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原山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范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705)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原山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某某西街某某国际大厦银座***号。

负责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霍明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羁押前住晋中市榆次区某某街**号*-*-**户。

原审第三人山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西某某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开发区某某西街某某国际B-1***。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刘培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范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赵某某借款300万元,支付方式为从山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山西某某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日,范某某为郭某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郭某某总经理现金叁佰万整,借期一个月(2012年12月1日前),此项借款由山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做反担保,到期未偿还,借款人与担保人同样有还款义务。”同日,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在该借据下方加盖原山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印章并写明“为保证范某某借郭某某总经理现金叁佰万元整于2012年12月1日前还清,本公司愿意为其担保,本公司同样有还款义务,董晓春”。

庭审中,郭某某提供了山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山西某某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300万元的晋中商业银行进账单一份及上述借据一份,并陈述相关事实为:“2012年10月,赵某某找到郭某某,说2012年7月,赵某某借给范某某300万元,说3个月归还,但现在范某某还不了,其急用钱,能否提供300万元,然后这笔款范某某还郭某某,郭某某说可以,如果范某某还郭某某,必须有担保,实际上就是郭某某先替范某某还了赵某某300万元,之后就成了郭某某借给范某某300万元,范某某就不需要再还赵某某了,随后范某某给郭某某打了借条,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做了担保。”

范某某的代理人对郭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陈述当时确实是在7月份向赵某某借了300万元,3个月还款,到期后,暂时还不了,赵某某急用钱,就向郭某某调款,让范某某给郭某某打借条,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做了担保。

庭前原审法院对范某某的询问笔录中该陈述,“我于2012年7月17日向赵某某借款300万元,对支付借款的转账单无异议,因借款长时间未能归还,赵某某就称其从郭某某处借300万元先用,让我给郭某某打了欠条,就不是借赵某某的钱了,就是借郭某某的了,我就给郭某某打了借条,某某担保晋中公司作了担保,董晓春经手签字。当时没有现金交易,事后才知道郭某某没有给过赵某某300万元,只是赵某某为了催账找的郭某某,之后郭某某就找人天天跟着我要,后付了郭某某18万元利息,我认为是敲诈,我当时就不认识郭某某,我打条子是当时被欺骗了,借条是真实的,但不存在300万元的现金交易,我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借款转让的事实不认可,只认可借赵某某钱,不是借郭某某的。向赵某某借款300万元是用于归还商业银行的承兑,赵某某知道借款的用途。”庭审中郭某某坚持其诉讼请求,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坚持其辩称意见,山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某某则坚持各自述称意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

原审认定,综合本案证据,郭某某与范某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款项往来,但一系列证据形成的链条证实了如下事实,即范某某因故向赵某某借款,逾期后,郭某某支付赵某某300万元,赵某某告知范某某向郭某某出具借据,范某某为郭某某出具了借据。依照相关合同法律规定,此系列行为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要件,郭某某与范某某之间以借据形式确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郭某某所诉“范某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范某某收到款项后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辩称意见所提,范某某与郭某某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属恶意串通,骗取保证及其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担保行为无效,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意见,因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在赵某某将债权转让于郭某某,范某某以借据形式确定了与郭某某之间所存在的债权债务,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在该借据上由董晓春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写明愿为范某某担保,本公司同样有还款义务字样,这些内容表明了该公司自愿为范某某提供担保,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情形,故该公司的担保行为实质是对郭某某、范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可及在债务人无能力还款时代为还款的承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在未得到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为范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无效。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在明知国家担保法相关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仍然为范某某进行担保,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负有明显过错,应对其无效担保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该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某对造成担保行为无效的事实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范某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已经审理终结,其犯罪事实与本案无关。

原审判决:一、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300万元。二、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郭某某在其诉状中作了虚假陈述,其与范某某之间无直接借贷往来;2、无证据证实赵某某与郭某某发生债权转让的事实;3、原审确认的进账单为两个法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无法证实与自然人之间有关联性;4、根据范某某询问笔录,其对借款转让的事实不认可;5、根据最高院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但本案中对方无法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据。二、我公司只是对范某某给郭某某出具的300万元借条提供担保,但并未对债权转让提供担保。三、范某某与郭某某不存在借贷款项的往来,担保行为无履行的基础和前提,我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第三人山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没有意见。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范某某、原审第三人山西某某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本案中,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上诉主张赵某某与郭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转让,并以郭某某与范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及范某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某与郭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故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是专门从事相关担保业务的机构,且其负责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故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对其在明知无法人授权的情况下而擅自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负有明显过错,致使郭某某在范某某不能偿还借款时必然产生相应的损失。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范某某应对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山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钢

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

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晶

企业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