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明诉沈某祥相邻通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2775)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广民二初字第223号

原告沈某明,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世暄,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祥,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明与被告沈某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忠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世暄、被告沈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明诉称:原告与被告沈某祥是同胞兄弟关系,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公园村xxx号。原来只有一条小路出入,原、被告父母为便于生产、生活,用自家的自留地与韦某宝家的自留地相互兑换,而形成现在的通行道。后原、被告在父母主持下进行分家,双方对父母进行生养死葬。原、被告各继承父母1格房屋,原告分得与韦某宝家相邻房屋居住生活。后被告找到原告协商经双方同意,被告用其空地宽2.5米、长9米的土地与原告兑换原告所继承得的房屋房居住。2013年3月12日,被告将其二格老房及与原告兑换的一格房屋同时转让给李某发,为避免各方为通行道发生纠纷,三方签订《土地分割说明书》,约定:”原有地界保留,从路口宽3米的空地属沈某明,任何人无权干涉,地界归沈某明所有。”2015年1月,原告在相邻被告新房边建房双方无异议。同年3月,被告无故运石倒在通行道上进行堵路,致原告请人运送材料车辆不能通行,经原告找亲友劝说被告,被告才勉强搬石让路。同年6日,被告写有”此路所有权有争执,大小车辆不能进入,不听欠告者后果自负”的木牌插挡在路口引发纠纷。经有关部门调处未果致原告提起诉讼,现要求被告对通行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沈某祥辩称:原告沈某明所诉不实。〈一〉、原、被告虽系同胞兄弟关系,但原、被告父母在世时在公园村xxx号(四格房屋)、114号均有房屋,原公园村xxx号房的通行只有一条小路从韦某宝家房后通过。父母帮原、被告分家时,原告分得公园村xx4号房居住生活,并对父亲养老送终,被告分得公园村xxx号房居住生活,并对母亲养老送终,两家相距较远,不存在相邻通行纠纷。该通行道是原、被告分家后,被告用自留地与韦某宝家的地兑换而形成现在宽3米、长9米的通行道。由于原告私心太重,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在被告新房边的空地上建房,被告多次叫原告对所通行道路作出补偿,原告开始同意要对被告进行补偿,但原告一拖再拖,想无偿的让载重车辆在被告所修建的通行道上通行,无奈之下只好运石堵路而引发纠纷。〈二〉、2013年初,被告患病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出院后,原告不念兄弟之情连续催被告还款,被告无奈之下只得将xx7号老房低价转让给李某发赔还原告的借款。但在原、被告与李某发签订《出售房屋协议书》和《土地分割说明》时,因被告身体尚未康复,意识不清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次日被告发现自己所签的《出售房屋协议书》和《土地分割说明》部分内容有误,找原告索要遭拒绝,因此,该《土地分割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通行通路是否是共用通道?原告沈某明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提交了证据,并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质证意见:

1.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土地分割说明书》,用以证明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与李某发签订《土地分割说明书》,各方约定:原有的地界保留,此空地属于沈某明所有,路口到宽3米,地界、空地归沈某明所有的事实。

3-6.代理人对农某成、杨某莲、韦某宝、龚某仙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从韦某宝家门口到沈某祥家门口的通行道路,是沈某明家必经唯一的通道,沈某祥堆在通行道路上的石头和插在路上的木牌阻碍沈某明家通行的事实。

7.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沈某祥堆在通行道路上的石头和插在路上的木牌阻碍沈某明家通行的事实。

对上述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1号证据无异议;对2-7号证据不予认可,以前的通道是从韦某宝家后面通过的,而且沈某明没有分得xx7号祖业房居住。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原告质证意见:

1.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售房协议书、收条、土地分割说明书,用以证明土地分割说明书系原告私下篡写,未与被告协商,也未经被告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代理人对沈某萍、沈某娥,用以证明被告房前的道路系被告所修建,原告无权擅自利用,原告违法建房所用之地历史以来都是从后面进出,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通行权。

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1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所要证明的事实,并能证明被告把房子转让给李某发家的事实;对3号证据部分认可,认可证人与原、被告是亲兄妹的事实,不认可被告换地和修路的事实,认可原、被告的房子是相邻的事实。

三、本院调取的证据和原、被告质证意见:

现场图及照片,用以证明原、被告和李某发、韦某宝的房屋座向及通行道概貌。

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和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及本院例举的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转让其老房屋给李某发时,各方签名认可争议的通行道路属各方共用通道,本院给予采信;对3号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尚未分家时,其父母用自留地与杨某莲家自留地兑换而得到该道路通行至今,本院给予采信;对4、5号证据,能证明原、被告的父母用自留地与证人家兑换而得到该道路通行至今,本院给予采信;对6号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尚未分家时,其父母用自留地与杨某莲家自留地兑换而得到该道路通行至今,本院给予采信;对7号证据,能证明被告堆石堵路及插牌的事实,本院给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与李某发签订《出售房屋协议书》时,让原告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认可该通行道共用的事实,被告用来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3号证据,因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明内容不客观,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沈某明与被告沈某祥是同胞兄弟关系,与父母共同在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公园村xxx号房居住生活。原来原、被告家只有一条小路出入,其父母为便于生产、生活,用自家的自留地与杨某莲家的自留地相互兑换而形成现在的通行道路。后原、被告在父母主持下进行分家,双方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各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一格房屋,原告分得与杨某莲家相邻房屋居住生活。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同意,被告用其空地宽2.5米,长9米的自留地,与原告兑换原告所继承的房屋房居住。2013年3月12日,被告将其二格老房和与原告兑换的一格房屋同时转让给李某发,各方为避免通行道发生纠纷,三方签订《土地分割说明书》,约定:”原有地界保留,从路口宽3米的空地属沈某明,任何人无权干涉,地界归沈某明所有”。2015年1月,原告在被告新房边建房双方无异议。同年3月,被告在共用道路上堆石堵路致原告运送材料车辆不能通行,经原告找亲友劝说被告,被告才勉强搬石让路。同年6日,被告写有”此路所有权有争执,大小车辆不能进入,不听欠告者后果自负”的木牌插挡在路口再次引发纠纷。经双方协商未果致原告诉讼来院,现要求被告对通行道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尚未分家时其父母为便于生产生活,用自留地与杨某莲家自留地兑换而形成现在的通行道路,且原、被告分家后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各继承得父母的一格房屋居住生活,双方仍在这条共用道路通行。后被告用其自留地与原告继承房兑换,原告对自留地耕种仍然从该通行道出入。2013年3月12日,被告将其老房屋转让给李某发居住生活,李某发及其家人也有权在这条通行路上通行。因此,原、被告所争议的通行道,实属原、被告及李某发家等共用的通行道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给予支持。被告辩解认为该条道路仅属其家所有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祥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擅自在共用通行道路堆放的石头及插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沈某明承担25.00元,由被告沈某祥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忠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龙

相邻通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