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诉彭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367)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盐民初字第2号

原告唐某甲,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卢光胜,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彭申亮,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彭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光胜,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申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2005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彭某某认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20**年*月*日生育长女彭某羽,20**年*月*日,生育二女余某群(又名彭某燕),20**年*月*日,生育三女彭某婷(未落户)。同居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事务发生吵打,2010年4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要求抚养长女彭某羽,二女余某群、三女彭某婷由彭某某抚养。

被告彭某某辩称,与原告同居生活属实,生育孩子三人,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及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将二女交由余某某抚养,三女交由唐某乙抚养,并口头约定抚养费用。原告起诉后,余某某、唐某乙要求给付抚养费。子女彭某羽、余某群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其成长,彭某婷由唐某甲抚养。要求原告承担因寄养子女产生的费用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育长女彭某羽,20**年*月*日,生育二女(彭某燕),20**年*月*日,生育三女彭某婷(未落户)。为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罚,原、被告将二女(彭某燕)交由被告的亲戚余某某抚养,取名为“余某群”在公安机关落户;将彭某婷交由原告的亲戚唐某乙抚养。

上述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红碧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证明,证人余某某、唐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属同居生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按照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原则确定,被告有居往条件,与长女已生活多年,二女需入学读书,故彭某羽、余某群随被告生活,彭某婷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被告主张的由原告支付寄养费,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子女彭某羽、余某群由彭某某抚养,彭某婷由唐某甲抚养,由唐某甲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8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智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艳艳

子女抚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