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书诉薛某琴、李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5阅读量:(133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李某书,女,19**年*月*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薛某琴,女,19**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友,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某书诉被告薛某琴、李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薛某琴、李某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被告李某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李某书及被告薛某琴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李某书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薛某琴、李某友因购买房屋及经营需要在李某书处借款100万元,约定了利息为月利3分。双方协商后,李某书依约将款项交付给薛某琴,2014年8月9日薛某琴出具借款100万的借据一枚。但到期后,薛某琴与丈夫李某友未能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因借款时薛某琴与李某友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薛某琴、李某友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

薛某琴辩称:在李某书处借款属实,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同意偿还100万元;借钱用于个人消费了,借钱的事情与李某友无关,其与李某友已经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友所有,法院不应该查封扣押李某友的个人财产。

李某友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书与薛某琴经人介绍后相识。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薛某琴多次向李某书借款。2013年12月29日,李某书以银行卡转帐的方式向薛某琴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转帐20万元,2014年1月2日,李某书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薛某琴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373******966)中存入20万元,2014年1月23日,李某书以汇款的方式向薛某琴中国工商银行卡中汇款30万元,2014年2月,李某书向薛某琴交付现金30万。2014年8月9日,薛某琴给李某书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上款系薛某琴借现金,期限一个月,借款人薛某琴,2014年8月9日”,借款人处由薛某琴本人签名。此款到期后,薛某琴一直未能偿还。

另查明,薛某琴与李某友户籍所在地均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址不详。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5月1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宁江区某某家属楼*单元*室93.62平方米楼房、家电、生活用品归李某友所有,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上述事实,有李某书的当庭陈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款业务回单、借据、居民委员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书提供借款人薛某琴书写的借据及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且薛某琴对借款数额及给付方式均无异议,由此本院认定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书要求偿还本金100万元,放弃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借款发生在薛某琴、李某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琴虽辩称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属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薛某琴、李某友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自行承担的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薛某琴、李某友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琴、李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某书借款10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薛某琴、李某友负担。

如二被告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于丽新

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雨阳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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