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069)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谢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惠奇,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奇、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借款4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8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承诺余款在2014年12月底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40万元,但是归还时间无法确定,需要等到被告的债务人归还原告钱后,被告才能归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到原告40万元,用于做生意。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借22万元,其余借款18万元原告在银行取现金后交付被告。2014年8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取款凭证为证,同时,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被告之间40万元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被告现已经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剩余借款25万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蒋毅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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