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175)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02民初185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卢卫卫,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卫卫、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登记结婚,1997年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早已与其它女子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5月6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恶意拖延时间,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原告未补缴诉讼费,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上次诉讼后,原告多次通过儿子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离婚。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为维护家庭利益和子女和睦,我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共度晚年,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自2013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证明、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相恋到结婚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相互扶持一路走到现在实属不易。在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吵架拌嘴、磕磕碰碰等矛盾,对彼此心存抱怨和不满,但这些矛盾和情绪可以通过双方沟通、理解化解,离婚不是唯一且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原告虽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分居已满两年,但双方均已步入耄耋之年,曾共同经历风风雨雨,现正是需要双方互相关心的时候,双方感情虽然已经没有当初的浓烈,但近五十年的夫妻情分岂会因一些家庭矛盾消失殆尽,故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审判员  黄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奚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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