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2033)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湘092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6月6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何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合肥加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蒋某某的下线。后在安徽合肥市、江苏无锡市、四川成都市等地,通过介绍他人以缴纳3800元至69800元购买一定数量的“份额”成为该组织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

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之后购买的份额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申购21份“产品”的成员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三个直接下线。通过层层复制,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建立起上下级网络体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越高获利越多。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参加者购买1-2份产品是业务员级别,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是业务组长级别,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可获得业务主任级别,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获得业务经理级别,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级别。在“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组织内部,设立了以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为主体的管理层,在管理层任职的人员除自行发展下线外,还对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其中: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片区内数名高级经理(老总)伞下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项;能力总管负责对“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成员进行培训;自律总管负责对成员按照“经营二十条”进行管理。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黄甲、陈某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累计发展下线70多人,并于2012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流水;证人吴甲、瞿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焦某某、陈某甲、俞某某、陈甲、张甲等人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向某某、黄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OUKI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勇军

审 判 员  熊罗生

审 判 员  黄文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

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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