杏林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诉至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该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某某杏林支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其中截至1999年6月20日利息为303544.35元),某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00年7月20日,某某杏林支行将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的(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该办事处又于2007年3月16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某公司。2011年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海恢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某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其作为权利继受人依法享有追讨该案到期债权的权利。两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应向某某公司履行债务。

三、某某公司于1997年1月31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苏某某,股东为苏某某、苏某甲,二人分别持有某某公司75%和25%的股权。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厦工商处(20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2010年某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某某公司的清算申请,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表示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公司所有财产已由法院拍卖偿债,公司财务账册早已遗失。因某某公司的财务账册及财产资料遗失,无法组织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2013年10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某某公司的清算程序,确认某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2012)海恢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企业基本信息及内档、《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就某某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和某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进行确认。(2012)海恢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就原告某某公司从案外人处继受对某某公司债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某某公司依约应当对原告某某公司就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0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某某公司的清算程序,原告某某公司才知道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在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法律规定对某某公司进行清算,且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被告苏某某、苏某甲的清算义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二人主张原告某某公司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某某公司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不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发生的诉讼,系侵权纠纷,属于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债权人债权损失的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之诉应当具备四个要件才能获得法律支持,一是侵权行为,二是主观过错,三是损害结果,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苏某某、苏某甲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存在主观过错致某某公司的账册遗失、财产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即由于被告苏某某、苏某甲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实现的债权。(2012)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某某公司的财产已由法院拍卖偿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原告某某公司受到的损害结果即为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综上,原告某某公司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对厦门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厦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1999)杏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4059元减半收取12030元,由被告苏某某、苏某甲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自力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黄娟娟

侵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