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275)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银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被害人黄某甲之子。

监护人黄某乙,系方某甲的外祖父。

监护人张某甲,系方某甲的外祖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系被害人黄某甲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汉族,系被害人黄某甲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汉族,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肖进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宏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某、肖进成,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康继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被害人黄某甲与被告人方某某离婚,离婚后方某某经常纠缠黄某甲并于2014年5月19日与黄某甲约定在其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黄某甲不许和任何陌生男人有来往。2014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预谋,购买塑料桶后驾车至307国道附近宁东某某石化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后于8时许返回至药店,与黄某甲再次发生争吵后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及药店里间,并手持打火机扬言烧毁药店,汽油被引燃后方某某逃离现场,黄某甲被他人救出后送至医院救治。2014年6月8日,黄某甲经救治无效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烧伤致创伤性休克继发脓毒败血症、上消化道及泌尿系统出血而死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黄某乙、张某甲的诉讼请求:1、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2、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医疗费230000元、购植皮费100000元、护理费8000元、死亡赔偿金396628元、丧葬费22966、5元、误工费41600元、被抚养人方某甲生活费98470、4元、被抚养人黄某乙生活费28165元、被抚养人张某甲生活费28165元、黄某背部取皮费300000元、黄某人身伤害费100000元、黄某营养费50000元,以上共计1383324、9元。

被告人方某某辨称药店着火后其没有逃离现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1、指控方某某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及药店里间的证据不足;2、现有证据证实,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是黄某甲所为,被告人并未直接实施纵火;3、没有证据证明方某某有剥夺被害人黄某甲生命的主观故意。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虽协议离婚,但仍然一起生活;案发时被告人方某某请求邻居尽快将黄某甲救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在灵武市宁东镇羊场湾煤矿附近经营一家药店,二人于2013年6月5日协议离婚,但仍在一起生活,药店由黄某甲经营。后黄某甲不愿意与方某某继续生活,方某某一直纠缠黄某甲,并要求黄某甲签订在其未结婚之前不得和陌生男人交往的协议。

2014年5月21日7时许,方某某到药店找黄某甲,发现门锁被换,朝门上踢踹一脚,遂购买汽油放置在轿车的后备箱内于8时许返回药店,与黄某甲发生争吵后从车内取出汽油,手持汽油、打火机再次进入药店,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及药店里间并扬言要烧毁药店,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黄某甲被烧伤后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4年6月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烧伤致创伤性休克继发脓毒败血症、上消化道及泌尿系统出血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甲在医院救治期间,产生医疗费233047、8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1日9时许,王某甲报警称,宁东镇羊场湾煤矿一分区南侧一出租房内起火,黄某甲、方某某被烧伤救治。公安机关于同日受理初查,6月9日以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宁东镇羊场湾煤矿一分区南侧200米处,羊枣公路路东黄某甲所开的药店。药店分为内外两间。外间东侧入口门门框底部向西25cm处地面上发现一只女式黑色高跟皮鞋;高跟鞋向东30cm处发现白色塑料油桶一只(原物提取),桶口无盖,油桶已遇热变形;外间的四面墙壁均有烟熏的痕迹;外间塑料吊顶遇热脱落。里间双人床上有燃烧残余的塑料吊顶、装饰板、被褥等;里间双人床北端,窗框底部以下墙面有燃烧后的痕迹;里间双人床周围的东北西三个墙面上的塑料装饰板遇热脱落于双人床继续燃烧;里间南侧床尾与南墙间的空地上有燃烧残余的纸箱、塑料板;里间东墙南头上留存有未燃烧和未变形的部分塑料装饰板。根据对药店里间的勘查,发现双人床上物品被烧毁、双人床北端墙面有火焰燃烧的痕迹,分析起火点位于里间双人床上可能性较大。5月26日复勘现场,在里间东墙中部地面发现白色塑料油桶盖子一个(原物提取)。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尸表检验)尸体右足及左足底部皮肤完整,约为体表面积的10%。右肩部系植皮术后改变;右上肢系植皮术后改变;双下肢自踝关节以上至双大腿根部系植皮术后改变;尸体表面大面积烧伤,体表大部分创面表皮已撕脱,基底呈红白相间或基底呈焦黄色,较干燥,呈皮革样改变,烧伤总面积约为90%,其中深Ⅱ°16%,Ⅲ°74%。(原始病历摘要)死亡时间:2014年6月8日4时15分00秒。(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烧伤部位、烧伤程度等综合分析认为,死者黄某甲身体大面积烧伤可见生活反应,系生前特重度烧伤,全身多处烧伤占体表面积的90%,其中深Ⅱ°16%,Ⅲ°74%。经医院凉水冲洗创面、输液抗感染、支持对症治疗,积极行”右上肢、双下肢36%Ⅲ°创面切痂自体微粒皮移植,异体皮覆盖术+头部、左足背取皮术”,终因烧伤广泛而严重,体液大量丢失,继发脓毒败血症、上消化道及泌尿系出血等导致死亡。(鉴定意见)黄某甲系烧伤致创伤性休克继发脓毒败血症、上消化道及泌尿系出血而死亡。该鉴定书已告知被害人亲属黄某乙和被告人方某某。

4、辨(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方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2)被告人方某某指认购买油壶地点的情况。(3)被告人方某某指认购买汽油地点的情况。

5、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于2013年6月5日协议离婚。

6、协议书,证实2014年5月19日,方某某与黄某甲签订”在方某某没有和任何(人)结婚情况下黄某甲不许和任何陌生男人有来往”内容的协议书。

7、被害人黄某甲手机的短信内容及通话情况,证实(1)136********为方某某的手机号,136********为黄某甲的手机号,黄某甲手机短信显示,2014年5月21日6时32分,黄某甲收方某某的信息,”你把钱待(带)到矿上我来取”;当日7时17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你把汽油买上,我也活的没意思了。”(2)181********为方某乙的手机号,黄某甲手机短信显示,2014年5月20日22时29分,黄某甲发给方某乙的信息”方朋,就凑了两千二,没办法了。”(3)黄某甲手机短信显示,2014年5月14日20时49分,方某某发给黄某甲的信息”你还打算去法院里吗?你觉得还有必要吗?我无话可说”;当日20时52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有你这话就好,我们各走各的”。5月15日16时17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不和你过了,我给了你一年时间,你不珍惜”;16时23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按的好心,哪有不露风的墙,我不是傻子,你心疼了我把她打了,你竟然拿钢管子要打我,你良心被狗吃了”;16时26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我去其实是给我自己一个真真实实的证实。我不可能和你过了。你自己过好吧。你的儿子还是你的儿子。我再和你过我觉得我的脸就么(没)了,我无法想象再和你怎么过。没发(法)过”;16时53分,方某某发给黄某甲的信息”你觉得有必要吗?你就好好给我想想,你觉得你能甩开我吗?有本事我去一次你抱(报)一次安(案)。还有告诉你妈别掺合我很和的事不然我不会饶了她的”;17时58分,方某某发给黄某甲的信息”我不想怎么样?我就想要我们的家,我给你说你就好好死了这条心,你也别想着再找人除了我死了告诉你”;20时00分,黄某甲发给方某某的信息”不可能了,我不会和你过的。你就也死了这条心”;5月17日5时24分,方某某发给黄某甲的信息”我来车撞折腿了现在灵武市医院给我回电话。”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某甲药店的隔壁邻居,2014年5月21日8点10分许,其看见与药店相连的商店里屋侧门冒出火苗,赶紧跑出去,方某某掀开门帘跑出来,看到方身上着火了。方身上的火被其和其妈浇灭后,大喊”赶紧救我媳妇,我媳妇还在店里面。”其看到药店一扇门开着,往外冒烟,另一扇门也被踹开了,想进药店(因烟大)进不去。将商店里屋侧门打开,水管子一头接在其家,一头往药店里屋浇,15分钟后把火扑灭。黄某甲在门口的水龙头下面蹲着,其将床单盖在黄某甲身上,曹某某开车把两口子送医院了。灭火后,黄问方脸好着没,黄还说里屋钱包里有钱。其妈说,早上方先来药店,开着车来回跑了两趟。

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8时许,其听到人喊”救命救命”,看见方某某站在药店门口,裤裆着火了。其看见隔壁商店的马某丙媳妇(张某乙)和她妈出来,二人给方身上灭火。其到药店门口,方某某说:”我老婆还在屋里,赶紧救人。”其将竹门帘拽掉,一扇门开着,往外冒烟,将另一扇门也踹开了,冲到药店内,屋里全是浓烟,被呛出来了。其将湿毛巾捂到嘴上进去又被柜台挡了回来,外间没有火,都是烟。其踹开商店里屋侧门,火喷出来,药店里间卧室床上着着火。后其看见黄某甲坐在药店正门右手边门口地上。其让拿个毯子裹在黄大夫身上,方某某对黄某甲说:”等你好了,我要把你当奶奶伺候。”黄问方:”脸好着没。”老曹开车将二人送医院。

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有个男的在地上打滚,裤裆着火了,马某丙的老婆(张某乙)往男的身上泼水灭火。其跑过去,药店一扇门开着,往外冒黑烟,人都进不去。马军的老婆说,方从药店跑出来,身上着着火。方喊他媳妇还在里面,救他媳妇,方进去了两次又退出来了。从商店接上水管,从侧门往里屋浇水扑灭火。黄某甲在药店内门口水龙头底下蹲着,水龙头往黄某甲头上流水。其看到药店卧室门口地上放着一个装汽油的白色塑料壶,有汽油。其小舅子刘某某称,早上方某某到过他家商店买油壶,没有买上。

1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8时左右,药店往外冒烟,方某某站着哭,穿的衣服被烧了,方说:”老曹,我夫人还在屋里呢,赶快救我夫人。”其在外间转了一圈,没有火,都是烟,里间床上火很大。又进去找人仍没找到,将水管子接到商店的水龙头上,有人踹开商店里屋侧门,朝药店里间洒水,其又进药店没找到人。黄某甲在药店门口,方抱着她,黄对方说她的包还在里面,其到里间床上找到黄某甲的包。其开车将黄和方拉到医院,路上黄对方说:”你把我一刀宰了。”方说:”等你好了,我把你当奶奶伺候。”黄问方她的脸烧坏了没,方说好着呢。

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8时许,其父亲王某乙说租出去的房子着火了。其到现场后,火灭了,方某某的媳妇送医院了,其就报案了。其看到药店门口地上放着一个白色塑料壶,里面有汽油。其舅舅刘某某说早上方某某到他商店买油壶没有买上。

1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其跑到门口,药店门开着,往外冒烟,方某某喊:”我老婆被烧死了,赶紧救我老婆”,”赶紧打119。”其跑回打了119电话。其再从店出来时,黄某甲在药店门口坐着,用被子将身体裹起来。曹某某开车把二人送医院。后其看见一个人从药店拿出一个塑料油壶,里面有汽油。

1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药店的那个男的(方某某)躺在地下打滚,身上冒着烟。其看到隔壁邻居一个小媳妇子和一个老太太往姓方的身上浇水,就不冒烟了。姓方说了几遍他夫人还在里面,其就将竹门帘掀起来,一推门,开始往外冒烟,其一把拽掉竹门帘,将姓方的轿车往后推,田某某、杨生福到门口将药店的门踹开了。其进药店一米远被呛出来了,田某某顶着湿床单进药店了,让其老婆打119和120电话。杨生福和田某某几次进去说没人,让田某某掀开药店后窗跑烟。门口蹲着一个女人,头上的水龙头还淋水,衣服被烧掉了,头发后面也被烧掉一点,方拿床单裹在其老婆身上,一个邻居开车将方和其老婆送到医院。

1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早上7时50分许,其看见方朝其走来,离1米多时突然掉头往药店跑,一脚踹开药店门,两扇门开了,火苗喷出来了,方的身上就着火了,方大喊:”快救火!”其让方在地上打滚,马军媳妇(马占花)和她妈也出来了,往方身上浇水,身上扑灭后方喊:”赶紧救我媳妇,我媳妇还在屋子里。”屋子烟大没人进去。海原的老曹(曹某某)头上披了一个小红毯进去找了两遍都没找到黄某甲,第三遍老曹和其他人又进去,在药店门口水龙头下面把黄某甲拉了出来,黄某甲身上烧得都掉皮了,裹着个单子蹲着。老曹把方和黄送到医院。

1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和方某某2002年结婚,因方经常赌博而负债,外面有女人,经常吵架,二人于2013年6月5日离婚。2014年4月份的一天,方向其女儿要钱还打其女儿,公安人员到来后将方赶出去了。2014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方的弟弟给其女儿打电话称方在修理店领了一个已怀孕女的,方的弟弟和妹妹把其女儿拉到修理店,其女儿打了那个女的,方拿钢管要打其女儿,被人拉开了。其老伴说,5月16日其女儿去中宁玩了几天,方天天找其女儿。5月19日,方某某和女儿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在方没有结婚前,黄某甲不准和任何陌生男人来往,其孙子方某甲说,协议是方逼迫其女儿写的。

17、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开了家汽车修理店,其哥哥方某某在店里帮忙。5月20日上午,其想进汽车配件,向其嫂子借三千元,其嫂子让其哥第二天拿钱,晚上其嫂子回信息说只借到两千二百元。5月21日早上6点多,其让其哥去其嫂子哪儿拿钱,准备走时,又让其买汽油洗配件。

18、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黄某甲是其哥哥方某某的前妻,2013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其嫂子说是因为其哥方某某在外面有个女人叫卢某某,听说卢还怀了其哥的孩子,刚离婚时二人在灵武枣园湖畔的房子一起住。2014年5月20日早上9时许,其嫂子打电话说其哥在药店喝药了,其嫂子打开门后,地上还洒了好多白色圆形药片,其嫂子说没事。

19、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听黄某甲说,方某某外面有女人,黄和方提出离婚,二人在2013年5月份协议离婚。5月十几日的一天,黄某甲说方把卢某某领到修理店了,让其、方某某的弟弟和妹妹一起去抓现形,其未下车,黄某甲和方某某的妹妹去了修理店。5月20日晚上,其、黄某甲一起吃饭时,黄某甲曾向其借钱没有借上。

20、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到修理店找方,方的弟弟将黄某甲拉来,黄某甲骂其,打其,后方将其送到宾馆,第三天回中卫。5月20日晚上,方说5月19日吃了药,差点死了。

2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开了一家五金店,2014年5月21日早上,好像有一个男的来其店里买过一个油壶,白色的五升的油壶。

2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因外面有女人,黄某甲和其离婚,但二人仍在一起过。2014年5月21日早上,方某乙让其找黄某甲拿钱,其开车到药店后发现门锁被换,有些生气,朝门上踹了一脚。汽修店里的喷灯要加油,其到五金店买了个白色塑料油壶,到某某石化买了20多块钱的汽油,当时其可能给黄某甲打电话或发信息说过买汽油的事,可能也说过要放火的话,返回药店后其看黄某甲在里屋门口站着,其问为啥换锁,黄某甲说我的东西我想换就换,其问为啥不接电话,黄某甲说她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二人吵起来,情绪很激动,其说”我把店关了,药都烧了,都不让你开”,黄某甲说”你有本事你就烧”,其到后备箱里把汽油拿上,一手拿着汽油壶一手拿着火机进药店,黄某甲应该看见了,在里屋门口其就把油壶盖打开,不知道油壶盖子扔到哪儿了?其站在里屋门口往里屋泼汽油,黄某甲从里屋出来,在里屋门口争抢油壶,黄某甲和其身上都浇了汽油,里屋卧室的墙上泼的汽油最多,是夺油壶时泼洒的,还没顾上向外屋货架和柜台泼。在里屋门口其看她冷的就把她抱住,其右手拿着一次性绿色打火机,黄某甲双手下垂着,她的左手从其右手里一把将打火机夺过去,其没有阻止,害怕其抢的太厉害反激起她点火,再一个想她不会点火的,只是抱着她,大约三十秒后,黄某甲喊了其名字,紧接着听见火机打火的声音,其不知道打火机扔在哪?第一眼看见里屋的墙上着火了,黄某甲和其身上都有火,争抢时和着火都在里屋门口。其喊了一声”跑”,就往外跑,出门就摔倒了。隔壁商店马军老婆出来了,浇灭其身上火,其喊”我媳妇还在里面,赶紧救人”,其第二个进去救人了,药店里都是烟和火,啥都看不见,其看见里屋床上在着火,黄某甲不在,后其多次进去也没有找到,在门口蹲着哭,发现黄某甲在外屋门口的水龙头处呢,披个烂单子,其很激动,抱住她,喊人打120。早上方某乙没说让其买汽油,其自己买的,平时也买。卢某某在2014年4、5月来到汽车修理店,黄某甲和其妹妹方某丙、其妹夫一起到修理店,黄某甲和卢某某打了一架。5月20日早上,因一周没见黄某甲,二人在电话里吵,想自杀,就吃了二百片阿司匹林,跟黄某甲打电话,黄某甲和方某丙过来了。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

24、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住院医疗费收据复印件1张医疗费共计233047、82元、宁夏天元锰业公司出具的黄某月工资4700元的证明1份、宁医附院后勤服务中心发票77张计7700元,证实死者为被害人黄某甲及住院抢救治疗等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与黄某甲发生争吵后,购买汽油并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药店,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黄某甲被烧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方某某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及药店里间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且相互印证,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点燃汽油是黄某甲所为、方某某没有剥夺黄某甲生命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方某某明知汽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仍将汽油泼洒在黄某甲身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药店,方某某的行为已经危及黄某甲的人身安全,将黄某甲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其对剥夺黄某甲的生命持放任态度,后汽油被点燃,造成黄某甲被烧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230000元、丧葬费22966、5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护理费8000元,提供了7700元的票据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7700元;主张的误工费41600元,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综上,被告人方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黄某乙、张某甲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466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方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甲、黄某乙、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646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李根贤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世飞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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