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2159)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娄星刑初字第56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导军,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云生,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曾导军、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叶云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杨某、杨某甲、苏某某与阮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70万元,成立了经营网络游戏“魔域”的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按出资额分别占股37/70、10/70、6/70、18/70,为此租赁了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民点××幢×单元×2室作为公司地址,购置电脑、桌椅等设备,主要经营网络游戏“魔域”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的买卖等。

公司在运营期间一直亏损,2014年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杨某甲、苏某某与阮某某经商议后,在网络聊天软件“YY”上设立了群号955**8、名为“豪门娱乐城”的聊天群组,坐庄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网站“PC蛋蛋”内竞猜项目中的“幸运28”游戏(网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组织外围赌博,许以其公司员工及加盟商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邹某某、毕某、艾某、李某俊等人分红,让其在“魔域”游戏中发布广告招徕玩家加入该群进行下注,以该网站每5分钟更新一期的开奖号为基数,群内赌客通过在00-27之间的28个数字来买大、小、单、双、中、组合、特码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据网站开奖后数字结果、赌客下注情况及赌博规则和赌客之间进行赌博结算。赌注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按30:1比例兑换成人民币的游戏虚拟货币。在开赌前,赌客须将赌资以支付宝、财付通、网上银行流转的方式通过网络转到组织者指定的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再根据输赢结果进行结算后返还赌资。

“豪门娱乐城”网络赌博群在运营期间,设立了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杨某作为最大股东以自己名字设立了财付通及分别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开设的六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接受、转移投注赌资及赌场收益。被告人杨某甲与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操盘,统计赌博群内下注数和计算赔率,在赌博群运营十余天后将股份转让给了被告人李某某,继续负责操盘;苏某某担任会计,负责结算输赢;李某某入股后创建YY账号入该群作“托”吸引赌客下注;阮某某负责千年老妖网络公司的日常及赌资管理。

至2014年3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查获,“豪门娱乐城”网络赌博群累计接受戴某、嵇某某、陈某甲等200余名全国各地人员参赌,赌资累计1691250元(含人民币1617834元,2202500游戏币换算得出的73416元),非法盈利共计891282元(含人民币851529元,1192600游戏币换算得出的39753元)。除去日常开支后,剩余盈利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分别得赃款约28万元、4万余元,12万余元、5万余元、3万元。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在千年老妖网络公司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民点××栋一单元×2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对其上述犯事实供认不讳。民警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作案电脑及赃款107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处分别追缴赃款17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9920元、100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设立赌局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是由于公司亏损,才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经营时间较短,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所获赃款只有5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得了12万元不是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系在其他被告人的邀请下才参与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杨某、杨某甲、苏某某与阮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70万元,成立了经营网络游戏“魔域”的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按出资额分别占股37/70、10/70、6/70、18/70,为此租赁了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民点××栋一单元×2室作为公司地址,购置电脑、桌椅等设备,主要经营网络游戏“魔域”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的买卖等。

公司在运营期间一直亏损,2014年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杨某甲、苏某某与阮某某经商议后,在网络聊天软件“YY”上设立了群号955**28、名为“豪门娱乐城”的聊天群组,坐庄开设赌场,利用互联网网站“PC蛋蛋”内竞猜项目中的“幸运28”游戏(网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组织外围赌博,许以其公司员工及加盟商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邹某某、毕某、艾某、李某俊等人分红,让其在“魔域”游戏中发布广告招徕玩家加入该群进行下注,以该网站每5分钟更新一期的开奖号为基数,群内赌客通过在00-27之间的28个数字来买大、小、单、双、中、组合、特码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据网站开奖后数字结果、赌客下注情况及赌博规则和赌客之间进行赌博结算。赌注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按30:1比例兑换成人民币的游戏虚拟货币。在开赌前,赌客须将赌资以支付宝、财付通、网上银行流转的方式通过网络转到组织者指定的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再根据输赢结果进行结算后返还赌资。

“豪门娱乐城”网络赌博群在运营期间,设立了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与被告人杨某作为最大股东以自己名字设立了财付通及分别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开设的六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接受、转移投注赌资及赌场收益。被告人杨某甲与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操盘,统计赌博群内下注数和计算赔率,在赌博群运营十余天后将股份转让给了被告人李某某,继续负责操盘;李某某入股后创建YY账号入该群作“托”吸引赌客下注;阮某某负责千年老妖网络公司的日常及赌资管理。

至2014年3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查获,“豪门娱乐城”网络赌博群累计接受戴某、嵇某某、陈某甲等200余名全国各地人员参赌,赌资累计1691250元(含人民币1617834元,2202500游戏币换算得出的73416元),非法盈利共计891282元(含人民币851529元,1192600游戏币换算得出的39753元)。除去日常开支后,剩余盈利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分别得赃款约28万元、4万余元、5万余元、3万元、12万余元。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在千年老妖网络公司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民点39栋一单元302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对其上述犯事实供认不讳。民警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作案电脑及赃款107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处分别追缴赃款17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9920元、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本案系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经过侦查后于2014年3月25日22时许对位于娄底市长青居民点39栋一单元302室“娄底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及阮某某等十人的事实;

2、证人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的时候,其通过玩魔域网络游戏认识了杨某,同年10月,受杨某的邀请要其去他在娄底开的网络游戏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当他的加盟商,公司名称为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就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居民点××栋一单元×2房,其同意了,且主要是负责魔域网络游戏某些区的游戏币销售、游戏账户和游戏装备的倒卖,但是这个公司做正当的游戏买卖没有赚到钱,而且中间有些加盟商携款潜逃了,其也一直都亏,直到2013年年底,杨某就想到通过开办一个YY群用来赌博赚钱,避免公司破产。公司通过淘宝公益网站(PC蛋蛋幸运28网站网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开设了一个外围赌场,建立了一个网络赌博YY群,YY群号为9**828、群名为豪门娱乐城,该赌博平台由杨某甲具体负责,苏某某是会计,杨某跟阮某某负责管理公司内务事情,其等人制订了一些规则。赌客下注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YY号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没有分的话,就要到公司买分,1元RMB相当于1分,如果他要买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钱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里,然后,其等人确认收到钱了之后,杨某甲再给他们上分。每次下注的时候,只要在9***828的YY群里(群名为豪门娱乐城)发消息,将各自所下的注发到YY群里,等开奖结果出来后,根据赌客所下的注码按照相应的赔率结算。然后,公司要求其等人到魔域游戏里面拉客进YY群号9558***来下注赌博,如果拉进来的赌客输钱了,公司就给其等人赌客输掉赌资的15%作为提成。其在YY群里的YY号为183**562,登陆时的用户名为bf6***417,密码不记得了,都存储在自己用的电脑上面,昵称为千年老妖—毕某5大求克拉。其拉过6个赌客,分别为:YY号为8××6,YY号为2××2,YY号为1××6、昵称为大哥,YY号为8××3、昵称为vip.恶人,YY号为1××0。每次下注,只要他们5人中有人参与下注赌博输了,杨某甲就会告诉其,而且会把相应的提成折算给其,但如果赌客没输钱的话,其就没有提成,公司也不会扣其的钱。其是从2月份开始拉客的,2月份其为公司拉的赌客输掉的总赌资为23836元,公司给其提成3562.5元;3月份一直到昨天被抓获,其为公司拉的赌客输掉的总赌资为13791元,公司给其提成2068元。这样一算的话,其拉客总共盈利5630元。其拉进来的赌客的赌资、亏赢情况YY群里有记录。其等人跟公司的账务一般每天一算,每月一清,其员工的吃住都由公司包的,员工每个月因为做魔域网络游戏加盟商要给公司交一定加盟费,但其等人没有一个能通过正当的游戏赚钱的,所以其等人参与拉客的提成基本上都被公司作为每个月的加盟费扣除了,直接到其等人手上就是一个数额,没有现金到其等人手里的。

网络赌博公司的股东有杨某甲、杨某、苏某某、阮某某和李某某。杨某甲负责网络赌博YY群的具体工作,苏某某负责财务、杨某及阮某某负责公司的内部事务管理,李某某不怎么管事。公司从事网络赌博平均每天能赚1万余元,总共开了50余天,按照这样算的话应该公司赚了50余万元。

网络公司员工中王某某甲、王某某、邹某某、范某某、艾某、郑新健等人都拉了赌客,印象中范某某是拉客拉得比较多的,应该拉了20多个赌客,赌客赌输的资金有20万至30万元,他提成3万至4万5千元,其他人不太清楚。

赌客是通过直接将钱直接打入以杨某甲名义开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然后杨某甲经过确认查收后,再将赌资所能购买的分数上到赌客的YY账号上,如果赌客输了的话,操盘手就直接将赌客的分数扣到公司账号了,如果赌客赢了,就按照赔率将相关的分数打入赌客的YY账号上,如果赌客赢了,不玩了要下分,其等人就将分数所能换成的RMB打入赌客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内就行了,银行的具体卡号其不清楚;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以加盟的方式在千年老妖网络公司上班,2013年12月公司又加了一项业务,即从事pc蛋蛋28外围赌博。公司老板杨某要其在游戏里打广告,拉想玩28的人加入YY群9558***。其拉了二个客户,因该二人没什么输赢,其也就没有什么提成;

4、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公司从事pc蛋蛋28外围赌博后,其在游戏里做广告拉客户到YY群95**8里去赌博,其所拉的客户按其赌资的15%提成。其没有拉过客户,但其负责的游戏区里有客户参与了28的赌博,他们也算在其的头上,但因未结算,一直没拿到钱;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拉了五个客户参赌,这五人共输掉38083元,其从中按15%提成6321元;

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公司拉客户参与赌博,提成从3月1日开始计算,到3月23日结算,其共提成41926.5元;

7、证人王某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应老板阮某某的要求,在各自游戏区拉客来赌博。在赌博YY群内主要有操盘手和会计,会计是苏某某。其拉了四、五个赌客,从2014年1月开始提成到3月18日止,其共提成2585.5元;

8、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月份帮公司拉客户赌博,共拉了四、五个客户参赌,还有几个拉进来没有赌过。2月份之前提成了几百元,2月份提成1540.5元,3月份提成5824.5元,共提成8000元左右;

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4年3月11日在千年老妖公司当操盘手,负责操作YY群80**00金钱,其来之前是杨某甲操盘。杨某安排其到株洲以其的名字开设了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四个银行帐户,前三个开通了网银,并绑定了手机。这个群内赌博杨某甲都记了帐;

10、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玩魔域游戏时有千年老妖公司的网络商人要其加入YY群95***8828,说里面有赌博。进入后有人向其介绍了具体赌博方式,还有一个《正式版幸运28玩法》视频。其知道群内有人赌博,但其未参与;

11、证人赵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在2014年2月在千年老妖公司YY群955**28内组织的pc蛋蛋“幸运28”外围参赌输了500元。因为他们在群内将公司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照片发了出来,所以其知道这个组织者是杨某甲;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自2014年1月份经千年老妖公司彭银介绍在家中参与了“幸运28”外围赌博,共玩了10多次,参赌资金39990元,共输了13690元;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今年2月份经阮某某介绍加入了YY955**28群,其昵称是“小白”,并在群内赌28的外围,赌到3月份共输了30100元;

14、证人邹某甲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经网友范某某(YY名“随缘”)介绍加入了YY群95**28赌幸运28的外围,群老板是杨某甲,其的YY号为“冰魄”和“深”,到出事时其投入参赌资金63600元,共输了44900元,与其一起赌博的还有朋友陈某甲;

1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其证明的内容与邹某甲一致,还证明其大概输了46000元左右;

2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与千年老妖公司交易截图与提取笔录,证明其在家中通过电脑参与了娄底千年老妖公司开设的YY群9558***赌博,其的昵称是“九五”,其是将钱汇到杨某甲的帐号上,其投入赌博资金为11100元,输了4600元,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其参与赌博网站的交易截图;

17、证人嵇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网银交易截图,证明其经千年老妖公司员工王某某介绍,于2014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利用电脑上网登陆YY账号后参与网络赌博,赌博的群YY号为95***828,昵称“豪门娱乐城”,根据流水帐单,共投入赌博资金2万余元,输了5000余元;

18、证人苗某某的证言、农行卡复印件、网银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单,证明其自2014年2月上旬至3月初通过在租住地上网,经YY号“比尔”介绍,在“魔域”网络游戏的YY群95**8中,参与pc蛋蛋竟猜项目的“幸运28”外围赌博,其的昵称是“流水落花”,其向杨某甲的帐号里分多次转了10万元左右,整个赌博过程其输了约6万元;

19、证人冯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自2014年3月初至同月底经阮某某介绍,在“魔域”网络游戏的YY群955***28中,参与pc蛋蛋竟猜项目的“幸运28”外围赌博,其的昵称是“流浪待缘”,其开始是用游戏装备折抵成游戏币800元进行赌博,后将工资10000多元通过网银转到组织者提供的杨某甲账户中赌,都输了后其向阮某某借钱,他不肯,其就没赌了;

2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经人介绍到杨某甲、苏某某开设的网络YY群内赌博,以及该赌博网站是以千年老妖公司的名义开设;

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经范某某介绍到群号为95**28的网络YY群(群名称为豪门娱乐城)内赌博,其昵称是“牛哥小强”,以及其赌博输掉20余万元,钱都是转给杨某甲的银行账号上;

2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经人介绍到群号为958****的网络YY群(群名称为豪门娱乐城)内赌博,其昵称是“富贵”,以及其用于赌博的资金是转给庄家杨某甲的银行账号上;

23、证人尹某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到群号为958****的网络YY群(群名称为豪门娱乐城)内赌博,其昵称是“黑色玫瑰”,以及其用于赌博的资金是转给庄家杨某甲的银行账号上;

24、证人汪某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是“魔域”网络游戏的玩家,2014年2月份经汪晓峰介绍了解到可以到群号为958****的网络YY群(群名称为豪门娱乐城)内赌博,其通过参与PC蛋蛋幸运28游戏的竞猜进行赌博,以及其用于赌博的资金是转给庄家杨某甲的银行账号上;

2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赌博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搜查时查获赌资、电脑、银行卡、记账本并予以扣押,以及赌博现场情况;

26、合伙投资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杨某甲、苏某某、阮某某四人于2013年7月4日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7、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杨某与房东谢某某签订租用娄星区长青居民点*栋*单元**二套房的情况;

28、加盟商申资证明及合同,证明被告人杨某分别与邹某某、毕某、赵某某、王某某甲、艾某、范某某签订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合同,授权上述人等加盟其网络有限公司的情况;

29、YY群9558***内赌博聊天记录、群内人员名单、记录光盘,证明被告人杨某等人于2014年1月13日开始利用28蛋蛋组织外围赌博,至案发统计,该群内共计280个帐号,除去内部人员、小号、“托”的帐号,还有帐号231个,涉案赌资交易达100余万元;

30、记帐本,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用该帐本中记录了自2014年2月7日至案发的3月25日网站的赌博情况;

31、缴款收据,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杨某赃款277300元,苏某某赃款100000元、阮某某赃款100000元、李某某赃款100000元、杨某甲赃款19920元;

32、杨某甲指认赌博账户的情况说明、网银、汇款、财付通、支付宝记录、建行、农行、工行、财付通以及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赌博资金流转情况;

3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肖某某、赵某某、范某某、艾某、王某某、王某某甲、毕某、邹某某八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4、2014年1月13日至2月6日的YY群聊天记录统计收入情况表、2月7日至3月25日的账本统计收入表、网银交易记录,证明经过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与公安机关对赌博网站收入进行统计后确认本案赌资累计1691250元,非法盈利共计891282元;

35、情况说明及查询资料,证明YY、PC蛋蛋、幸运28等软件、游戏等均系正规软件公司设计生产;

3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至今,其和朋友开了娄底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从事网络游戏币收购出售。因公司是其和苏某某、阮某某、其哥哥杨某甲共投了70万资金开设,到2013年12月整个公司亏空只有10来万的游戏币,因没有钱来继续运作,于是其就提议开设网络赌场来赚钱盘活公司,其它股东也同意。从2013年12月开始开设一个网络赌场,2014年3月初之前其等人是在娄星区长青居民点××栋一单元×2室内用电脑上网进行开盘;3月初后在康复医院后栋的出租房内开盘。参与人员主要有其、杨某甲、苏某某、阮某某和其公司部分员工。股东就是其、苏某某、阮某某,其哥哥杨某甲在赌场开设没多久就退股了。其占61%,苏某某占10%,阮某某占29%。

2013年12月份开始至2014年3月25日,其等人在淘宝公益网站(PC蛋蛋幸运28网站网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开设一个外围赌场。以该网站每5分钟更新一期的开奖号为基数,建立一个网络赌博YY群,群内赌客通过在00-27之间的28个数字来买大、小、单、双、中、组合、特码的方式,在YY群里打字下注,然后根据网站开奖后数字结果、赌客下注情况及赌博规则和赌客之间进行赌博结算。这些赌客来源都是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从事游戏买卖过程中,吸引这些游戏玩家加入公司网络赌博YY群后进行网络赌博。

其是组建一个网络YY群,赌场YY群号9558***,该群是其在网上花100元钱买的,以PC蛋蛋幸运28网站开奖号码为准,根据事先制定的赌博规则和赌客下注情况、开奖号码进行结算。其在该群内使用过一个YY账号:277902669,昵称:“出生豪门豪门娱乐城欢迎你的光临!!!”;密码:3.1415926。开盘时间基本是每天中午12点至晚上12点;最后个把星期开盘时间改为10点至晚上12点。其公司开放每天11点至23时55分为赌客的下注时间,但中间也有十多次的样子应赌客的要求,从每天的9点至23时55分开放为赌客的下注时间,每5分钟开一次奖,赌博采取上分制,分用MS(魔域游戏币)或人民币兑换,10元人民币=10分,300MS=300分,但300MS相当于10元人民币,每盘下注的时间为4分钟,到开奖前1分钟停止下注,每盘每人所有下注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元、不超过5000元,赌客下注分5档。赌客下注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YY号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没有分的话,就要到其公司买分,1元人民币相当于1分,如果他要买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钱到其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里,或者直接交易游戏币或者装备给拉他的加盟商,也就是公司负责拉客的员工,然后,其等人确认收到钱或游戏币了之后再给他们上分。每次下注的时候,只要在9558***的YY群里发消息,将各自所下的注发到YY群里,然后,每盘等开奖结果出来后,根据赌客所下的注码按照相应的赔率结算。这个赌博规则是其设计的。是其从一个YY频道叫国际娱乐城的地方学来的。其是该赌场最大的股东,其哥哥杨某甲和肖某某负责在赌博YY群内操盘,苏某某负责查收赌客汇过来的钱是否到账,是个会计,阮某某主要是负责千年老妖网络公司的日常管理,有时在赌博YY群内做一下“托”带动气氛。其公司内员工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邹某某、毕某、艾某、李某俊等7人帮其拉过游戏区内的玩家进来YY群内赌博。其是根据员工拉进来的赌客在YY群内总共输的赌资总数提15%给员工。每天都结算一次。除了员工以外,还有一些网络游戏里的加盟商帮其拉过,有两个人,一个叫温某甲,一个叫彭某,他们的提成也是和员工一样按照15%来提取。赌客如果要上分,就会给公司公布的银行卡账号汇钱,汇钱后就会在YY群内通知其等人,苏某某查钱到账后就通知操盘的杨某甲或者肖某某给赌客上分;赌客如果下分就会把卡号在YY群内告诉其等人,苏某某就会把下分的钱汇到赌客的账号。其等人开设的千年老妖网络公司转为赌博是从2013年12月其开设网络YY群赌场开始的。开设赌场至2014年3月26日,具体盈利大概60万左右。股东按比例分过五次红,第一次是过年前几天其大概分了5万左右,3月的时候分了三次,按我占股52%左右,每次都分了5万左右;3月25日左右,李某某退股后我分了8万多,总共我一起分了28万左右的样子,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其他股东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红的,杨某甲大概分了2万元、苏某某分了4万余元,阮某某分了12万余元,李某某分了5万余元。赌场平均每天收入大概六千左右,最高的一天收入大概五六万,最低收入一天只有几百元。在参与赌博的赌客中,我能想出一些,YY昵称“东东”输了有2万元左右,YY昵称“流水落花”输了有6万元左右,YY昵称“流浪待缘”输了有1万元左右,YY昵称“袜子”输了有5万元左右,YY昵称“冰魄”输了有5万元左右,YY昵称“牛哥小强”输了有10万元左右;

37、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杨某、杨某甲、阮某某是通过玩“魔域”网络游戏认识的,后来在2013年6月份左右,四人出资注册成立了“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是法人代表,开始公司一直从事正规的网络游戏服务的项目,后来由于管理问题,公司一直亏损,到2013年年底时,公司基本没有流动资金了,快破产了。杨某就跟其等人提出开网络赌场的事,其等人也都知道网络赌博的大概操作方法,都知道是犯法的,不过为了不使公司因无钱破产,其和杨某、杨某甲三人决定开网络赌场。杨某先模拟实验了几天,发现可行,杨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个YY群,群号是9558***,要公司员工在“魔域”游戏平台里发广告,说他们的YY群里有PC幸运28的外围赌博场所,吸引他人加其等人设的群,加入后由员工语音解释具体怎么赌博,规则是以PC蛋蛋幸运28网站为基础,赌客先汇款到公司账户购买游戏币,或直接用人民币下注,从10元至5000元,公司对赌客的下注数记录并公示在YY群里,等到PC蛋蛋幸运28网站的开奖数字公布以后,公司对赌客中奖情况进行结算,输了的扣掉赌客的钱或游戏币,赢了的加赌客所赢数到其名字上,赌客想兑现的话,达到公司的在同一档玩够5把的要求后,其等人直接汇钱给他。幸运28每5分钟就更换一次号码,也就是说其等人可以每5分钟开一次赌,每天可赌10多个小时,同时还安排了公司员工做“托”,在YY群里假下注,这样吸引赌客下注赌博。开始参与的赌客不多,主要是几个熟人,其等人安排的“托”还多一些,到了这个月,参赌的人多了,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了,少的时候也有一两个。近期做了个把月的好生意,到昨天晚上公司正在网络上利用YY开赌场时被抓获。杨某是老板,由他搞好前期的买YY群、制定赌博规则等事情,杨某甲和肖某某负责操盘,就是在YY上统计赌客的下注和输赢结算,其是公司的会计,负责每天晚上结算输赢,阮某某是负责管理员工,在最开始其三人决定用YY开网络赌场时,他不在公司不知情,回来后他反对过,不过后来他就没反对了,反正赌博所赚的钱他照样分了。另外是员工负责打广告拉客,员工拉到的赌客公司会给他提成此赌客输钱的15%。公司加盟商主要有范某某、温某甲、毕某、王某某、艾某、赵某某、李某俊、王某某甲、邹某某等。加盟商主要是进行游戏装备的买卖,同时负责拉游戏玩家来YY群赌博。每拉一个人进群赌博,就能得到被拉人所输金额15%的提成。下注的赌客基本上是玩“魔域”游戏的,其都不认识,没见过面,每注最少10元,最多5000元,一般是几百元一注。赌客寄钱给公司的话都是打在公司提供的卡号上,其中有公司的账号,也有私人的,赌客要兑现的话其等人用公司的账号直接转钱过去,其是会计,转账都由其来转。在网络上开赌场有三个多月,开始两个月生意不好,赚了几万元钱的样子,这个月(三月份)赚了四十余万元钱。其等人做网络赌博的钱和公司做正当生意的钱是分开的,开始做网络赌博赚的几万元钱具体哪个分多少记不清了。3月份其等人做网络赌博分了三次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其分了3万余元,杨某分了约15万元,杨某甲分了3万多元,阮某某分了6、7万的样子,范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分了5万元钱的样子。公司从2014年1月中旬开始开设网络赌博到被抓,大概总共开设网络赌博50天,总共赢利50万元左右。其分了四次钱,第一次是过年前几天,共分10万元,其分了8500元,第二次共分10万元,其分了8500元,第3次共分13万元,其分了11000元,第4次共分13万元,其分了11000元,其每次都是按其所占8.5%的股份分钱。2014年1月中旬开设赌博网络平台时,其弟弟杨某占37/71之股,其占10/71之股,苏某某占6/7之股,阮某某占18/71之股,到2014年2月20日左右,杨某甲将他的10/71之股的股份转让给了小李。其他股东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红的,杨某大概分了20万元、苏某某分了4万余元,阮某某分了12万余元,小李分了5万余元,小强分了多少其就不清楚了。赌场平均每天收入大概6000元左右,最高的一天收入大概5、6万,最低收入一天只有几百元;

3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其跟其弟弟杨某、还有网络游戏中认识的朋友阮某某、苏某某一起商量合伙开办一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到7月份的时候就成立了娄底市千年老妖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其、杨某、阮某某、苏某某四人,公司总共的启动资金为71万元,其入股10万元、杨某入股37万元、阮某某入股18万元,苏某某入股6万元,主要经营游戏点卡及网络游戏内装备的销售,下面有十几个加盟商,但加盟商的个数也经常变动,一直到2013年年底的时候,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这个时候,刚好有个加盟商说YY28可以赚钱,然后,我们四个股东就在YY语音平台上一个群名为国际娱乐城的群里面查看了一下,确实觉得可以赚钱,所以,四个股东决定开办一个YY群用来赌博赚钱,股份还是按公司开始注册时的股份分配,大概过年前几天,其就把其的10万元股份转让给了小李(即李某某)。2014年1月份的样子,我们就在YY群里搜索到了一个9558***的群号,其等人就花了200元的样子把这个群号买下来作为YY群。买下来之后,将群名改为豪门娱乐城,到2014年1月中旬的时候,就开始利用这个平台赌博了,通过淘宝公益网站(PC蛋蛋幸运28网站网址:http://www.pceggs.com/play/pc28.aspx)开设了一个外围赌场,建立了一个网络赌博YY群,YY群号为9558***、群名为豪门娱乐城,该赌博平台由其具体负责,苏某某是会计,杨某跟阮某某负责管理公司内务事情。赌客要确定自己YY号里面是否有分值,如果没分的话,就要到公司买分,1元RMB相当于1分,如果他要买多少分,就先打多少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里,然后,其等人确认收到钱了之后再给他们上分。每次下注的时候,只要在9558***的YY群里(群名为豪门娱乐城)发消息,将各自所下的注发到YY群里,然后,每盘等开奖结果出来后,根据赌客所下的注码按照相应的赔率结算。每天参赌的人数有10人左右,最多的时候有20人的样子。平均每天能够赚1万余元的样子。公司从2014年1月中旬开始开设网络赌博到被抓,大概总共开设网络赌博50天,总共赢利50余万元。2014年1月中旬开设赌博网络平台时,其弟弟杨某占37/71之股,其占10/71之股,苏某某占6/71之股,阮某某占18/71之股,到2014年2月20日左右,其就将其的股份转让给了小李。其他股东都是按照股份比例分红的,杨某大概分了20万元、苏某某分了4万余元,阮某某分了12万余元,小李分了5万余元。其退股的时候分红13000多元,拉客户提成14316.5元,为赌场操盘拿工资3500元,大概30816.5元。

其拉过客户来赌博。拉来参与赌博的人YY昵称分别为:东东、花哥、曙光、休息、默然、天朝、运气。这些客户总共输了10多万左右。在“加盟商28提成单”写有“杨某甲”的记录,显示2014年2月份的提成是11376.5元,3月份的提成是2940元,1月份没有提成,提成一共14316.5元;

3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赌场股东是其和杨某、苏某某、阮某某四个人,其占有15%股份,苏某某百分之八点几的股份,阮某某百分之二十几的股份,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几就是杨某的股份。其入股一共投资了13万,其是买的杨某甲的股份,是阮某某介绍其来买股份的,当时他也给其介绍了千年老妖公司和YY群网络赌博的事情,其就投资13万搞网络游戏公司和赌场。赌场就是一个YY赌博群,群号是9558***,千年老妖公司的员工在游戏过程中可以拉游戏玩家加群进行赌博,他们可以拿提成15%。开设的YY赌博群有两个,其开始投资入股的是9558***这个群,后面又杨某他们又开了一个群,其不知道号码,其只管按照15%的股份来分钱。9558***这个群操盘手是杨某甲,其不负责公司的任何运营,只负责分红,同时用两个账号当过“托”。公司的加盟商主要有范某某、温某甲、毕某、王某某、艾某、赵某某、李某俊、王某某甲、邹某某等。加盟商主要是进行游戏装备的买卖,同时负责拉游戏玩家来其等人的YY群赌博。拉人进群赌博,就能得到被拉人所输金额15%的提成。其分钱都是会计苏某某将钱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其总共分红52500元;

40、共同作案人阮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4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犯罪时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2、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被关押至娄底市看守所时经检查身体健康,符合羁押条件。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委托了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湖南省吉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户籍地有固定住所,涉嫌犯罪前在村上一贯表现较好,为人老实,与村民关系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恶习。若适用非监禁刑,其再犯罪风险小,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涟源市白马镇邹家村治安与社会风气较好,符合监管条件,所居住村同意杨某甲到村里服刑,确定由村支书杨正专担任其监管责任人,对其监管和教育。故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吉水县司法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未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良嗜好等问题,邻居愿意接纳该犯回归社会,其父亲愿意成为其监护人,帮助其积极改造,故评估意见为建议对李某某缓刑加以实施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设立赌局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二人的居住地所在司法局所做的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

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赃款277300元、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的赃款100000元、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赃款100000元、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的赃款19920元,共计4972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已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扣押)。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庆

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

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小兰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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