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宁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732)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郊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吉明,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3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郊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宁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7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玲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翟吉明、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至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宁某、代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两辆工程车、一辆铲车,先窜至阳泉市荫营煤矿300户附近菜地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煤炭65.28吨。经鉴定被盗煤炭价值为24806.4元。后又窜至阳泉市郊区坪上村大菜营煤矿双荫路工地盗窃被害人万某某工程车旧轮胎33条。经鉴定:被盗轮胎价格为4270元。

2、2013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老虎沟山上煤场的三菱越野车上容留宁某、甄某某、陆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22时许,王某某在其荫营的住处再次容留宁某、甄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尿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宁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宁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指控盗窃煤炭的吨数有误,仅盗窃煤炭30多吨。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称重所得的65.28吨,包括被盗煤炭的重量和被告人王某某在覆盖、装卸、转运过程中增加的重量,不能以此认定被盗数量,且从运输车次、被告供述和单车称重数值看,65.28吨不是被盗煤炭重量,与事实不符,参照过磅单的平均值估算被盗两车煤炭重量为32.64吨;起诉被盗煤炭单价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对起诉书指控被盗轮胎33条4270元无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与轮胎失主达成赔偿协议,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盗窃煤炭吨数持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至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宁某、代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两辆工程车、一辆铲车,先窜至阳泉市荫营煤矿300户附近菜地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煤炭32.64吨。经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煤、炭的价格分别为280元/吨、炭480元/吨,故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煤炭价值为12403.2元。后又窜至阳泉市郊区坪上村大菜营煤矿双荫路工地盗窃被害人万某某工程车旧轮胎33条。经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格为4270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6673.2元。赃物已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盗窃煤炭和轮胎的犯罪事实。

本起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9月10日3时至4时左右,其在荫营矿300户附近菜地里的煤炭约76吨被盗价值6万余元。被盗煤炭全部装在编织袋中,有1900袋,每袋约40公斤,是其从刘备山渣坡上捡了两年多积攒下的。报案时称丢了76吨左右是估计下的,煤炭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过磅,共装了四车,净总重为65.28吨,里面被混进土和煤渣,因无法将土和煤渣分离,就按去掉5.28吨土和煤渣,被盗煤炭按照60吨计算。原来的块炭大多弄碎成煤面,块炭价格比煤面价格高,煤面又和土混合。

2、被害人万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9月11日早6点多,其发现放在补胎铺旁空地上用石渣埋住的57条轮胎全部被盗,共计价值57960元,在现场还发现铲车轮胎的痕迹,后在荫营二中对面一家补胎铺发现被盗轮胎。被盗的57条轮胎中有4条是刘某某工程队的,其余53条属于其和丈夫付某某个人的。2013年9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王某通过刘某某找其和其老公付某某商量私了王偷轮胎的事,王承认偷了其57条轮胎,已找到33条,剩下24条若找到就归还,找不到就按24条20000元赔偿,并打了欠条,让其去公安撤案。刘某某是其修车铺所在地施工的老板,王某让其和公安机关说这些轮胎是刘的,刘欠他钱,轮胎是刘顶账给他的。2014年7与27日其证言证实57条轮胎是一次被盗走的。

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王某和刘某某找其和老婆,商量私了王某偷轮胎的事,王某承认偷了57条轮胎,已找到33条,剩下24条若找到就归还,找不到就按24条20000元赔偿,让其去公安撤案,并打了欠条。王某让其和公安机关说这些轮胎是刘某某的,刘欠他钱,轮胎是刘顶账给他的,刘也让其按王某安排的那样说。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不认识王某某,没有欠王某某工资,王某某偷了其轮胎后,补胎铺夫妻报案了,王某某和其朋友让其帮忙私了,王某某说偷的轮胎找见33条都还回来,该赔钱都赔了钱算了,给付某某两口打了一张欠24条轮胎、赔偿20000元的条。

5、证人甄某某(又名甄某)证言证实:王某是其干活的煤场老板。2013年9月9日晚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其一直在一辆黄色工程车上押车,这辆工程车从”小军军”煤场往其煤场拉了8次煤,后车坏了,其就在车上睡觉到10日早8时左右。”宝宝”是2013年9月11日晚上刚从大同过来。

6、证人王某某(又名”宝宝”)证言证实:2013年9月12日早4、5点时,王某让其将一堆煤装车,用工程车装了两车,最后一车是王某装的,煤、炭、土都有,估计三车有40吨左右,装的煤里有炭块,有很多编织袋。

7、证人陆某某证言证实:其给王某干活,王某煤场一般没有炭,主要是煤。2013年9月12日早上,其在王某煤场看见较多炭,开始炭都在编织袋里装着,被煤渣盖着,约今早8点多,王某让”宝宝”开铲车挑开煤渣,将编织袋装的煤装到一辆工程车上,让工程车将炭拉到距王某煤场约1000米的一处长满草和树的地方,那地方较隐蔽,草树刚好能盖住炭。那辆工程车运输了三次。”宝宝”是2013年9月11日从大同过来的。

8、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12日早8时左右,王某某让铲车将煤场里的炭装了工程车后拉到离煤场1000米远长许多树和草的地方,炭用白色编织袋装着,工程车拉了三车。

9、证人赵某某(又名”挠爬”)证言证实:其是王某雇佣的装炭和汽车轮胎的铲车司机。2013年9月10日凌晨3、4点,在荫营矿300户附近路边一块地里装的炭,用编织袋装的,炭里还带有木头、塑料布、土,约50多吨。9月10日凌晨5点多,在坪上村(原大菜营煤矿)山上工地一个补胎铺旁装的轮胎约二三十条,都是旧的大车轮胎在煤渣里埋着。宁某告其炭是他们的,王某也说过在荫营矿300户那里有他们两车炭,炭是他们以前从山上捡下的,还安排一会去装,装完炭回到老虎沟村山上王某的煤场,王说要去坪上村(大菜营煤矿)山上工地装点渣煤,还说以前在工地附近的一个补胎铺旁见过一些旧轮胎,还在就顺便装回来,轮胎不知是谁的。装煤和轮胎的两辆工程车是其联系的。参与拉炭和轮胎的还有王某、宁某、”小代”、两个工程车司机。后其听”宝宝”或宁某说王某让他们将洗煤厂的矸石用铲车铲上覆盖在当晚从300户拉回去的炭上。

10、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坪上村300户口干护林防火工作,主要负责在门房看山。2013年9月9日晚21时至次日凌晨6时,其在荫营矿300户口门房看山,其门房西面马路地里存放的是张某某的炭,后听张某某说炭被盗,当晚没有听到异常响动,没有车从门房进出,后其顺着山路一直到双荫路上发现铲车、汽车痕迹,汽车、铲车从山上下来的,不是从门房处进入的。张某某的炭被盗前估计有40吨左右,被盗后剩下不多了。

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中午1点多,在荫营镇老虎沟村(原煤矿)双荫路工地的一个煤场里,以7000元价格收了王某33条轮胎,王带其到老虎沟村(原煤矿)双荫路工地的一个煤场,煤场里放着轮胎,都是旧轮胎,轮胎表面都有煤渣。后轮胎失主到其补胎铺说轮胎是他被盗的。

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其来公安机关交代其拉走坪上村大菜营煤矿附近工地一个补胎铺轮胎的事,其给张战华(音译)、张战小(音译)公司开过铲车,欠其工资,故将专门给他们工队工程车补胎的补胎铺的轮胎拉走顶账。称宁某在其煤场干活,”小代”是其铲车司机。其曾和宁某说过改天车过去宁某就将在荫营矿300户那门口放着的炭拉回来,宁某应该记住了,2013年9月10日凌晨3点至4点左右,宁某、”小代”、”闹耙”和两辆工程车司机在荫营矿300户大门里面盗窃炭,宁拉炭时未告其,其是第二天去煤场看见炭后才知道,炭不满两工程车,约20吨至30吨。称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其让宁某领工程车和铲车到荫营矿300户附近菜地盗窃炭,不满两工程车约30吨左右。同日6时至7时左右,其与宁某、”小代”领两辆工程车和一辆铲车(司机”闹耙”音译)到坪上村大菜营工地修车铺附近拉走埋在煤渣中的工程车旧轮胎33条。当天将盗窃的煤炭和轮胎拉回其老虎沟的煤场里,当天中午将轮胎以3500元价格卖与荫营二中对面修车铺的郭某,郭说打麻将输了不敢告老婆,让其告人说是他花7000元买的。2013年9月12日早上,其让宁某他们将炭拉至煤场对面1000米左右处长满树和草的地方,共装不满三车,里面还有一些其的煤渣。后其和补胎铺所在地工程队老板刘某某找大菜营补胎铺夫妻商量私了偷轮胎之事,说其认了偷57条轮胎,已找到33条,剩下24条找到就归还,找不到按24条20000元价格赔偿,并打了欠24条轮胎的条,让夫妻俩撤案。称其为给煤场腾场地放煤,将其煤场里的矸石掺和进偷下的煤炭里,大约掺和进去十几铲车铲,约30吨左右,掺和进去的有矸石、渣煤、炭,偷炭时其不在场,”小代”应该不知道当晚拉的炭和轮胎是偷别人的。

13、被告人宁某供述称:王某某是其老板。盗窃前,王某某对其说荫营矿300户附近有几十吨炭,其有时间了把那些炭拉回煤场,其同意,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至6时左右,其与王某某、”小代”三人,王雇了一辆铲车、两辆工程车,在荫营矿300户附近菜地盗窃煤炭30多吨,装了两工程车炭。拉完炭后,王打电话让其去大菜营那里将补胎铺的轮胎和盖着轮胎的煤渣一起拉回来,后王开车领他们去拉轮胎,约30余条。偷炭时,其在现场指挥铲车将炭装车运走,偷轮胎时其是押车的。称炭拉回王某某煤场后,将炭卸至煤场,后王开铲车将矸石盖在偷来的炭上,是怕别人发现,总共盖了有17吨至18吨左右矸石。”小代”不知拉回的炭和轮胎是盗窃所得。庭审中,被告人宁某供述拉炭时王某某不在现场,拉轮胎时王过去了。

14、过磅单四张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煤炭过磅称重,总净重为65.28吨。

15、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阳*价鉴字(2013)62号、阳*价鉴字(2013)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证实:鉴定标的为工程车旧轮胎共33条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4270元;标的为黑色、重量65.28吨,由于长期存放于室外,炭块风化后形成煤和炭混合物,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平均售价分别为:煤280元/吨、炭480元/吨,将上述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标的重置价格,即鉴定价格=重置价格×数量=(280元+480元)/2×65.28=24806.4元。

1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某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通过照片辨认的方式指认出小王(王某某)即为2013年9月10日中午1点多卖给其轮胎的人;证人陆某某、甄某某、王某某指认出王某(王某某)即为其给打工的荫营老虎沟煤场老板;证人田某某指认出王某(王某某)即为其男朋友荫营老虎沟煤场老板;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指认出”小代”(代某某)即为伙同其于2013年9月10日凌晨盗窃煤炭和轮胎的人,宁某指认出王某(王某某)即为2013年9月10日凌晨指挥他们盗窃煤炭和轮胎的人。

17、**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宁某于同日被治安传唤接受调查。

18、**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主动到我局投案,其交代了伙同宁某等人盗窃张某某煤炭的事实,并反映拉走万某某的轮胎是因为其与万某某补胎铺所在地老板刘某某有经济纠纷,是刘某某让其拉走轮胎顶账的。我局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的归案经过为投案自首。2013年9月25日,经我局对刘某某的询问证实:刘某某与王某某并无经济纠纷,也没有让其拉走轮胎。

19、**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阳泉市****监督局未对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煤炭作出化验结论,故**认证中心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对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煤炭的取样经过;其出具采样方式情况说明的日期为2013年11月13日,并不是指采集煤炭样本的日期;已将被盗煤炭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由于张某某煤炭已灭失,故无法再次作价格鉴定;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宁某时未对被盗煤炭作出价格鉴定,故其在起诉时才对张某某被盗煤炭的质量化验采样情况作了说明;王某某覆盖在被盗煤炭上的矸石由于未过磅,故张某某真正被盗煤炭的吨数无法核实。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老虎沟山上煤场的三菱越野车上容留宁某、甄某某、陆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22时许,王某某在其荫营的住处再次容留宁某、甄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本起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甄某某、陆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8时左右,甄某某与陆某某、宁某、王某一起到王某煤场给王干活,后四人在王某车上吸毒,当晚22时左右,他们都回到王某家,王某开始吸毒,后宁某、陆某某和甄某某也依次轮流吸毒,最后”宝宝”也吸了。吸食的是冰毒,使用的工具是专门吸毒的塑料”壶壶”,毒品、吸毒工具是王某提供的。证人甄某某证实”宝宝”是2013年9月11日晚上刚从大同过来。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是其老板。2013年9月11日晚上8时30分许,王某和宁某接上其,其和宁某回到王某租住的地方,看到陆某某、甄某、田某某及一男子正在”斗地主”,后在客厅看到陆某某、甄某、宁某、王某吸食冰毒,王某让其吸食一口冰毒,其就吸食了一口。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王某某和给他干活的几个孩孩又在我们住得地方,看见在地上放着冰毒和吸毒工具,当晚,甄某、宁某、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我住的地方,具体谁吸不清楚。冰毒和吸毒工具是王某某的,吸毒工具是有吸管的塑料壶壶。其没有吸毒。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2013年9月10日晚上7点多,其和宁某在其老虎沟村旧煤矿附近山上煤厂的三菱越野车上吸食冰毒。称宁某开车回来叫其上车,上车后看见宁正在吸食冰毒,宁让其吸,其就吸食了两口。吸食时,将冰毒放到玻璃壶壶里面,下面用打火机烤,壶壶上有吸管,通过吸管吸食冰毒。毒品、工具是宁某提供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否认容留他人吸毒。

5、被告人宁某供述称:2013年9月11日晚上8点多,我和王某接上王某某,王某离开,后我和王某某到王某家,陆某某、甄某、王某女友正玩扑克,等一会王某回来,我们就开始吸食王某带回来的冰毒,吸食完过了一会,王某开车拉着我、陆某某、王某某、甄某上了老虎沟煤场后,我们又在车里吸食冰毒,直到次日凌晨4点多才开车回王某家,后他们在客厅又吸食了一次,其当时躺在床上睡了。吸食时,将冰毒放到玻璃壶壶里面,下面用打火机烤,壶壶上有吸管,通过吸管吸食冰毒。毒品、工具是王某提供的。庭审中,被告人宁某供述冰毒在王某某车上放着。

6、物证吸食冰毒的”壶壶”,印证了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7、阳泉市*****分局行罚决字(2013)第000261号、第000262号、第000263号、第00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1日晚22时许,因陆某某、王某某、宁某、甄某某在王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对四人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8、吸毒人员尿检证明书证实:王某某、宁某、甄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尿检呈阳性。

9、阳泉市*****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65.28吨煤炭(特征为块炭、煤面、土混合)、被盗工程车轮胎33条扣押及分别由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领取情况,吸毒”冰壶”1个的扣押情况;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张某某采集煤炭样本、王某某容留吸毒”冰壶”指认光盘及吸毒”冰壶”的移交情况。

1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甄某某、王某某、宁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庭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均成立,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盗两车煤炭参照过磅单的平均值计算重量,以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被盗煤炭价值。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慧清

代理审判员  冯 鹏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玲芳

盗窃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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